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4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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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04 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04
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
号: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破坏计算机信息
系统案
系统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2018-18-1-254-003
一级 分类:刑事
二级 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陕西省
法院名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 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6
)陕
01
刑初
233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干扰环境质量监测
,
采样
,
数据失真
,
后果严重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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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国控空气站
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
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
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行维护,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
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01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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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子
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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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6
日间,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
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
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
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
行。为防止罪行败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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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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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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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楠、张肖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将监控视频删
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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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至监测总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用于环保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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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3
月和第一季度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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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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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
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楠、张肖、张锋勃抓获到
案。被告人李森、被告人张锋勃、被告人张楠、被告人张肖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对李森
堵塞采样器的行为仅是默许、放任,请求宣告其无罪。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五被告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或者指

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


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对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弄虚
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本案五被告人采取
堵塞采样器的方法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反了上述国家规定。

五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计算
机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
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长安子站系国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产
生的监测数据经过系统软件直接传输至监测总站,通过环保部和监测总站的政府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参与计算环境空气质量
指数并实时发布。空气采样器是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PM10

PM2.5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空气综合污染指数
评估中的最重要两项指标,被告人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采样孔或拆卸采样器的行为,必然造成采样器内部气流场的改变,造成
监测数据失真,影响对环境空气质量的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行为。

五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1
)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张楠、张肖均多次堵塞、拆卸采样器干扰采样,被告人
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
2
)被告人的干扰行为造成了监测数据的显
著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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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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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间,长安子站颗粒物监测数据多次出现与周边子站变化趋势不符的现象。长安子站
PM2.5
数据分别在
2

24

18
时至
25

16
时、
3

3

4
时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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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两个时段内异常,
PM10
数据分别在
2

18

18
时至
19

8
时、
2

25

20
时至
21

8
时、
3

5

19
时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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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三个时段内异常。其中,长安子站的
PM10
数据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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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5

19
时至
22
时由
361
下降至
213
,下降

41%
,其他周边子站均值升高了
14%
(由
316
上升至
361
),
6

16
时至
17
时长安子站监测数值由
188
上升至
426
,升高了
127%
,其他子站均值变化不大(由
318
降至
310
),
6

17
时至
19
时长安子站数值由
426
下降至
309
,下降了
27%
,其他子站均值
变化不大(由
310
降至

304 )。可见,被告人堵塞采样器的行为足以造成监测数


304
)。可见,被告人堵塞采样器的行为足以造成监测数据的严重失真。上述数据的严重失真,与监测总
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
PM10
数据明显偏低可以印证。(
3
)失真的监测数据已实时发送至监测总站,并向社会公
布。长安子站空气质量监测的小时浓度均值数据已经通过互联网实时发布。(
4
)失真的监测数据已被用于编制环境评价的月
报、季报。环保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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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二、三月及第一季度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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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工作中已采信上述虚假数据,已向社会公布
并上报国务院,影响了全国大气环境治理情况评估,损害了政府公信力,误导了环境决策。据此,五被告人干扰采样的行为造
成了严重后果,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

后果严重

要件。

综上,五被告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五被
告人到案后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
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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