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总
则
第二章
第二章
家庭责任
家庭责任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支持
国家支持
第四章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社会协同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则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
优良传统
,
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
、
家教
、
家风
,
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
,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
对其
实施的道德品质
、
身体素质
、
生活技能
、
文化修
养
、
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
、
引导和影响
。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
、
革命文化
、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
责实施家庭教育
。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
、
支持和服
务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履行
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
—
4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异
;
(
二
)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
保护未成年
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
三
)
遵循家庭教育特点
,
贯彻科学的家庭
教育理念和方法
;
(
四
)
家庭教育
、
学校教育
、
社会教育紧密
结合
、
协调一致
;
(
五
)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组织
、
协
调
、
指导
、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教育行政部门
、
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
源
,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建设
,
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
事务
。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
、
民政
、
司法行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
文化和旅游
、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督管理
、
广
播电视
、
体育
、
新闻出版
、
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
育工作专项规划
,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
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将相关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
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八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
用
,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
育工作联动机制
,
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九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残疾人联
合会
、
科学技术协会
、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
及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
作
,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
为家庭教育提供社
会支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
动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
鼓
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
支持师范院
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
,
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
,
开展家庭教育服务
人员培训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
、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
愿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
,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十三条
每年
5
月
15
日国际家庭日所在
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
优良传统
,
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
、
家教
、
家风
,
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
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
,
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
,
对其
实施的道德品质
、
身体素质
、
生活技能
、
文化修
养
、
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
、
引导和影响
。
第三条
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
、
革命文化
、
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
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
第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
责实施家庭教育
。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
、
支持和服
务
。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
履行
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五条
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
一
)
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
—
4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异
;
(
二
)
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
保护未成年
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
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
三
)
遵循家庭教育特点
,
贯彻科学的家庭
教育理念和方法
;
(
四
)
家庭教育
、
学校教育
、
社会教育紧密
结合
、
协调一致
;
(
五
)
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
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
。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
组织
、
协
调
、
指导
、
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教育行政部门
、
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
源
,
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
建设
,
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工作的日常
事务
。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公安
、
民政
、
司法行政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
、
文化和旅游
、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督管理
、
广
播电视
、
体育
、
新闻出版
、
网信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
育工作专项规划
,
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
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
将相关经费
列入财政预算
,
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
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八条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发挥职能作
用
,
配合同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
育工作联动机制
,
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
第九条
工会
、
共产主义青年团
、
残疾人联
合会
、
科学技术协会
、
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
及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等应当结合自身工
作
,
积极开展家庭教育工作
,
为家庭教育提供社
会支持
。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
、
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
动
。
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
鼓
励高等学校开设家庭教育专业课程
,
支持师范院
校和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加强家庭教育学科建设
,
培养家庭教育服务专业人才
,
开展家庭教育服务
人员培训
。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
、
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
愿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
,
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
织和个人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
奖励
。
第十三条
每年
5
月
15
日国际家庭日所在
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
第二章
第二章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
庭是第一个课堂
、
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
识
,
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
用正确思想
、
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
思想
、
品行和习惯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
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
,
培育积极健
康的家庭文化
,
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
弘扬中华
民族家庭美德
,
共同构建文明
、
和睦的家庭关
系
,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
以下列内容为指引
,
开展家庭教育
:
(
一
)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
、
爱国
、
爱人民
、
爱集体
、
爱社会主义
,
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
念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培养家国情怀
;
—
5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
二
)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
、
尊老爱幼
、
热爱家庭
、
勤俭节约
、
团结互助
、
诚信友爱
、
遵
纪守法
,
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
、
家庭美德
、
个人
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
(
三
)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
引
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
、
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
习习惯
,
增强科学探索精神
、
创新意识和能力
;
(
四
)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
、
科学运动
、
睡眠充足
、
身心愉悦
,
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和行为习惯
,
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
(
五
)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
教导其珍爱
生命
,
对其进行交通出行
、
健康上网和防欺凌
、
防溺水
、
防诈骗
、
防拐卖
、
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
知识教育
,
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
增强其
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
六
)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
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
生活能力
,
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
的良好习惯
。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实施家庭教育
,
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
心
理
、
智力发展状况
,
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
发表意见的权利
,
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
(
一
)
亲自养育
,
加强亲子陪伴
;
(
二
)
共同参与
,
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
(
三
)
相机而教
,
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
