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
中,对股权札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
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中,对股权札取冻结、评估、拍卖和办理股权过户等
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上市公司国有股,包括国
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
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
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
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
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
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国家股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
机构或部门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或依据法定程序取
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指国有法人单位,包括国有资
产比例超过50%的国有控股企业,以其依法占有的
法人资产向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形成或者依据法定程
序取得的股份。
本规定所指社会法人股是指非国有法人资产投
资于上市公司形成的股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
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
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
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
156
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
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
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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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股权持
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
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
结。
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作为债务人,如有偿还能力的,人
民法院一般不应对其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已对股权采取冻结保全措施的,股权
持有人、所有权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了有效担保,人民
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对股权的冻
结。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
第五条“人民法院裁定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股
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
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
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
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
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
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
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
备案。
权,除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
位以外,还应当在作出冻结或者解除冻结裁定后7
日内,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并
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上市公司股权,应当于委托
拍卖之前将法律文书送达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
并书面通知上市公司。
被冻结或者拍卖股权的当事人是国有股份持有
人的,人民法院在向该国有股份持有人送达冻结或
者拍卖裁定时,应当告其于5日内报主管财政部门
备案。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
第六条冻结股权的期限不超过一年。如申请
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撒销冻结。
人需要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在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不超过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个月。逾期不办理续冻手续的,视为自动撒销冻结。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
第七条“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
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
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
产浑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
利.红股等摄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
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
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
产浑值计算。
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
利.红股等摄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
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
第八条“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如果
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
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
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
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
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在限期内提供了方便执行
的其他财产,应当首先执行其他财产.其他财产不足
以清偿债务的,方可执行股权。
本规定所称可供方便执行的其他财产,是指存
款、现金、成品和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
人民法院执行股权,必须进行拍卖。
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以股权向债权人质
押的,人民法院执行时也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不
得直接将股权执行给债权人。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
第九条拍卖股权之前,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
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
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传定。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股权价值进行评
估。资产评估机构由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选定。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人民法院召集债权人和债务
人提出候选评估机构,以抽签方式传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
第十条“人民法院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时,
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
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
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
秘密。
应当要求资产评估机构严格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程序和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并说明其应当对
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人民法院还应当要求上市公司向接受人民法院
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要
求资产评估机构对上市公司提供的情况和资料保守
秘密。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收到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
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
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
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
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
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评估报告后,须将评估报告分别送达债权人和债务
人以及上市公司。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及上市公司对
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后7日内
书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将异议书交资产评估机构,
要求该机构在10日之内作出说明或者补正。
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
第十二条“对股权拍卖,人民法院应当委托依
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
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法成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机构的选定,参照本规
定第九条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
第十三条“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
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
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
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
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
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
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
权人。
确定。
第一次拍卖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应当继
续进行拍卖,每次拍卖的保留价应当不低于前次保
留价的90%。经三次拍卖仍不能成交时,人民法院
应当将所拍卖的股权按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折价抵
偿给债权人。
人民法院可以在每次拍卖未成交后主持调解,
将所拍卖的股权参照该次拍卖保留价折价抵偿给债
权人。
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
第十四条“拍卖股权,人民法院应当委托拍卖
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机构于拍卖日前10天,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或者《上海证券报》上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
第十五条“国有股权竞买人应当具备依法受让
国有股权的条件。
国有股权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
第十六条股权拍卖过程中,竞买人已经持有
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韶
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
参与韶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的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额累计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经发行股份数额的30%。如韶
买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数额已达到30%仍
参与韶买的,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
关规定办理,在此期间应当中止拍卖程序。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
第十七条“拍卖成交后,人民法院应当向证券
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
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
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
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期案例由张晓玲,威庚生、江欣燕\沈通、孙辙、盛皓、袁有伟、李静萍、肖莉.丁戎、靳起、谢振街、倪涌、
郑颠、丁建岩、李哲、万松涛推荐或者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克;封底摄影:罗伟雄。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2001年第5期
157
交易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协助执行通知
书,由买受人持拍卖机构出具的成交证明和财政主
管部门对股权性质的界定等有关文件,向证券交易
市场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本期案例由张晓玲,威庚生、江欣燕\沈通、孙辙、盛皓、袁有伟、李静萍、肖莉.丁戎、靳起、谢振街、倪涌、
郑颠、丁建岩、李哲、万松涛推荐或者编写。封二、封三摄影:张维克;封底摄影:罗伟雄。英文目录翻译:楚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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