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195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195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 编号
入库 编号
:
2022-18-1-207-004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湖南省
法院名称: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21
)湘
0212
刑初
149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验证码
,
出售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
APP
账号(简称
“
拉新
”
)可以
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
“
悠悠
141319”
(身份不明)、
“A
我已成年爱谁睡
”
(身份不明)、
“
捷京淘
”
(身份不明)、
“
胖娥
”
(身份
不明)、
“
河北黑志伟
80
后的见证
”
(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
“
拉新
”
的人联系。
“
悠悠
141319”
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有许多学员
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
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
“
拉新
”
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
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
“
悠悠
141319”
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
APP
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
功
“
拉新
”
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
0.2-2
元
/
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
1
至
13
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
由
“
悠悠
141319”
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
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
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
“
悠悠
141319”
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
13000
元,
被告人瞿小珍获利
9266.5
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
9926.5
元(侦查机关认定数额),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
指导性案例
195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
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
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 编号
入库 编号
:
2022-18-1-207-004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庭审:一审
所属地区:湖南省
法院名称: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21
)湘
0212
刑初
149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验证码
,
出售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罗文君了解到通过获取他人手机号和随机验证码用以注册新的淘宝、京东等
APP
账号(简称
“
拉新
”
)可以
赚钱,其便与微信昵称
“
悠悠
141319”
(身份不明)、
“A
我已成年爱谁睡
”
(身份不明)、
“
捷京淘
”
(身份不明)、
“
胖娥
”
(身份
不明)、
“
河北黑志伟
80
后的见证
”
(身份不明)等专门从事
“
拉新
”
的人联系。
“
悠悠
141319”
等人在知道罗文君手里有许多学员
为电信员工,学员可以直接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等资源时,利用罗文君担任电信公司培训老师的便利,约定由罗
文君建立、管理、维护微信群,并在群内公布
“
拉新
”
的规则、需求和具体价格;学员则根据要求,将非法获取的客户手机号码
和随机验证码发送至群内;
“
悠悠
141319”
等人根据发送的手机号及验证码注册淘宝、京东
APP
等新账号。罗文君可对每条成
功
“
拉新
”
的手机号码信息,获取
0.2-2
元
/
条报酬;而学员以每条
1
至
13
元不等的价格获取报酬,该报酬由罗文君分发或者直接
由
“
悠悠
141319”
等人按照群内公布的价格发送给学员。
2019
年
12
月至
2021
年
7
月期间,被告人罗文君利用株洲联盛通信有限责
任公司渌口手机店、中国移动营业厅销售员瞿小珍和谢青、黄英、贺长青(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的职务之便,非法获取
并且贩卖被害人彭某某、谭某某等个人信息手机号码和随机验证码给
“
悠悠
141319”
等人。其中,被告人罗文君获利
13000
元,
被告人瞿小珍获利
9266.5
元。
案发后,被告人瞿小珍已退缴违法所得
9926.5
元(侦查机关认定数额),罗文君已退缴违法所得
13000
元。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另查明,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公告了案件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即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检察院系提起附带民
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罗文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
其行为同时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其行为同时构成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
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
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罗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
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
且
“
拉新
”
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
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
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
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经查,罗文君不仅纠集瞿小珍
等人
“
拉新
”
,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
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
被告人罗文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罗文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小珍辩
护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小珍提供了罗文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
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文君、瞿小
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
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
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被告人瞿小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提供服
务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
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文君、瞿小珍所起作用相当,均应以主犯论。被告人瞿小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将
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应从重处罚;罗文君、瞿小珍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均系坦白,积极退缴全部赃
款,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手机号和验证码不属于个人信息,
且
“
拉新
”
未造成具体损失的辩护意见。经查,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
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电话号码等;验证码系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的独一无二的数字组合,且依规不能发送给他人,证明验证
码系具有识别、验证个人身份的通信内容,即二者均为能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
为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罗文君没有自行提供手机号和验证码。经查,罗文君不仅纠集瞿小珍
等人
“
拉新
”
,还专门设立了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通讯群组,并因此获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该意见不予采
纳。罗文君辩护人提出对罗文君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综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
被告人罗文君不适用缓刑,故该意见不予采纳。但其提出罗文君其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瞿小珍辩
护人提出瞿小珍有立功情节。经查,瞿小珍提供了罗文君的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系其应当交代的、与本人犯罪事实有
关联的事实,不构成立功,故该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的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文君、瞿小
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对侵权行为均无异议,且均表示愿意
公开赔礼道歉,以及永久删除涉案个人信息,故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
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
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