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
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
F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
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
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
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
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
徒刹的罪犯的碧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
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
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
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
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
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
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F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
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
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
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
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
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
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
徒刹的罪犯的碧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
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
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
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四)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
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
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
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对暂了监外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当根
据情况,分别适用前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减刑、假释案
似,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
功表现的其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
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
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
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
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
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
2014年第8期
心5一
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似,应当审查执行机关移送的下列材料:
(一)减刑或者假释建议书;
(二)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
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三)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
功表现的其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
(四)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
(五)其他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应予移送
的材料
报请假释的,应当附有社区矫正机构
或者基层组织关于罪犯假释后对所居住社
区影响的调查评估报告,
人民检察院对报请减刑、假释案件提
出检察意见的,执行机关应当一并移送受
理减刑.假释案件的人民法院。
经审查,材料齐备的,应当立案;材料
2014年第8期
心5一
不齐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在三日内补送,
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
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
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
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
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
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
示。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
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
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
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
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
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件,应当依法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和人
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埕减刑、假释案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埕减刑、假释案
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
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厚
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
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
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
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
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
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
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
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
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些经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
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
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厚
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
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
第一款所列情形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罪犯
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
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影响再犯罪的因素。
执行机关以罪犯有立功表现或重大立
功表现为由提出减刑的,应当审查立功或
重大立功表现是否属实,涉及发明创造.技
术革新或者其他贡献的,应当审查该成果
是否系罪犯在执行期间独立完成,些经有
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凑刑、假释案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凑刑、假释案
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
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
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
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
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
的。
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
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一)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
的;
(二)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
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
的;
(三)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四)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五)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
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
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会上有重
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
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
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
犯确有俊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
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
犯确有俊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
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
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跃执
第八条“开庭审理应当在罪犯刑跃执
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
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
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
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
地开庭审理。
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
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
进行。
在社区执行刑罚的罪犯因重大立功被
报请减刑的,可以在罪犯服刑地或者居住
地开庭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开庭审理
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
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
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
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将开
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
关,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和有必要参加庭
审的其他人员,并于开庭三日前进行公告.
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十条“减刑、假释案件的开庭审理
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厄,核实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
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
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
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
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
超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
布休庭评议。
由审判长主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判长宣布开厄,核实被报请减
刑,假释罪犯的基本情况;
(二)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检
察人员,执行机关代表及其他庭审参加人;
(三)执行机关代表宣读减刑.假释建
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
(四)检察人员发表检察意见;
(五)法庭对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确
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的
事实以及其他影响减刑、假释的情况进行
调查核实;
(六)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作最后陈
超
(七)审判长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并宣
布休庭评议。
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
第十一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人员
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
一6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
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
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
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
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
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
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
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可以向被报请减刑、
一6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假释罪犯,证人,执行机关代表,检察人员
提问
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对报请理由有
疑问的,在经审判长许可后,可以出示证
据,申请证人到庭,向被报请减刑假释罪
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被报请减刑,假
释罪犯对报请理由有疑问的,在经审判长
许可后,可以出示证据,申请证人到庭,向
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
第十二条庭审过程中,合议庭对证
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
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
庭
据有疑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或者检察人
员,执行机关代表提出申请的,可以宣布休
庭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假释案件,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
不能当庭宣判的,可以择期宣判.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
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
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
取有关方面意见
假释案件,可以就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是
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或听
取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
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
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
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
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
规定的谕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
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
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
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
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孙减
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
行机关书面申请撒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符合法律
规定的谕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予以减刑、
假释的裁定;
(二)被报请减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
的减刑条件,但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
不适当的,对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后作
出予以减刑的裁定;
(三)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的,作出不孙减
刑,假释的裁定。
在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执
行机关书面申请撒回减刑.假释建议的,是
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
第十七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写
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梁改表
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
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
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
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子减刑、假
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明罪犯原判和历次减刑情况,确有梁改表
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和理由,
以及减刑,假释的法律依据
裁定减刑的,应当注明刑期的起止时
间;裁定假释的,应当注明假释考验期的起
止时间。
裁定调整减刑幅度或者不子减刑、假
释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
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
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
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
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报请减刑,假释
的执行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以及罪犯本
人。作出假释裁定的,还应当送达社区矫正
机构或者基层组织
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
第十九条“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
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
减刹.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
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
内作出裁定
减刹.假释裁定不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
面纠正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
意见后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在一个月
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巳经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本院巳经
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
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
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
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定。
生效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
法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
的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
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也可以
自行依法组成合议厄进行审理并作出裁
定。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
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第8期
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
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4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