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9-12-28 00:00:00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
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
-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
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
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
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
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
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
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
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
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
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
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

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囹、权利要求书中的相
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
韧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
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
的,可以结合工其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
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
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
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县
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
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囹中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囹中
揩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
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人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

第六条“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
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
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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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件中又将其纳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
方案是否落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
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
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
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
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
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
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
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
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人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

第八条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
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
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
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
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
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
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
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
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
索。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
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
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
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
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
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
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
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
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

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
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
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
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
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
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第十二条“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
条规定的使用行为;销售该另一产品的,人
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销售行为。

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
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销售行
为,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在该另
一产品中仅兵有技术功能的除外

对于前两款规定的情形,被诉侵权人
之间存在分工合作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为共同侵权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
原始产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
[一条规定的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
日5

对于将上述原始产品进一步加工.处
理而获得后续产品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使用依照
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十四条“被诉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被诉落人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
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
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


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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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
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
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第十五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

第十五条“被诉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
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
院不子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
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
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一)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必需的
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二)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
所必需的主要设备或者原材料。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
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已有的生产规
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
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
施或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
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诉侵权人主张该实
施行为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
民法院不孔支持,但该技术或设计与原有
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据专利法第六
十五条第一欲的规定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
获得的利益,应当限于侵权人因侵犯专利
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因其他权利所产生
的利益,应当合理扣除。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系
另一产品的零部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

该零部件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实现成品利润
中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为包装物
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包装物本身的价值
及其在实现被包装产品利润中的作用等因
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

第十七条“产品或者制造产品的技术
方案在专利申请日以前为国内外公众所知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产品不属于专利
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新产品。

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

第十八条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
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
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
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
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撒回警
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
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
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

第十九条“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
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的,人民法院适
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发生在2009年10月
1日以后的,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
法。

被诉侵犯专利权行为发生在2009年
10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09年10月1
日以后,依据修改前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
规定侵权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
院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确定赔偿数额。

第二十条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第二十条本院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
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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