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215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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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215 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215
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
号:昆明闽某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等污染环境刑
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
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2023-18-1-340-001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污染环境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云南省
法院名称: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21
)云
0112
刑初
752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
环境污染
,
单位犯罪
,
环境侵权债务
,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
股东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闽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某公司)于
2005

11

16
日成立,公司注册资本
100
万元。黄某海持股
80%
,黄
某芬持股
10%
,黄某龙持股
10%
。李某城系闽某公司后勤厂长。闽某公司自成立起即在长江流域金沙江支流螳螂川河道一侧埋
设暗管,接至公司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经鉴定,闽某公司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
水平
13.0

-239.1
倍,上述行为对螳螂川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
3009662
元,以虚拟治理成
本法计算,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为
10815021
元,并对螳螂川河道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造成一定影响。

闽某公司生产经
营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同时,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还存在如下行为:
1.
股东个人银行卡收公司应收资金共计
124642613.1
元,不作财务记载。
2.
将属于公司财产的
9
套房产(市值
8920611
元)记载于股东及股东配偶名下,由股东无偿占
有。
3.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
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仅为
18261.05
元。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

4

12
日公告了本案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
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遂就上述行为对闽某公司、黄某海、李某城等提起公
诉,并对该公司及其股东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请求否认闽某公司独立地位,由股东黄某
海、黄某芬、黄某龙对闽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承担合理利用资源、采取措施防治污染、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被告单
位闽某公司无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无排污许可的前提下,未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并通过暗管
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海、李某城作
为被告单位闽

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

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作用相当,亦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闽某
公司擅自通过暗管将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河道,造成高达
10815021
元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对下游金沙江生态流域功能也造成一定
影响,其行为构成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严重损害,不仅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 被告闽某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漠视对环境保护的义务,致使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
害后果,闽某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和鉴定检测费用属于公司环境侵权债务。

由于闽某公司自成立伊始即与股东黄某海、黄某
芬、黄某龙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三人均有对公司财产的无偿占有,与闽某公司已构成人格高度混同,可以认定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现闽某公司所应负担
的环境侵权债务合计
10944521
元,远高于闽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00
元,且闽某公司自案发后已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
仅为
18261.05
元。上述事实表明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与闽某公司的高度人格混同已使闽某公司失去清偿其环境侵权债务的
能力,闽某公司难以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股东承
担连带责任之要件,黄某海、黄某芬、黄某龙应对闽某公司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不能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义务,国家规定的
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请求股东对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予
以支持。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
9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83
条、第
1235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