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0-07-25 00:00:00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