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193 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
指导性案例
指导性案例
193
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22-18-1-207-002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庭审 :二审
所属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21
)沪
02
刑终
105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居民身份证信息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至
8
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
QQ
名为
“
发乐
”
、
“
来立
中
”
、
“
我怕冷风吹
”
等人约定,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
“
爱球钱包
”APP
应用的
“
中银通
·
魔方元
”
联
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
QQ
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
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
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
继续从
“
发乐
”
、
“
来立中
”
、
“
我怕冷风吹
”
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
QQ
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
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10
月,被
告人朱旭东与张坤(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坤处通过利用
QQ
获得
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
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
QQ
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
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坤,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
19600
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
“ErnieGullit”
网
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10000
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
“zhuxudn”
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
证正反面照片)
3000
余组,从张坤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41654
组,从被告人张
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
60101
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
指导性案例
193
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件信息
案件信息
入库编号
入库编号
:
2022-18-1-207-002
一级分类:刑事
二级分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庭审 :二审
所属地区:上海市
法院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证号:(
2021
)沪
02
刑终
1055
号
关键词:
关键词:
刑事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居民身份证信息
基本案情:
基本案情:
2019
年
6
月至
8
月间,被告人闻巍(时任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总监)经事先联系,与微信、
名为
“
发乐
”
、
“
来立
中
”
、
“
我怕冷风吹
”
等人约定,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为上述人员批量注册激活该公司
“
爱球钱包
”APP
应用的
“
中银通
·
魔方元
”
联
名预付费卡,并从上述人员处通过利用微信、
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
片),由被告人朱旭东从该网盘链接中下载至移动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2
月
间,被告人朱旭东在被告人闻巍离职后,负责上述联名预付费卡的批量注册激活工作,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
继续从
“
发乐
”
、
“
来立中
”
、
“
我怕冷风吹
”
等人处通过利用微信、
获得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
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10
月,被
告人朱旭东与张坤(另案处理)经事先用微信联系,朱旭东以人民币
6
元
/
张的价格以上述相同方式从张坤处通过利用
获得
百度网盘分享链接的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并存储于其百度网盘内,后下载至其电脑硬盘内,交由
中银通工作人员用于批量注册激活。
2019
年
12
月,被告人张江涛通过其所在的
群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转存在其
百度网盘账号内,同时将数据分多次转卖给张坤,分多次收取费用共计人民币
19600
元。
经核实,从被告人闻巍
“ErnieGullit”
网
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10000
余组,从被告人朱旭东
“zhuxudn”
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
证正反面照片)
3000
余组,从张坤分享给朱旭东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居民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41654
组,从被告人张
江涛的网盘内清点公民个人信息
60101
组。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闻巍、朱旭东、张江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闻巍及朱旭东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
指控的 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指控的
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
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
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
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
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
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
可认定
“
情节严重
”
,五千条以上构成
“
情节特别严重
”
。
一审 法院经审 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
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
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
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
“
住宿信息
”
,故应被认定为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 法院经审 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
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
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
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
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 、二审 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 法院对闻巍、
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 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
的公民个人信息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公民信息种类应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普通信息范围,并非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特定信息种类范围,故根据现查获的
数量,尚未构成情节特别严重。
裁判理由: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居民身份证信息是否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
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讯信息、健康生理
信息、交易信息等其它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可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同款第五项规定,非法获
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可认定为
“
情节严重
”
。即,如果认定涉案居民身份证
信息属于《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
的,那么交易五百条以上个人信息即
可认定
“
情节严重
”
,五千条以上构成
“
情节特别严重
”
。
一审 法院经审 理认为,居民身份证上的住址是公民的实际居住地址或者
名义户籍地址,无论何者,均与公民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存在十分紧密而又重要的联系,家庭住址被非法曝光、泄
露将对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为精准实施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故理应予以重点
保护,从举轻以明重的一般法理解释原则出发,其重要性也应高于作为公民临时性、过去性住所的
“
住宿信息
”
,故应被认定为
《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规定的信息种类。
二审 法院经审 理认为,居民身份证除包含户籍地址信息外,还是公民的
姓名、人脸信息、唯一身份号码等信息的综合体,是公民重要的身份证件,在信息网络社会,居民身份证信息整体均系敏感信
息,可用来注册、认证、绑定网络账号。公民的人脸信息、身份号码、姓名、地址信息结合后所形成的公民个人信息具备唯一
性,可与公民个人精准匹配,并可诱发公民其他个人信息的进一步泄露,对公民个人信息权益侵害极大,应将居民身份证信息
整体认定为涉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信息。一审 、二审 法院虽认定思路和认定标准不同,但结论一致,认定一审 法院对闻巍、
朱旭东的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结合其犯罪手段、情节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且审 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
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
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
“
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
的公民个人信息
”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居民身份证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
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构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关联索引: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