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87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87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7-18-1-156-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 级分类:假冒注册商标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江苏省
法院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5
)宿中知刑初字第
0004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非法经营数额
,
网络销售
,
刷信誉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11
月底至
2014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
“
三星数码
专柜
”
网店进行
“
正品行货
”
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
20 000
余部,销售金额
2000
余
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
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
经
“SΛMSUNG”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
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
10 000
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
明:
“SΛMSUNG”
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
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
2013
年
11
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
“
汪亮
”
、账号为
play2011-1985
的淘宝店铺,并改
名为
“
三星数码专柜
”
,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
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
I8552
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
“
三星数码专柜
”
在淘宝网上以
“
正品行货
”
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
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
I8552
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
递公司发货。至
2014
年
6
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
I8552
手机
20 000
余部,非法经营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
万元。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
“SΛMSUNG”
商标注册人
指导案例
87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7-18-1-156-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 级分类:假冒注册商标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江苏省
法院名称: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5
)宿中知刑初字第
0004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非法经营数额
,
网络销售
,
刷信誉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11
月底至
2014
年
6
月期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
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
“
三星数码
专柜
”
网店进行
“
正品行货
”
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
20 000
余部,销售金额
2000
余
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
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未
经
“SΛMSUNG”
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非法经营额、
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
10 000
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
明:
“SΛMSUNG”
是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
星电子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
2013
年
11
月,被告人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
“
汪亮
”
、账号为
play2011-1985
的淘宝店铺,并改
名为
“
三星数码专柜
”
,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手机
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
I8552
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组装,并通过
“
三星数码专柜
”
在淘宝网上以
“
正品行货
”
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
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的三星
I8552
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
递公司发货。至
2014
年
6
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假冒三星
I8552
手机
20 000
余部,非法经营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
万元。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在未经
“SΛMSUNG”
商标注册人
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 冒 “SΛMSUNG” 注册商
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购进假
冒
“SΛMSUNG”
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
“SΛMSUNG”
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
“
正品行货
”
销售,属于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属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
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
“
三星数码专柜
”
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
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的
三星
I8552
手机
20 000
余部,销售金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
,
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
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
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
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
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
冒
“SΛMSUNG”
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件,组装假冒
“SΛMSUNG”
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网店对外以
“
正品行货
”
销售,属于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达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属
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
宝向被告人郭明锋银行账户付款记录、郭明锋银行账户对外付款记录、
“
三星数码专柜
”
淘宝记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公
安机关现场扣押的笔记等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综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人共计销售假冒的
三星
I8552
手机
20 000
余部,销售金额
2000
余万元,非法获利
200
余万元的指控能够成立
,
三被告人关于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行为
的辩解无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明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
人郭明锋、孙淑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
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
誉的不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 百一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