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2009-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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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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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问题的批复3已于2009年3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5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8日起施行。

2009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9]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东院《关于执行工作几个适用法律问
题的请示》(川高法[2007]390号)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霜行
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
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
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

定的除外。
此复
附:具体计算方法

附:
县体计算方法

(1)执行款=清倒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
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清倒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x同期贷
款基准利率x2x迟延履行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