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1-09-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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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
合同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起诉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法(经)复[199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注经字(1991)第2号《关于企业经营者依企业承包经营资任制合同要求保护其
合波权益的起乒法院应否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质任剑督行条例》的规定,承包经营合同的发包
方是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郧门,技包方明炬行承包经草的企业。企业经营者通过公开招标
或者国家规定的共必方式确定之后,即成为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苦定代表人,对
企业全面负资。企业经营者因政府有关邱门免去或变更共厂长(经理7职务而向人民苦院
起诉,要求继续担任厂长〔经火)的,屈于人事任免争议,人民法院不二受怀;企业经营
者为请求兑现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收人而向人民苯院起诉的,属于合同纠纷,人民苯院应
十受理。

1991年8月13日

关于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
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

孛2妾(重仝)鱼'I[C1991J]5号

江苏省商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经请字第2号《关于奶仕确定出借银行帐户的当事人民事质伟的语示》收
悉。绅研究,答复如下;

出借银行炜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泪院除应当依法收缴出借帐户的
帕注所得五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以翁歌外,还应区别不同惊诉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
任。

1991年9月27日
1991年第4期J途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