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63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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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63 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号:徐加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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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号:徐加富强制医疗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2016-18-1-177-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故意杀人罪
庭 审:一审
所属地区:四川省
法院名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3
)武侯刑强初字第
1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诉讼
,
强制医疗
,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徐加富在
2007
年下半年开始出现精神异常,表现为凭空闻声,认为别人在议论他,有人要杀他,紧张害怕,夜晚不
睡,随时携带刀自卫,外出躲避。因未接受治疗,病情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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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许,被申请人在其经常居住地听到有人开车
来杀他,遂携带刀和榔头欲外出撞车自杀。其居住地的门卫张友发得知其出去要撞车自杀,未给其开门。被申请人见被害人手
持一部手机,便认为被害人要叫人来对其加害。被申请人当即用携带的刀刺杀被害人身体,用榔头击打其的头部,致其当场死
亡。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系头部受到钝器打击,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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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申请人被公安机关送往成都
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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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成都精卫司法鉴定所接受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的委托,对被申请人进行精神
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同月
26
日该所出具成精司鉴所(
2012
)病鉴字第
105
号鉴定意见书,载明:
1.
被鉴定人徐加富目前
患有精神分裂症,幻觉妄想型;
2.
被鉴定人徐加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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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2013

1
月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
对被申请人的病情作出证明,证实徐加富需要继续治疗。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被申请人徐加富实施了故意杀人的暴力行为后,经鉴定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疾病人,其妄想
他人欲对其加害而必须携带刀等防卫工具外出的行为,在其病症未能减轻并需继续治疗的情况下,认定其放置社会有继续危害
社会的可能。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强制医疗的申请成立,予以支持。诉讼代理人提出了被申请人是否有继
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由医疗机构作出评估,本案没有医疗机构的评估报告,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的证据不充分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在强制医疗中如何认定被申请人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需要根据以往被申请人的行为及本案的证据进行综合
判断,而医疗机构对其评估也只是对其病情痊愈的评估,法律没有赋予医疗机构对患者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性方面的评估
权利。本案被申请人的病症是被害幻觉妄想症,经常假想要被他人杀害,外出害怕被害必带刀等防卫工具。如果不加约束治
疗,被申请人不可能不外出,其外出必携带刀的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故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判要旨: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 “

判要旨:
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是否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应当综合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所患精神病的种类、症
状,案件审理时其病情是否已经好转,以及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严加看管和自行送医治疗的意愿和能力等情况予以判定。必
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或者专家进行评估。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8
条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