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
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
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
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
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 ,包括行业协会
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
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
是指自然人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垄断行
为受到损失以及因合同内容或者经营者团体
的章程、决议、决定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
议,依据反垄断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
本解释所称经营者团体 ,包括行业协会
等由两个以上经营者为了实现共同目的而组
成的结合体或者联合体 。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
第二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
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
定行为构成垄断 ,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
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后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
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
定行为构成垄断 ,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
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第三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1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2024年6月24日?????????????????????????????????????????????? ?????????????????? ???????????????????????????????????????????????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6号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断民事诉讼 ,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 ,主张人民法院
不应受理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已于2024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915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
2024年6月24日?????????????????????????????????????????????? ?????????????????? ??????????????????????????????????????????????? ??????????????????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24〕6号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断民事诉讼 ,另一方当事人以双方之间存在
合同关系且有仲裁协议为由 ,主张人民法院
不应受理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由知
第四条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由知
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
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
第五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等的管辖
规定确定 。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
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 、合同纠纷等的管辖
规定确定 。
第六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
第六条原告依据反垄断法对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
讼,主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管辖法院 。
民共和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民事诉
讼,主张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
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 、限制影响的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管辖法院 。
第七条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民
第七条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民
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属于垄
断民事纠纷 ,但受诉人民法院并无垄断民事
纠纷案件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 。
事纠纷,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属于垄
断民事纠纷 ,但受诉人民法院并无垄断民事
纠纷案件管辖权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 。
第八条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
第八条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
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
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 ,后立案
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先立案的 ,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
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 、仲裁、诉讼等情况 。
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 ,可以作为认定其是
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
素。
向有管辖权的同一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
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两个以上原告因同一垄断行为向有管辖
权的不同人民法院分别提起诉讼的 ,后立案
的人民法院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
先立案的 ,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人
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与被诉垄
断行为相关的行政执法 、仲裁、诉讼等情况 。
当事人拒不如实提供的 ,可以作为认定其是
否遵循诚信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
素。
第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 、实施场合 、损害范围等因素对
第九条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根据影响地域、持续时间 、实施场合 、损害范围等因素对
被告的同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 ,分别提起数
个诉讼的 ,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合并
审理。
被告的同一垄断行为予以拆分 ,分别提起数
个诉讼的 ,由最先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合并
审理。
第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
第十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
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
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 ,原
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处
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为真实的 ,无需再行
举证证明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
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
况予以说明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 、
材料等尚未公开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
者依申请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
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未被提起行政
诉讼或者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 ,原
告在相关垄断民事纠纷案件中据此主张该处
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为真实的 ,无需再行
举证证明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作出处理决
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该处理决定的有关情
况予以说明 。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的信息 、
材料等尚未公开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或
者依申请采取合理保护措施 。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
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 、经济学等专门
知识的人员出庭 ,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
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
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该专业机构或者
专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
的规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的
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
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市场调查
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该意见缺乏可靠的事实 、
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 ,或者缺乏
可靠的分析方法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
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一至二名具有案件所涉领域 、经济学等专门
