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8-09-02 00:00:00

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欧、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

第三百六十条对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分子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判欧、裁定有执行财产内容的被告人,在本地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判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其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执行后或者无
法执行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执行财产刑的财产直接上缴国
库;需要退赔的财产,应当由执行的人民法院移交委托人民法院依法退赔

第三百六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缄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

第三百六十一条被判处死刑缄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期满后,即应当裁定减刑。如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尚未戬定减刑前又犯新罪的.应当依法减刑后对
其所犯新罪另行审判.

第三百六十二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第三百六十二条减刑.假释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
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况刑建议书裁定;

(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
班机关审核同意的监狱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韧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
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况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
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案
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
裂定;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
裁定;

(六)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确有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于以减刑,并相应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
应当由负责考察的公安派出所会同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由罪犯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
据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裁定;

〈七)对于公安机关看守所监管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的看守所提出意见,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
当地同级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前款第(四)至(七)项规定的况刑.假释,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

第三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第三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是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凑刑\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其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经审查,如果前敦规定的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提请减刑,假释的执行机关补送。

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三百六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

第三百六十五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

第三百六十五条减刑\假释的裁定,应当及时送达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假释罪犯的公安机
关以及罪犯本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一个月内作出最终裁
定。

二十,附则

第三百六十六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百六十六条本解释的有关规定适用于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百六十七条本解释发布前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重复或者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劳动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
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劳动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释[1998]24号

(1998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1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9日起花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752号“关于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收
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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桧据f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精神,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呕会仲裁是提起诉许
的必经毫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遮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于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于受理;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折价抵偿给抵押权人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8]25号

(1998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始员会第1019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9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01998]19号(关于能否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国土部门认定的价格抵偿给捣押权人的请示)收恬.经
研究.答复如下:

在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担保纠纷案件中,债务暖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通过拍卖的
方式将士地使用权变现,如果无法变现,债务人又没有其他可供清偃的寺产时,应当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评估。
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结果将土地使用权折价.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折价后的土地
使用权报偿给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由捣押权人享有。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6号

(199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始员会第100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9月15日起花行,)

1993年我院印发(关于巾坪名誉权案件鹤下问题的解答?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又提出
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释如

\闭乏芍耆昔`宁边制铢伽何硼止佼H络宋友锥地′

答: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爱俊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癸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
以及机关、社会囡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图内的一般内部刊物积内部资料
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贼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吭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妄('膏乓】爹幂鲁受誓了
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许的.M已舷院卜I受璀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易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藿卜『!麝]更
内容训起名佯钗纠纷的`M吏舷院仰′1更j】置暮

.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


凶\问:国家机关、社会岑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务誉权纠纷,人民法
院是否受理?

答:国洲‖汁仝川休企镖{4y嗨熹!丨`′艺熹^`*部|1'ff薹工〔惰T董[蓦曰r衫】′\′/笈f^F蠢丨1踵丨'J*吉【{三"龌{′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

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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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遭纪行赫他人‖捡收神仵侵甫述秦亏摹_芽喀歹(!肯】M吏法院提起诉
许的.人民法院不二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
卜lM〈J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

闭:茅玩[!`】rT【{`/眷蚕蚤L筐【跃薯蓦〈宁】LY`rr】仝\,丨f】′】)`霍弓苇1llI`_蓁丈1】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是否认定为构戚侵权

答:公民依法闯n又部门杵举据告′f【蠹工′夏r)窄】i餐芝

‖…桑年第4期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