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09-11-04 00:00:00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
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
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英的种类,数
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
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
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
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
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
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
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
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
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
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
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
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
树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
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
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
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
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一)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

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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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

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人相混合的方式,

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三)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
假担保.虏报收人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四)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
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五)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
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六)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
运锴或者邮寄出人境的;

(七)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
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第三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而子以掩饰隐瞒,构成刑法第三百一
十二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一
百九十一条或者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
百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
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

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
响刑英第一百兆十一条.第三百一丫二根,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审判。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
亡等原因依法不子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
响刑若第一百兆十一条,第与百一十二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

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
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
一李:第三白一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习条规
定的犯罪的认定

本条所称“上游犯罪“,是指产生刑法
纺一白办十一朱:笑八甘一个一朱,市二首
四十九条规定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各种
犯罪行为。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

第五条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
的“资助“,是指为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或者
提供场所以及其他物质便利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一规定的“实施
恐怖活动的个人“,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
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