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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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3-18-1-044-001
一级分类:刑 事
二级分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浙江省
法院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1
)绍越刑 初字第
20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 事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
毒害性物质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
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 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
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
符合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
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年底,王召成先后
3
次以每桶
1000
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
40000
元。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王召成先后
3
次以每袋
975
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
117000
元。王
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
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
年
5
月和
2009
年
7
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
2000
元向王召成分
别购买氰化钠
1
桶和
1
袋。
2008
年
7
、
8
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5
袋。
2009
年
9
月,被告人周
智明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3
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
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
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
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
指导案例
13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号: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3-18-1-044-001
一级分类:刑 事
二级分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浙江省
法院名称: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1
)绍越刑 初字第
20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 事
,/,
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
,/,
毒害性物质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非法买卖氰化钠,危害公共安全,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非
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追究刑 事责任,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
对五被告人适用缓刑 。
被告人王召成的辩护人辩称:氰化钠系限用而非禁用剧毒化学品,不属于毒害性物质,王召成等人擅自购买氰化钠的行为,不
符合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构成要件,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不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故请求对被告人宣告无
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在未依法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约定由王召成出面购买氰化钠。
2006
年
10
月至
2007
年年底,王召成先后
3
次以每桶
1000
元的价格向倪荣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倪荣华
40000
元。
2008
年
8
月至
2009
年
9
月,王召成先后
3
次以每袋
975
元的价格向李光明(另案处理)购买氰化钠,共支付给李光明
117000
元。王
召成、金国淼均将上述氰化钠储存在浙江省绍兴市南洋五金有限公司其二人各自承包车间的带锁仓库内,用于电镀生产。其
中,王召成用总量的三分之一,金国淼用总量的三分之二。
2008
年
5
月和
2009
年
7
月,被告人孙永法先后共用
2000
元向王召成分
别购买氰化钠
1
桶和
1
袋。
2008
年
7
、
8
月间,被告人钟伟东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5
袋。
2009
年
9
月,被告人周
智明以每袋
1000
元的价格向王召成购买氰化钠
3
袋。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购得氰化钠后,均储存于各自车间的带锁仓库或
水槽内,用于电镀生产。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召成、金国淼、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在未取得剧毒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明知氰化钠是剧毒化学品仍非法买卖、储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
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且系共同犯罪。关于王召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氰化钠虽不属于禁用剧毒化学品,但系列
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中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的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
性和极度危险 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
性和极度危险
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毒害性
”
物质;
“
非法买卖
”
毒害
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
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
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
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召成、金国淼、
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
量刑 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 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毒害性
”
物质。
2.“
非法买卖
”
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
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性,极易对环境和人的生命健康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属于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毒害性
”
物质;
“
非法买卖
”
毒害
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行为,并不需要兼
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王召成等人不具备购买、储存氰化钠的资格和条件,违反国家有关监管规定,非法买卖、储存大量剧毒
化学品,逃避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破坏危险化学品管理秩序,已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产生现实威
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故王召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王召成、金国淼、
孙永法、钟伟东、周智明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氰化钠用于电镀生产,未发生事故,未发现严重环境污染,
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提出的
量刑 建议,王召成、钟伟东、周智明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氰化钠等剧毒化学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对人体、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属于刑 法第一
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毒害性
”
物质。
2.“
非法买卖
”
毒害性物质,是指违反法律和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擅自购买或者出售毒害性物质的
行为,并不需要兼有买进和卖出的行为。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