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226 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226
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24-18-1-179-007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故意伤害罪
庭 审:一审
所属地区:辽宁省
法院名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None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虐待罪
,
未成年人
,
家庭 成员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
2014
年
3
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
2019
年
11
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
年
2
月
13
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遂对童
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
2
月
17
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
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后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对童某某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
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
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
3
月
20
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
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
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
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
年
5
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
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
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
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
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
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202767.35
元。
本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
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
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理由:
指导性案例
226
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号: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24-18-1-179-007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故意伤害罪
庭 审:一审
所属地区:辽宁省
法院名称: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None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故意伤害罪
,
虐待罪
,
未成年人
,
家庭 成员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
2014
年
3
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
2019
年
11
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
年
2
月
13
日,被告人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遂对童
某某实施打耳光、踢踹等行为,为此,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并向陈某某提出分手。
2
月
17
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
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后直接将童某某踹倒在地,又对童某某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
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为躲避陈某某,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
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表示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
3
月
20
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并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之
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
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
某。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
年
5
月中旬,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
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
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
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
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
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202767.35
元。
本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
法撤销被害人母亲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
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
裁判理由:
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母亲刘某某系同居关系,其与刘某某及被害人童某某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已形成事实上的家
庭 关系。陈某某在与刘某某及童某某共同生活期间,以殴打、体罚、冻饿、凌辱等方式,长期、频繁地对童某某进行摧残、折
磨,情节恶劣,已构成虐待罪。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采取有效措施阻止、防范陈某某的虐待行为,一再放任,
并时而参与,亦构成虐待罪。
在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采用烟头烫、热水淋、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多
次直接伤害童某某身体,造成被害人一处重伤、十处轻伤等严重后果,所涉故意伤害行为不能为虐待罪所评价,应当以故意伤
害罪论处。被告人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一再放任陈某某伤害童某某,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其行为亦构成故意伤害
罪。此外,二被告人经常性、持续性的虐待行为亦构成虐待罪,如对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仅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并不能全面评
价其虐待行为,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
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一般故意伤害案件,通常将六级以上残疾视为
“
严重残疾
”
。本案
中,被害人的身体受损伤程度经鉴定为七级残疾,但被害人身体不同部位遭受伤害造成多处残疾(一处七级残疾、三处九级残
疾),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损害极其严重。基于此,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经综合判断,将本案所涉情形认定
为
“
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
,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
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而且,对于陈
某某实施的热水浇淋致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残疾等级为七级)的行为,刘某某并未直接参与。综合考量二
被告人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1.
与父(母)的未婚同居者处于较为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
“
家庭 成员
”
。
2.
在
经常性的虐待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严重暴力,主观上希望或者放任、客观上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应当认定为
故意伤害罪;如果将该伤害行为独立评价后,其他虐待行为仍符合虐待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
3.
对于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
“
严重残疾
”
,应
当综合考量残疾等级、数量、所涉部位等情节,以及伤害后果对未成年人正在发育的身心所造成的严重影响等因素,依法准确
作出判断。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60 条
条、第
260
条
260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