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102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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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

指导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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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2018-18-1-254-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5
)浦刑初字第
1460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NS
劫持
,
后果严重
,
后果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
年底至
2014

10
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进而
使用户登录
“2345.com”
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
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
“5w.com”
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
754,762.34
元。
2014

11

17
日,被告
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实。

被告人
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 实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
“DNS
劫持


DNS
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DNS
劫持

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
由原
IP
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
IP
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
IP
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
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将用户访问
“2345.com”
等导航网站的
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
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后果特别严重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
754 762.34
元,属于

后果特别严重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
“DNS
劫持

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
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

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 公民个

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
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
“DNS
劫持

行为,属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对于
“DNS
劫持

,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

后果严重

还是

后果特别
严重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