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32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号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32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4-18-1-055-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危险驾驶罪
庭审:一审
所属 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2
)浦刑初字第
424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
“
陆家浜路、河南南路
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
。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
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
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
28.5
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
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
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
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15km/h
、金某行驶速度
98km/h
;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8km/h
、金某行驶速度
108km/h
;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
4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大
于
59km/h
、金某行驶速度大于
68km/h
;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2km/h
、金某行驶速度
99km/h
。
2012
年
2
月
5
日
2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
关电话通知后于
2
月
6
日
21
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
劣的
”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
“
追逐竞驶
”
,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
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
某到案后先后供述
“
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
”“
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
”
;在面临红灯时,
“
刹车不舒服、逢车必
超
”“
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
”
。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
指导案例
32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4-18-1-055-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危险驾驶罪
庭审:一审
所属 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2
)浦刑初字第
424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危险驾驶罪
,
追逐竞驶
,
情节恶劣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2
年
2
月
3
日
20
时
20
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
“
陆家浜路、河南南路
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
”
。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
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海市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
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
28.5
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
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
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
离。其中,在杨高南路浦建路立交(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15km/h
、金某行驶速度
98km/h
;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8km/h
、金某行驶速度
108km/h
;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
4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大
于
59km/h
、金某行驶速度大于
68km/h
;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
60km/h
)张某某行驶速度
102km/h
、金某行驶速度
99km/h
。
2012
年
2
月
5
日
21
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
关电话通知后于
2
月
6
日
21
时许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
“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
劣的
”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
“
追逐竞驶
”
,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
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
某到案后先后供述
“
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
”“
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
”
;在面临红灯时,
“
刹车不舒服、逢车必
超
”“
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
”
。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
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 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
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
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
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
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
追逐竞驶
”
。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 于
“
情节恶劣
”
,应从
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
胁的程度是否
“
恶劣
”
。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 于危险驾驶罪
中的
“
情节恶劣
”
: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
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
50
%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
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
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
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
情节恶劣
”
。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
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
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
上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
追逐竞驶
”
。
2.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
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
“
情节恶劣
”
的情
形。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
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浦东新区乐园路
99
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
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
追逐竞驶
”
。
关于本案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 于
“
情节恶劣
”
,应从
其追逐竞驶行为的具体表现、危害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分析其对道路交通秩序、不特定多人生命、财产安全威
胁的程度是否
“
恶劣
”
。本案中,二被告人追逐竞驶行为,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从以下情形分析,属 于危险驾驶罪
中的
“
情节恶劣
”
:第一,从驾驶的车辆看,二被告人驾驶的系无牌和套牌的大功率改装摩托车;第二,从行驶速度看,总体驾
驶速度很快,多处路段超速达
50
%以上;第三,从驾驶方式看,反复并线、穿插前车、多次闯红灯行驶;第四,从对待执法的
态度看,二被告人在民警盘查时驾车逃离;第五,从行驶路段看,途经的杨高路、张杨路、南浦大桥、复兴东路隧道等均系城
市主干道,沿途还有多处学校、公交和地铁站点、居民小区、大型超市等路段,交通流量较大,行驶距离较长,在高速驾驶的
刺激心态下和躲避民警盘查的紧张心态下,极易引发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上述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造成一定危险,足以威胁
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故可以认定二被告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的
“
情节恶劣
”
。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
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
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
上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机动车驾驶人员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曲折穿行、快速追赶行驶的,属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
追逐竞驶
”
。
2.
追逐竞驶虽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综合考虑超过限速、闯红灯、强行
超车、抗拒交通执法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属 于危险驾驶罪中
“
情节恶劣
”
的情
形。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