知识的人员出庭 ,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
说明。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委托专业机
构或者专业人员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提出市
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该专业机构或者
专业人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协商
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可以参
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鉴定意见
的规定,对该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的
市场调查或者经济分析意见进行审查判断 。
一方当事人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自行委
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提出市场调查
或者经济分析意见 ,该意见缺乏可靠的事实 、
数据或者其他必要基础资料佐证 ,或者缺乏
可靠的分析方法 ,或者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证
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的 ,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
第十二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
第十二条 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
会公共利益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
- -122024年第8期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适用与公益诉讼有
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本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
会公共利益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依
- -122024年第8期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 ,适用与公益诉讼有
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但本解释另有
规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
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 ,裁定中止诉讼 。
二、相关市场界定
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
件具体情况 ,裁定中止诉讼 。
二、相关市场界定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
第十四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违反
反垄断法的 ,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
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
分说明理由 。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
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
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
分说明理由 。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
举证责任 :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
市场力量 ;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
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不对相关市场
界定提供证据 。
反垄断法的 ,一般应当界定反垄断法第十五
条第二款所称的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
分说明理由 。
原告以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为由
主张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显著的市场力
量的,应当界定相关市场并提供证据或者充
分说明理由 。
原告提供证据足以直接证明下列情形之
一的,可以不再对相关市场界定进一步承担
举证责任 :
(一)被诉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具有显著的
市场力量 ;
(二)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具
有市场支配地位 ;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法第
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 ,可以不对相关市场
界定提供证据 。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界定经营者在一定
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 )
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以被诉垄断行为直
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 ,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
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 ,还可以从
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
人民法院进行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
析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 ,
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
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 、多样
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 ,可以选择质量下
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
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 (以下统称商品 )
进行竞争的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
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 ,以被诉垄断行为直
接涉及的特定商品为基础 ,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 ;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
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的 ,还可以从
供给者角度进行供给替代分析 。
人民法院进行需求替代或者供给替代分
析时,可以采用假定垄断者测试的分析方法 ,
一般选择使用价格上涨的假定垄断者测试方
法;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表现为质量 、多样
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的 ,可以选择质量下
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方法 。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
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一般根据需求者
对于商品特性 、功能和用途的需求 、质量的认
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
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
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
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
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的意图和能力 、承担的成本与风险 、克服的市
场障碍、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 (以下称平台 )所涉
相关商品市场时 ,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具
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因素 ,一般可以根据该
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 ,也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所
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
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特定平台整体界定相
关商品市场 。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 ,
并给该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
的,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
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商品
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 ,并考虑各个相
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
分析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 ,一般根据需求者
对于商品特性 、功能和用途的需求 、质量的认
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
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
一组或者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为相关商品
市场。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商品
市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
的意图和能力 、承担的成本与风险 、克服的市
场障碍、需要的时间等因素 。
分析界定互联网平台 (以下称平台 )所涉
相关商品市场时 ,结合被诉垄断行为的特点 、
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具
体情况、平台的类型等因素 ,一般可以根据该
平台与被诉垄断行为最相关一边的商品界定
相关商品市场 ,也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所
涉及的多边商品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
场,必要时也可以根据特定平台整体界定相
关商品市场 。特定平台存在跨边网络效应 ,
并给该平台经营者施加了足够的竞争约束
的,可以根据该平台整体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
也可以根据跨边网络效应所涉及的多边商品
分别界定多个相关商品市场 ,并考虑各个相
关商品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影响 。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从需求替代的角度
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 ,可以综合考虑需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
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 、商品的运输
