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06-01-11 00:00:00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
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二条_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

第二条_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
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
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第三条“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
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
龄。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
月,日。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

第四条“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
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
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

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
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
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
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第五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
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第六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
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第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
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
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
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
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第八条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凄弱或者寻求精
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
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
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
重的,以寻衅湘事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_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第九条_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频
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
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叉联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
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
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
自已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
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
不按犯罪处理。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第十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窗藏赃
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
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
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
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
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
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
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

2006年第2期

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

第十一条“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
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
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
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
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
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
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
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
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

第十二条行为人在达到法定刑事责
任年龄前后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只
能依法追究其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后实
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
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
施的犯罪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
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
行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对年满十八周岁
以前实施的犯罪,适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
处诊。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
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十
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
无期徒刑。

第十四条“除刊法规定“应当“附加剥

第十四条“除刊法规定“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
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
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
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_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

第十五条_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
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

一19一
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
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
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
法从轻或者喜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
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频。
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
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
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
民法院应当允许。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

第十六条“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
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
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

第十七条“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
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于刑事
处罚;

(一)系又聘又晁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

(三)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六)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
罚的。

第十八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

第十八条“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
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
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遮守监规,积
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
表现“孙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
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
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
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

第十九条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未成
年被告人有个人财产的,应当由本人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监护人予以赔
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被告人对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赔偿情
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子以考虑。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第二十条“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
0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
[1995]9号)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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