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 · 司法解释 · 民商法 · 公布 1997-07-31 00:00:00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 承担民事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法释[1997J1号
(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起施行)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7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
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
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或区人民政
府承担民事责任。街道办事处进行自身民事活动产生纠纷的,应当独自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根[1997]2号
(1997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4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2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苏申经复字第16号(关于对宣告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
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提出抗诉没有法律依据。检察
机关对前述裁定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不子受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法释[1997]3号
(1997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2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8月7日起施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子以
规定前,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权
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此复

1997年第3期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