成本和运输特征 、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
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分布 、地域
间的市场障碍 、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
素。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
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
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的反应 、其他
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及时
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
分析界定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 ,可以
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 、
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 、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
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
三、垄断协议
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场时 ,可以综合考虑需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的变化而
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情况 、商品的运输
成本和运输特征 、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
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的商品销售分布 、地域
间的市场障碍 、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等因
素。从供给替代的角度分析界定相关地域市
场时,可以综合考虑其他地域的经营者对商
品价格等竞争因素的变化作出的反应 、其他
地域的经营者供应或者销售相关商品的及时
性和可行性等因素 。
分析界定平台所涉相关地域市场 ,可以
重点考虑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 、
需求者的语言偏好和消费习惯 、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其他地域竞争者的现状及其进入
相关地域市场的及时性等因素 。
三、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十
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 ,应当综合考虑下
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
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 、
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 、竞争状况 、市
场变化等情况 ;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
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
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 ,能够证
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 ,被
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 ,对其行
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解释 ,包括经营者系基于
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相关行
为。
六条规定的其他协同行为 ,应当综合考虑下
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
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 、
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
(三)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 、竞争状况 、市
场变化等情况 ;
(四)经营者能否对行为一致性作出合理
解释。
原告提供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初步证
据,或者第一项和第三项的初步证据 ,能够证
明经营者存在协同行为的可能性较大的 ,被
告应当提供证据或者进行充分说明 ,对其行
为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 ;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协同行为成立 。本条所称合理解释 ,包括经营者系基于
市场和竞争状况变化等而独立实施相关行
为。
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
第十九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具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
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 、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
代关系的商品 、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
任的两个以上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同
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
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或
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同一第三方控制或者施
加决定性影响 ,应当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的 ,不
构成前款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是指在商品生产经营
过程中处于同一阶段 、提供具有较为紧密替
代关系的商品 、独立经营决策并承担法律责
任的两个以上的实际经营者或者可能进入同
一相关市场进行竞争的潜在经营者 。
特定经营者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或
者两个以上经营者被同一第三方控制或者施
加决定性影响 ,应当视为一个经济实体的 ,不
构成前款所称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
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
第二十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仿制药申请
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 、实施的协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
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
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
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
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
市场。
被告有证据证明前款所称的利益补偿仅
系为弥补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或
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或者该协议符合反垄
断法第二十条规定 ,主张其不构成反垄断法
人与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达成 、实施的协议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主张该协议构成反垄断
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可
予支持:
(一)被仿制药专利权利人给予或者承诺
给予仿制药申请人明显不合理的金钱或者其
他形式的利益补偿 ;
(二)仿制药申请人承诺不质疑被仿制药
专利权的有效性或者延迟进入被仿制药相关
市场。
被告有证据证明前款所称的利益补偿仅
系为弥补被仿制药专利相关纠纷解决成本或
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 ,或者该协议符合反垄
断法第二十条规定 ,主张其不构成反垄断法
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
第十七条规定的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
第二十一条 被诉垄断行为属于反垄断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垄
断协议的 ,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 、
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
- -142024年第8期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
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时 ,可
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
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
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经营模式 、限制
品牌间或者品牌内竞争等不利竞争效果 ;
(三)协议是否具有防止搭便车 、促进品
牌间竞争 、维护品牌形象 、提升售前或者售后
服务水平 、促进创新等有利竞争效果 ,且为实
现该效果所必需 ;
(四)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的有利竞争效果明显
超过不利竞争效果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
议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 。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垄
断协议的 ,应当由被告对该协议不具有排除 、
限制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 。
- -142024年第8期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审查认定被诉
垄断协议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时 ,可
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力量和协议
对相关市场类似不利竞争效果的累积作用 ;
(二)协议是否具有提高市场进入壁垒 、
阻碍更有效率的经营者或者经营模式 、限制
品牌间或者品牌内竞争等不利竞争效果 ;
(三)协议是否具有防止搭便车 、促进品
牌间竞争 、维护品牌形象 、提升售前或者售后
服务水平 、促进创新等有利竞争效果 ,且为实
现该效果所必需 ;
(四)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的有利竞争效果明显
超过不利竞争效果的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
议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 。
第二十三条 被诉垄断协议具有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 被诉垄断协议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主张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
(一)协议属于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代
理协议,且代理商不承担任何实质性商业或
者经营风险 ;
