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8-04-29 00:00:00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第二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揪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揭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
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白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钟;

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白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钟;
三("戛辜于刁I王藿薯j芝…'事歪【…奉J.r_I以[歹巳暮壁i妻处呈′耆]。具体确定从轻、喜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

的具体情节。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揪

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揪
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揭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
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于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于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
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何其他案
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

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

罚。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
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
誓漳蜃萝〕…J筐重〈羞I巳芎′瞿鳖嚎害勇走/`(冬…」】f蓼`亏同芎菖覆巳);天气f善】昼I家〈干1】寄j二兰羞覆芍'丢迈侈f辈重拢〔顶′贡7叠犬荨今幕埕鬓乏]…!磕搓丨(〕'丨亟茎′】宴入定哭7灯重/更
立功表现。

前敦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J9号

(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处掀用公敦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
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掀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掀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掷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孙以认定: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孙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掀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颜较大,赵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
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孙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
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
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敦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
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捧用公款的数频。

(三)捡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积
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苑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
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掷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掀用人搀
用公款进行苑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

第三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
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掀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颖
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掀用公款
手段恶劣;多次掀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揩用公敦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干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频
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倾节严重“的倩
形之一。捡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
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掀用公款归个
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第四条多次掀用公款不还,掀用公欲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掀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欲归

第四条多次掀用公款不还,掀用公欲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掀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欲归
还前次掀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认定。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

第五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
能退还的。

第六条_携带掀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万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第六条_携带掀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万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罡。

第七条因掀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罡。

第七条因掀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罡。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许。

第八条_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掀用款的,以挪

第八条_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掀用款的,以挪
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罡。

1998年第2期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