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00-07-20 00:00:00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

第十八条“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
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
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

第十九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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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