(二)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形之一,原告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主张被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
(一)协议属于经营者与相对人之间的代
理协议,且代理商不承担任何实质性商业或
者经营风险 ;
(二)被告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并符合国务
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
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
或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
实现行为一致性 ,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审查认定 。
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术、平台规则
等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
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认
定。
术等手段进行意思联络 、信息交流或者传递 ,
或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手段
实现行为一致性 ,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
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
规定审查认定 。
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术、平台规则
等手段实现限定或者自动化设定转售商品价格等,达成、实施被诉垄断协议的 ,人民法院
可以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审查认
定。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
第二十五条 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
者的协议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
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交易条件
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 ,人民法
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
(一)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具
有竞争关系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审查认定 ;
(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
具有竞争关系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或
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三)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四)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 ,依照该条规定处理 。
者的协议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该平台上提供
与其他交易渠道相同或者更优惠交易条件
的,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 ,人民法
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理 :
(一)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具
有竞争关系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审查认定 ;
(二)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之间不
具有竞争关系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或
者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三)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
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四)原告主张平台经营者违反电子商务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 ,依照该条规定处理 。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组织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组织
其他经营者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 ,给原告造成
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的规定主张实施组织行为的经营者 、经营者
团体等与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
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给原告造
成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提供帮助行为的经营
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的其
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但是,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能够证
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他经营者达成 、
实施有关协议的除外 。
前款所称实质性帮助 ,是指对垄断协议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达成或者实施具有直接 、重要促进作用的引
导产生违法意图 、提供便利条件 、充当信息渠
道、帮助实施惩罚等行为 。
其他经营者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 ,给原告造成
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的规定主张实施组织行为的经营者 、经营者
团体等与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的其他经营者
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为其他经营者达
成、实施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给原告造
成损失,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
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提供帮助行为的经营
者、经营者团体等与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的其
他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予
以支持。但是,经营者、经营者团体等能够证
明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他经营者达成 、
实施有关协议的除外 。
前款所称实质性帮助 ,是指对垄断协议
-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达成或者实施具有直接 、重要促进作用的引
导产生违法意图 、提供便利条件 、充当信息渠
道、帮助实施惩罚等行为 。
第二十七条 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
第二十七条 被告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提出抗辩
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
(一)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
者效果;
(二)被诉垄断协议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
效果所必需 ;
(三)被诉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场的竞争 ;
(四)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提出抗辩
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
(一)被诉垄断协议能够实现相关目的或
者效果;
(二)被诉垄断协议为实现相关目的或者
效果所必需 ;
(三)被诉垄断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
场的竞争 ;
(四)消费者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
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八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
第二十八条 原告主张被诉垄断行为属
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 ,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
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
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 ,应当对被告在相关市场内具
有支配地位和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承担举
证责任。被告以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为由抗辩
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
第二十九条 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
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 ,结
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 ,初步认
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
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 ,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
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 ,且相
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 、创新和新进入者 ;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超过
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 ,且相关市场明
显缺乏竞争 、创新和新进入者 。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原告证明
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 ,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
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 ,结
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 ,初步认
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
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 ,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
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 ,且相
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 、创新和新进入者 ;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超过
