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
指导案例
指导案例
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8-18-1-254-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5
)浦刑初字第
1460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NS
劫持
,
后果严重
,
后果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
年底至
2014
年
10
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进而
使用户登录
“2345.com”
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
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
“5w.com”
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
754,762.34
元。
2014
年
11
月
17
日,被告
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实。
被告人
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 实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
“DNS
劫持
”
。
DNS
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DNS
劫持
”
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
由原
IP
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
IP
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
IP
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
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将用户访问
“2345.com”
等导航网站的
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
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后果特别严重
”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
754 762.34
元,属于
“
后果特别严重
”
。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
“DNS
劫持
”
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
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
指导案例
102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号:付宣豪、黄子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18-18-1-254-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15
)浦刑初字第
1460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DNS
劫持
,
后果严重
,
后果特别严重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3
年底至
2014
年
10
月,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进而
使用户登录
“2345.com”
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等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
量出售给杭州久尚科技有限公司(系
“5w.com”
导航网站所有者),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
754,762.34
元。
2014
年
11
月
17
日,被告
人付宣豪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至公安机关,被告人黄子超主动投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 实。
被告人
及辩护人对罪名及事 实均无异议。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坏,造成计算机信息
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中,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是流量劫持中的
“DNS
劫持
”
。
DNS
是域名系统的英文首字母缩写,作用是提供域名解析服务。
“DNS
劫持
”
通过修改域名解析,使对特定域名的访问
由原
IP
地址转入到篡改后的指定
IP
地址,导致用户无法访问原
IP
地址对应的网站或者访问虚假网站,从而实现窃取资料或者破
坏网站原有正常服务的目的。二被告人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的
DNS
设置,将用户访问
“2345.com”
等导航网站的
流量劫持到其设置的
“5w.com”
导航网站,并将获取的互联网用户流量出售,显然是对网络用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破
坏,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行为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
“
后果特别严重
”
。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达人民币
754 762.34
元,属于
“
后果特别严重
”
。
综上,被告人付宣豪、黄子超实施的
“DNS
劫持
”
行为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
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鉴于二被
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 公民个
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未获取、泄露
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
“DNS
劫持
”
行为,属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对于
“DNS
劫持
”
,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
“
后果严重
”
还是
“
后果特别
严重
”
。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
公民个人信息,且均具有自首情节,无前科劣迹,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通过修改路由器、浏览器设置、锁定主页或者弹出新窗口等技术手段,强制网络用户访问指定网站的
“DNS
劫持
”
行为,属于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严重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
对于
“DNS
劫持
”
,应当根据造成不能正常运行的计算机信
息系统数量、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时间,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等,认定其是
“
后果严重
”
还是
“
后果特别
严重
”
。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6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