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 或者确
第一条 对拒不认罪悔罪的, 或者确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
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不予假释, 一般不予
减刑。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
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 不予假释, 一般不予
减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条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
的,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
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
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九
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
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
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
年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
年六个月以上。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不满十年有期徒刑, 符合减刑条件
的, 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
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
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刑不超过九
个月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一次减
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
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被判处不满十
年有期徒刑的,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一
年六个月以上。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 符合减刑
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 符合减刑
条件的, 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
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 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条件的, 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
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
的, 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减
第四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减
为无期徒刑后,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四年
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
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
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
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
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为无期徒刑后, 符合减刑条件的, 执行四年
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可
以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确有悔改表现
并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六个
月以上二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
功表现的, 可以减为二十四年以上二十四
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 减刑幅度
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
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
第五条 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减
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
限制。
刑时可以不受上述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
限制。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
第六条 对本规定所指贪污贿赂罪犯
适用假释时, 应当从严掌握。
适用假释时, 应当从严掌握。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
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已于
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补充规定
法释 〔〕号
-- 3
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 已于
年月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的补充规定
法释 〔〕号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