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 ,且相关市场明
显缺乏竞争 、创新和新进入者 。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可以作为原告证明
被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初步证据 ,但有相
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第三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
第三十条 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
十四条所称的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 ,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
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交易金额 、交易数量 、生
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例
确定。
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
市场份额时 ,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
际竞争状况的交易金额 、活跃用户数量 、企业
用户数量 、用户使用时长 、访问量、点击量、数
据资产数量或者其他指标作为计算基准 。
十四条所称的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
额” ,可以根据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经营者一
定时期内的相关商品交易金额 、交易数量 、生
产能力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例
确定。
人民法院认定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
市场份额时 ,可以采用能够反映相关市场实
际竞争状况的交易金额 、活跃用户数量 、企业
用户数量 、用户使用时长 、访问量、点击量、数
据资产数量或者其他指标作为计算基准 。
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
第三十一条 原告主张公用企业或者其
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
状况的具体情况 ,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
支配地位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
地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结构和竞争
状况的具体情况 ,认定被告在相关市场具有
支配地位 ,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
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平台经营者实际
受到的竞争约束 ;
(二)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
应、规模效应 、范围效应等 ;
(四)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相关数据 、算法、
技术等情况 ;
(五)平台经营者对相邻市场的影响 ;
(六)用户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经营
者的依赖程度及制衡能力 、锁定效应 、使用习
惯、同时使用多个平台的情况 、转向其他平台
经营者的成本等 ;
- -162024年第8期(七)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意愿 、
能力及所面临的规模要求 、技术要求 、政策法
律限制等市场进入障碍 ;
(八)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
(九)其他需要考虑的与平台经营相关的
因素。
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的市场支配
地位,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素 :
(一)平台的商业模式及平台经营者实际
受到的竞争约束 ;
(二)平台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
及该市场份额的持续时间 ;
(三)平台经营是否存在显著的网络效
应、规模效应 、范围效应等 ;
(四)平台经营者掌握的相关数据 、算法、
技术等情况 ;
(五)平台经营者对相邻市场的影响 ;
(六)用户或者平台内经营者对平台经营
者的依赖程度及制衡能力 、锁定效应 、使用习
惯、同时使用多个平台的情况 、转向其他平台
经营者的成本等 ;
- -162024年第8期(七)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意愿 、
能力及所面临的规模要求 、技术要求 、政策法
律限制等市场进入障碍 ;
(八)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
(九)其他需要考虑的与平台经营相关的
因素。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反垄断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
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
素:
(一)相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
替代性、替代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替代性客
体的成本 ;
(二)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
的可替代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
(三)交易相对人对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
的经营者的制衡能力 ;
(四)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与知识产权行使相
关的因素 。
经营者主张不能仅根据其拥有知识产权
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二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被诉滥用知识产权的经
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 ,可以重点考虑下列因
素:
(一)相关市场内特定知识产权客体的可
替代性、替代性客体的数量及转向替代性客
体的成本 ;
(二)利用该特定知识产权所提供的商品
的可替代性及该商品的市场份额 ;
(三)交易相对人对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
的经营者的制衡能力 ;
(四)相关市场的创新和技术变化情况 ;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与知识产权行使相
关的因素 。
经营者主张不能仅根据其拥有知识产权
而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 ,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
第三十四条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被推定共同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反驳上述推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不具有行为
一致性且存在实质性竞争 ;
(二)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
市场受到来自其他经营者的有效竞争约束 。
第一款第二项 、第三项被推定共同具有市场
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有证据证明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反驳上述推定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一)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不具有行为
一致性且存在实质性竞争 ;
(二)该两个以上经营者作为整体在相关
市场受到来自其他经营者的有效竞争约束 。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二)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
(四)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
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
十二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
(二)实施了被诉垄断行为 ;
(三)被诉垄断行为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
(四)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 。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认定反垄断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营者 “以不
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该商品的收益率是否明显偏离竞争
性市场中的合理收益率 ;
(二)该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其成本
与竞争条件下的合理利润之和 ;
(三)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
在上下游市场中销售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
可比商品的价格 ;
(四)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
者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相同
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五)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
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在其他地域市场销售
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六)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商品的价
格增长幅度是否明显高于该经营者成本增长
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降低幅度明显高
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
(七)该高价或者低价的持续时间 ;
(八)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认定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所称相同或者
相似条件 ,可以考虑经营模式 、交易渠道 、供
求状况、监管环境 、交易环节 、成本结构 、交易
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 。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十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低于平
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高于平
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 ,但低于平
均总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且有其他证据证
明其具有排除 、限制同等效率的其他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明确意图 。
依照前款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还应当考虑该平台涉及
的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
况及其合理性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
