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0-01-03 00:00:00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
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
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
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跃。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

第二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
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
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

第三条“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
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
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如何理解刑事诉论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问题的批复

(1999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4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月25日起花行。)

法释[2000]2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交付执
你院内高法[1999322史《关于如何理解“交付“行的人民法院“,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
执行的人民法院“的请示)万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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