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10-11-05 00:00:00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房屋登记机构的房屋登记行为以及与查
询、复制登记资料等事项相关的行政行为
或者相应的不作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
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
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
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论的,人民法院不
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
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房屋登记机构作出未改变登记内容的
换发.补发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更新登
记籁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

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二受理

房屋登记机构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
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子受
理,。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房屋登记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受
下列情形的影响:

(一)房屋灭失;

(二)房屋登记行为已被登记机构改变;

(三)生效法律文书将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登记簸或者房屋登记证明作为定案证
据采用。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

第四条“房屋登记机构为债务人办理
房屋转移登记,债权人不服提起诉讼,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以房屋为标的物的债权已办理预
告登记的;

(二)债权人为抵押权人且房屋转让未
经其同意的;

一6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三)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申请对房屋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并已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的;

(四)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债务人
恶意丨通的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

第五条“同一房屋多次转移登记,原
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转移登
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法受理

原房屎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对首次
转移登记行为及后续转移登记行为一并提
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
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就在先转移登记行为
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因保护善意第三人
确认在先房屋登记行为违法的,应当裁定
驳回原告对后续转移登记行为的起诉

原房屋权利人、原利害关系人未就首
次转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对后续转
移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
孙取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房屋登记行政
案件后,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下列利害关
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诉讼:

(一)房屋登记簪上载明的权利人;

(二)被诉异议登记更正登记预告登
记的权利人;

(三)人民法院能够确认的其他利害关
系人。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

第七条“房屋登记行政案件由房屋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也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请求房屋登记机构履行房屋转移
登记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等职责的;

(二)对房屋登记机构收缴房产证行为
提起行政诉讼的;

(三)对行政复议改变房屋登记行为提
起行政诉讼的。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

第八条“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
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

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撒销为由,
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论的,人民法
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
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
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

第九条“被告对被诉房屋登记行为的
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被告保管证据原件的,
应当在法庭上出示.被告不保管原件的,应
当提交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复制件
并作出说明,当事人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
据提出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

第十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合法的,
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

第十一条“被诉房屋登记行为涉及多
个权利主体或者房屋可分,其中部分主体
或者房屋的登记违法应了撒销的,可以判
决部分撒销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该行为已
被登记机构改变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


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撒销
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夷或者房屏已为
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汪确认被诉行为违
法,不撒销登记行为

第十二条“巾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

第十二条“巾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
房属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
未尽合理审愤聊责的、应当根据养过错程
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

第十三条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
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
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
赌偿责任。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

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
相关的司法解释,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
本规定为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行政案件
参照本规定。

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