(一)低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淘
汰商品、即将超过有效期限的商品或者积压
商品等;
(二)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等低价销售
商品;
(三)为推广新商品 、发展新业务 、吸引新
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低价促销 ;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经营者 “以不
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
买商品”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该商品的收益率是否明显偏离竞争
性市场中的合理收益率 ;
(二)该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偏离其成本
与竞争条件下的合理利润之和 ;
(三)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
在上下游市场中销售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
可比商品的价格 ;
(四)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
者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销售或者购买相同
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五)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或者购买
商品的价格是否明显高于或者低于该经营者
在相同或者相似条件下在其他地域市场销售
或者购买相同商品或者可比商品的价格 ;
(六)经营者向交易相对人销售商品的价
格增长幅度是否明显高于该经营者成本增长
幅度,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降低幅度明显高
于交易相对人成本降低幅度 ;
(七)该高价或者低价的持续时间 ;
(八)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认定前款第四项 、第五项所称相同或者
相似条件 ,可以考虑经营模式 、交易渠道 、供
求状况、监管环境 、交易环节 、成本结构 、交易
情况、平台类型等因素 。
-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三十七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 :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低于平
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的价格销售
商品;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持续以高于平
均可变成本或者平均可避免成本 ,但低于平
均总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且有其他证据证
明其具有排除 、限制同等效率的其他经营者
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明确意图 。
依照前款规定认定平台经营者以低于成
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还应当考虑该平台涉及
的多边市场中各相关市场之间的成本关联情
况及其合理性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
(一)低价处理鲜活商品 、季节性商品 、淘
汰商品、即将超过有效期限的商品或者积压
商品等;
(二)因清偿债务 、转产、歇业等低价销售
商品;
(三)为推广新商品 、发展新业务 、吸引新
用户在合理期限内低价促销 ;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第三十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第三十八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
(一)经营者直接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
提出交易相对人明显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 ,或
者不合理地拖延交易 ,致使未能达成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经
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具有可行性 ;
(三)拒绝交易行为排除 、限制上游市场
或者下游市场的竞争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将其商品 、平台或者软件系统等与其
他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商品 、平台或者软件系
统等相兼容 ,拒绝开放其技术 、数据、平台接
口,或者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 ,人民法院依
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予以认定时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该经营者实施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
在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的可行性 ;
(二)该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 、技术、
数据、知识产权等的可替代性及重建成本 ;
(三)其他经营者在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
场开展有效竞争对该经营者商品 、平台或者
软件系统 、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依赖程
度;
(四)拒绝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对创新以
及推出新商品的影响 ;
(五)实施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对该经营
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的影响 ;
(六)拒绝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是否实质
性地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
(七)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
(一)因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
无法进行交易或者导致交易条件 、结果明显
不公平;
(二)交易相对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 ,或者
- -182024年第8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丧失商业信誉 、实施违法
犯罪等情形 ,影响交易安全 ;
(三)交易相对人拒绝接受适当的交易条
件,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
(四)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严重减损该经
营者的正当利益 ;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
项规定的“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 :
(一)经营者直接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 ,
提出交易相对人明显难以接受的交易条件 ,或
者不合理地拖延交易 ,致使未能达成交易 ;(二)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在经
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具有可行性 ;
(三)拒绝交易行为排除 、限制上游市场
或者下游市场的竞争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
由,拒绝将其商品 、平台或者软件系统等与其
他经营者提供的特定商品 、平台或者软件系
统等相兼容 ,拒绝开放其技术 、数据、平台接
口,或者拒绝许可其知识产权的 ,人民法院依
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予以认定时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该经营者实施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
在经济、技术、法律和安全上的可行性 ;
(二)该商品、平台或者软件系统 、技术、
数据、知识产权等的可替代性及重建成本 ;
(三)其他经营者在上游市场或者下游市
场开展有效竞争对该经营者商品 、平台或者
软件系统 、技术、数据、知识产权等的依赖程
度;
(四)拒绝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对创新以
及推出新商品的影响 ;
(五)实施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对该经营
者自身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的影响 ;
(六)拒绝兼容 、开放或者许可是否实质
性地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的有效竞争 ;
(七)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
(一)因不可抗力 、情势变更等客观原因
无法进行交易或者导致交易条件 、结果明显
不公平;
(二)交易相对人具有经营状况严重恶
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等丧
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交易能力的情形 ,或者
- -182024年第8期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丧失商业信誉 、实施违法
犯罪等情形 ,影响交易安全 ;
(三)交易相对人拒绝接受适当的交易条
件,或者不遵守经营者提出的合理要求 ;
(四)与交易相对人交易将严重减损该经
营者的正当利益 ;
(五)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第三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第三十九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
(一)经营者直接限定或者以设定交易
条件、提供交易指南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相
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
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二)限定交易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争。
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
竞争效果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限定交易的范围 、程度及持续时间 ;
(二)限定交易是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或
者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而产生市场封锁效应 ;
(三)被告为平台经营者的 ,限定交易所
针对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可替代性和平台用户
使用多个替代性平台的情况及其转向其他平
台的成本 ;
(四)限定交易是否实质剥夺交易相对人
的自主选择权 ;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
必需;
(二)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
(三)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
需;
(四)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入所
必需;
(五)为维护平台合理的商业模式所必
需;
(六)为防止对平台整体具有消极影响的
不当行为所必需 ;
