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刑法 · 公布 2014-10-30 00:00:00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

(二)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

第二十六条_2015年5月

第二十六条_2015年5月

起诉期限的规定。

2015年5月1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日前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期限,适
的规定。依照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对2015年5月1日前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不服申请再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

潘销或者变更的;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的,当事人可以向人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1日前起诉期限尚未届满的,适

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裁定的;
希是伪造的;

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

审的,程序性规定适

执“行

的行政诉讼法关于审理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关于

朐限

衔月

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

已于2014年9月1日
月6日起施行。

2014年10月30日

本解释为准。

司法解释

117

较多,不宜在判决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法》、《中华人民

定本规定。

法释[2014]〕13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

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事诉论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

(二)责后退赔;

三)处置随案移送
(四)没收随案移送
(五)其他应当由人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目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目
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
(一)罚金、没收财产;

:判涉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
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刀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刀
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引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引
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
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刀事审判或者执行f

第五条刀事审判或者执行f
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
查机关查封、二

溥贼物;
f
民法院执行#

本人财物;
相关事项。

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

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

事裁判

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P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
才查;发现史

卜,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
、扣押、冻结。人
n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j
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

〖、泊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
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

第七条_由人民法院执行机

第七条_由人民法院执行机
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E文

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一

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

能隐匿、转移财产

构负责执行的刑引

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
9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

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
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

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
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

『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
事实。

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
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
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频。
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

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

院公报.2015年卷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
《移送执行表》应当载明以下
被执行人、被害人
羽的财产状况或者财产线索;
随案移送的财产和
、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况;
朱行的时间;
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门经审查,认为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并移送执行机构

第八条人

第八条人
产状况,并可
措施。

第九条判

第九条判

已查

查封
移送

c

民法院立案部

根据

处没

民法院可

判文书及
内容:
的基本信息;

附件和

已经处置财产的情况;

属于移送范围且移送材

以向刑罚

不同

财产的,

情形要求有关单位协助采

应当执行刑

执行没收财亡

第十条对贯

第十条对贯
被执行人将

-或罚金
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
{款赃物及

物对应的份额及

对于被

物主张权利的,人

第十二条被

第十二条被
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
该次拍卖保留价子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

第十一条“被执行人将刑
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
(三)第三人通过3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
院应当告知
执行财产需要变

民法


y接

1


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
沈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
匹益,人

形成皇
〖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
民法院应予追缴。

J

的实际损失

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t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
收盐,人
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裂判认定

财产及其收益,人

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料齐全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
取查封、

i押、冻结、划拨等执行

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政府公布

的上年度当地居

民最低生活

民法院应予追缴。
的财产中与赃款赃



,对因此形成

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R活乙
财物的。

方式取得涉案



通过诉论程序处理。
的,人

白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

才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

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

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

取得涉案财物的;
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

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

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

匹;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

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

拍卖。

第十三条被

第十三条被
照下列顺序执行: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

执行人在投

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

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

医疗费

责仪

宁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
司法解释119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

(一)项规定的医疗费

受偿后,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

第十四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

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



民法院审查案外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H

第十五条“执行过程H

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

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

监督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人

第十六条人

民法院办理

|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人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
P,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切
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刀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

仪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州

涉案财物是否

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

属于赃款赃物

解释没有相应规定的

参照适用

第十七条最高人

第十七条最高人

民法院此

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法、邝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
12月29日由最高人
起施行。

为了规范人
权益,根据

民法院1

民法院办理

于人





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
『判委员会第163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10号

\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

民法院执行工

F问题的规定》已于2014年

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
,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

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

2015年5月5日

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
E实际,制定本规定。

民法院提交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