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45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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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45 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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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号:张竣杰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2020-18-1-252-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 级分类: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二 审
所属地区:江苏省
法院名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9
)苏
01
刑终
768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
修改增加数据
,
木马程序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7

7
月开始,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经事先共谋,为赚取赌博网站广告费用,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市租住

Trillion
公寓
B

902
室内,相互配合,对存在防护漏洞的目标服务器进行检索、筛查后,向目标服务器植入木马程序(后门程
序)进行控制,再使用

菜刀

等软件链接该木马程序,获取目标服务器后台浏览、增加、删除、修改等操作权限,将添加了赌
博关键字并设置自动跳转功能的静态网页,上传至目标服务器,提高赌博网站广告被搜索引擎命中几率。截止
2017

9
月底,
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
113
台,其中部分网站服务器还被植入了含有赌
博关键词的广告网页。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抓获到案。公诉机关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四
人提起公诉。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对指控的主要事实予以承认;被告人张竣杰、彭玲
珑、祝东及其辩护人提出,各被告人的行为仅是对目标服务器的侵入或非法控制,非破坏,应定性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或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共同违反国家规定,对我国境内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
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竣杰、彭玲
珑、祝东、姜宇豪实施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予以指控不当。经
查,被告人张竣杰、彭玲珑、祝东、姜宇豪虽对目标服务器的数据实施了修改、增加的侵犯行为,但未造成该信息系统功能实
质性的破坏,或不能正常运行,也未对该信息系统内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增加、删改,其行为不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中
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部分
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相同定性的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姜宇豪提出

量刑过重

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宣告
缓刑的辩

护意见,经查,该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

护意见,经查,该上诉人及其他被告人链接被植入木马程序的目标服务器共计
113
台,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
依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上诉人的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减轻处罚,量刑适当且与其他被告人的刑期均衡。综合上诉人犯罪行为的
性质、所造成的后果及其社会危害性,不宜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故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通过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非法获取网站服务器的控制权限,进而通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向相关计算机信息
系统上传网页链接代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 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

采用其他技术手段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2.

过修改、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但未造成系统功能实质性破坏或者不能正常运行的,
不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符合刑法第二 百八十五条第二 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5
条第
1
款、第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