(七)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
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规定的“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
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 :
(一)经营者直接限定或者以设定交易
条件、提供交易指南等方式变相限定交易相
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
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或者限定交易相对人不
得与特定经营者进行交易 ;
(二)限定交易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争。
认定限定交易行为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
竞争效果 ,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限定交易的范围 、程度及持续时间 ;
(二)限定交易是否提高市场进入壁垒或
者增加竞争对手的成本而产生市场封锁效应 ;
(三)被告为平台经营者的 ,限定交易所
针对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可替代性和平台用户
使用多个替代性平台的情况及其转向其他平
台的成本 ;
(四)限定交易是否实质剥夺交易相对人
的自主选择权 ;
(五)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
定的正当理由 :(一)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所
必需;
(二)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
(三)为保护知识产权或者数据安全所必
需;
(四)为保护针对交易进行的特定投入所
必需;
(五)为维护平台合理的商业模式所必
需;
(六)为防止对平台整体具有消极影响的
不当行为所必需 ;
(七)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理
由。
第四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第四十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
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搭售商品 ” :
(一)经营者将可以单独销售的不同商品
捆绑销售 ;
(二)交易相对人违背意愿接受被搭售商
品;
(三)搭售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的竞
争。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包括下列
情形:
(一)对交易达成 、服务方式 、付款方式 、
销售地域及对象 、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
制;
(二)在交易对价之外索取缺乏合理依据
的费用或者利益 ;
(三)附加与所涉交易缺乏关联性的交易
条件;
(四)强制收集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数
据;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五)附加限制交易相对人改进技术 、研
究开发新产品等不竞争义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正当理由 :
(一)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 、消费习惯或
者商业惯例 ;
(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
所必需;
(三)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
(四)为正常实施特定技术所必需 ;
(五)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需 ;
(六)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
理由。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
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搭售商品 ” :
(一)经营者将可以单独销售的不同商品
捆绑销售 ;
(二)交易相对人违背意愿接受被搭售商
品;
(三)搭售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的竞
争。
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的“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 ,包括下列
情形:
(一)对交易达成 、服务方式 、付款方式 、
销售地域及对象 、售后保障等附加不合理限
制;
(二)在交易对价之外索取缺乏合理依据
的费用或者利益 ;
(三)附加与所涉交易缺乏关联性的交易
条件;
(四)强制收集非必要的用户信息或者数
据;
-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五)附加限制交易相对人改进技术 、研
究开发新产品等不竞争义务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
规定的正当理由 :
(一)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 、消费习惯或
者商业惯例 ;
(二)为保护交易相对人和消费者利益
所必需;
(三)为满足商品安全要求所必需 ;
(四)为正常实施特定技术所必需 ;
(五)为维护平台正常运行所必需 ;
(六)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
理由。
第四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第四十一条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
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的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
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
(一)经营者就相同商品对交易相对人
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二)与经营者的其他交易相对人相比 ,
该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规模
和能力、信用状况 、所处交易环节 、交易持续
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 ;
(三)差别待遇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向交易相
对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高于或者低
于该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中销售或者购买
相同商品的价格 ,形成对交易相对人的利润
挤压,足以排除 、限制同等效率的交易相对
人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 ,人民法院可
以初步认定该经营者构成前款所称差别待
遇。认定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是否排除 、限制经营者与竞争对手
之间的竞争 ;
(二)是否致使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竞
争地位,并排除、限制其所在相关市场的竞
争;
(三)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四)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的正当理由 :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实行
差别待遇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 、消费习惯
或者商业惯例 ;
(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
限内开展优惠活动 ;
(三)基于公平 、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
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
理由。
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 ,人民法院可以初
步认定其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的 “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
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
(一)经营者就相同商品对交易相对人
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
(二)与经营者的其他交易相对人相比 ,
该交易相对人在交易安全 、交易成本 、规模
和能力、信用状况 、所处交易环节 、交易持续
时间等方面不存在影响交易的实质性差异 ;
(三)差别待遇行为排除 、限制相关市场
的竞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向交易相
对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价格高于或者低
于该经营者在上下游市场中销售或者购买
相同商品的价格 ,形成对交易相对人的利润
挤压,足以排除 、限制同等效率的交易相对
人在相关市场开展有效竞争的 ,人民法院可
以初步认定该经营者构成前款所称差别待
遇。认定差别待遇是否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
效果,可以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
(一)是否排除 、限制经营者与竞争对手
之间的竞争 ;
(二)是否致使交易相对人处于不利竞
争地位,并排除、限制其所在相关市场的竞
争;
(三)是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
利益;
(四)其他可以考虑的因素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可以认
定构成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规定的正当理由 :
(一)根据交易相对人的实际需求实行
差别待遇且符合正当的交易习惯 、消费习惯
或者商业惯例 ;
(二)针对新用户的首次交易在合理期
限内开展优惠活动 ;
(三)基于公平 、合理、无歧视的平台规
则实施的随机性交易 ;
(四)能够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的其他
理由。
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原告提
第四十二条 平台内经营者作为原告提
起诉讼,主张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
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
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
理:
(一)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或者激励性
措施等限定平台内经营者交易 、对平台内经
营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对条件相同的
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
差别待遇等 ,原告主张该平台经营者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 -202024年第8期(二)原告主张实施前项行为的平台经营
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 ,依
照该条规定处理 。
五、民事责任
起诉讼,主张平台经营者利用数据 、算法、技
术、平台规则等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
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
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区别下列情形作出处
理:
(一)平台经营者通过惩罚性或者激励性
措施等限定平台内经营者交易 、对平台内经
营者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对条件相同的
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
差别待遇等 ,原告主张该平台经营者滥用市
场支配地位的 ,依照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 -202024年第8期(二)原告主张实施前项行为的平台经营
者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的 ,依
照该条规定处理 。
五、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 ,给原告
第四十三条 被告实施垄断行为 ,给原告
造成损失的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
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判令被告停止被诉垄断行为尚不足以消
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
求和具体案情 ,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担
作出必要行为以恢复竞争的法律责任 。
造成损失的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查明的
事实,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判令被告停止被诉垄断行为尚不足以消
除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
求和具体案情 ,人民法院可以判令被告承担
作出必要行为以恢复竞争的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
第四十四条 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
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该行为未发生
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 。
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 ,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
(一)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
后与实施期间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 、经营成
本、利润、市场份额等 ;
(二)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
品价格、经营成本 、利润等;
(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
商品价格 、经营成本 、利润、市场份额等 ;
(四)其他可以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
行为所受损失的因素 。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给其
造成损失 ,但难以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具体损
失数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
案件证据 ,考虑被诉垄断行为的性质 、程度、
持续时间 、获得的利益等因素 ,酌情确定合理
的赔偿数额 。
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相对于该行为未发生
条件下减少的可得利益 。
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 ,
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
(一)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
后与实施期间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 、经营成
本、利润、市场份额等 ;
(二)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
品价格、经营成本 、利润等;
(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
商品价格 、经营成本 、利润、市场份额等 ;
(四)其他可以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
行为所受损失的因素 。
原告有证据证明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给其
造成损失 ,但难以根据前款规定确定具体损
失数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主张和
案件证据 ,考虑被诉垄断行为的性质 、程度、
持续时间 、获得的利益等因素 ,酌情确定合理
的赔偿数额 。
第四十五条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 、制止垄
第四十五条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人民法院可以将原告因调查 、制止垄
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合理的市场
调查费用 、经济分析费用 、律师费用等 ,计入
损失赔偿范围 。
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包括合理的市场
调查费用 、经济分析费用 、律师费用等 ,计入
损失赔偿范围 。
第四十六条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相互关
第四十六条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相互关
联,在同一相关市场或者多个相关市场给原
告造成难以分割的整体性损失的 ,人民法院
在确定损失时应当整体考虑 。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各自独立 ,在不同的
相关市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在确
定损失时可以分别考虑 。
联,在同一相关市场或者多个相关市场给原
告造成难以分割的整体性损失的 ,人民法院
在确定损失时应当整体考虑 。
多个被诉垄断行为各自独立 ,在不同的
相关市场给原告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在确
定损失时可以分别考虑 。
第四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
第四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
达成、实施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 ,依据
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该
协议期间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达成、实施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 ,依据
反垄断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该
协议期间的损失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主张被诉垄断行为
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 、决议、决定
等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
的章程、决议、决定中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反垄
断法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无效,当事人主张与该部分条款具有紧密
关联、不具有独立存在意义或者便利被诉垄
断行为实施的其他条款一并无效的 ,人民法
院可予支持 。
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的章程 、决议、决定
等因违反反垄断法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审查认定 。
被诉垄断行为所涉合同或者经营者团体
的章程、决议、决定中的部分条款因违反反垄
断法或者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无效,当事人主张与该部分条款具有紧密
关联、不具有独立存在意义或者便利被诉垄
断行为实施的其他条款一并无效的 ,人民法
院可予支持 。
第四十九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
第四十九条 因垄断行为产生的损害赔
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从原告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
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反垄
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 、撤销案件或者决定
终止调查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
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
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
六、附则
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 ,从原告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
算。
原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被诉垄断行
为的,诉讼时效从其举报之日起中断 。反垄
断执法机构决定不立案 、撤销案件或者决定
终止调查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
-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应当知道该事由之日起重新计算 。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后认定构成垄断行
为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
决定确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重新计算 。
六、附则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垄断民事纠纷
案件,适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反垄
断法。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前 ,行为持续至或者损害后果出现
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后的 ,适用修改
后的反垄断法 。
案件,适用被诉垄断行为发生时施行的反垄
断法。被诉垄断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前 ,行为持续至或者损害后果出现
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施行之后的 ,适用修改
后的反垄断法 。
第五十一条 本解释自 2024年7月1日
第五十一条 本解释自 2024年7月1日
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
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12〕5号)同时废止 。
本解释施行后 ,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第
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解释 。
- -22
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
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
定》 (法释〔2012〕5号)同时废止 。
本解释施行后 ,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第
一审、第二审案件适用本解释 ;本解释施行前
已经作出生效裁判 ,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依
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不适用本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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