(
四
)
潜移默化
,
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
(
五
)
严慈相济
,
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
(
六
)
尊重差异
,
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
科学引导
;
(
七
)
平等交流
,
予以尊重
、
理解和鼓励
;
(
八
)
相互促进
,
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
(
九
)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
健康
成长的方式方法
。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
自觉学习家庭教
育知识
,
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
、
幼儿园
、
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
性的学习
,
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
提高家庭
教育的能力
。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与中小学校
、
幼儿园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
、
社区密切配合
,
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
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
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
的
,
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任何一方
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不
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
,
应当与被
委托人
、
未成年人保持联系
,
定期了解未成年人
学习
、
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
,
与被委托人共同履
行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
、
休息
、
娱乐和体
育锻炼的时间
,
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
预
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不得因性别
、
身体状况
、
智力等歧视未成年
人
,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
不得胁迫
、
引诱
、
教
唆
、
纵容
、
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德的活动
。
家庭责任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
庭是第一个课堂
、
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
识
,
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
用正确思想
、
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
思想
、
品行和习惯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
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注重家庭建设
,
培育积极健
康的家庭文化
,
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
,
弘扬中华
民族家庭美德
,
共同构建文明
、
和睦的家庭关
系
,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
,
以下列内容为指引
,
开展家庭教育
:
(
一
)
教育未成年人爱党
、
爱国
、
爱人民
、
爱集体
、
爱社会主义
,
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
念
,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
培养家国情怀
;
—
5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
二
)
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
、
尊老爱幼
、
热爱家庭
、
勤俭节约
、
团结互助
、
诚信友爱
、
遵
纪守法
,
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
、
家庭美德
、
个人
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
(
三
)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
,
引
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
、
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
习习惯
,
增强科学探索精神
、
创新意识和能力
;
(
四
)
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
、
科学运动
、
睡眠充足
、
身心愉悦
,
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
和行为习惯
,
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
(
五
)
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
教导其珍爱
生命
,
对其进行交通出行
、
健康上网和防欺凌
、
防溺水
、
防诈骗
、
防拐卖
、
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
知识教育
,
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
增强其
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
六
)
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
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
,
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
生活能力
,
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
的良好习惯
。
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实施家庭教育
,
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
心
理
、
智力发展状况
,
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
发表意见的权利
,
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
(
一
)
亲自养育
,
加强亲子陪伴
;
(
二
)
共同参与
,
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
(
三
)
相机而教
,
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
(
四
)
潜移默化
,
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
(
五
)
严慈相济
,
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
(
六
)
尊重差异
,
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
科学引导
;
(
七
)
平等交流
,
予以尊重
、
理解和鼓励
;
(
八
)
相互促进
,
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
(
九
)
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
健康
成长的方式方法
。
第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
,
自觉学习家庭教
育知识
,
在孕期和未成年人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
机构
、
幼儿园
、
中小学校等重要时段进行有针对
性的学习
,
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
,
提高家庭
教育的能力
。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应当与中小学校
、
幼儿园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
构
、
社区密切配合
,
积极参加其提供的公益性家
庭教育指导和实践活动
,
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健康
成长
。
第二十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
的
,
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任何一方
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不
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
第二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
,
应当与被
委托人
、
未成年人保持联系
,
定期了解未成年人
学习
、
生活情况和心理状况
,
与被委托人共同履
行家庭教育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
、
休息
、
娱乐和体
育锻炼的时间
,
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
,
预
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
第二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不得因性别
、
身体状况
、
智力等歧视未成年
人
,
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
不得胁迫
、
引诱
、
教
唆
、
纵容
、
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
会公德的活动
。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
、
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
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
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
—
6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
,
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
,
开通服务
热线
,
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监督管理
,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
校外培训负担
,
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
,
推进学
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
,
加强
对专业人员的培养
,
鼓励社会工作者
、
志愿者参
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
,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
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
、
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
指导
,
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
服务人员队伍建
设和培训
、
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
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
,
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
提供有针对
性的服务
。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
、
县
、
乡级人民政府应
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
,
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
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
,
提供生活帮扶
、
创业
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
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
条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
性的措施
,
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
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
、
加强亲情关
爱
。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活动
,
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
教育培训
。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
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
、
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
式
,
向办理婚姻登记
、
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
庭教育知识
,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
、
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
、
接受救
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
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
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
导
。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
华民族家庭美德
、
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
用
,
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
机构
、
社区家长学校
、
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
。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
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
政府补贴
、
奖励激励
、
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
,
培
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教育
、
民政
、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依法对家庭教育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
、
群
团组织
、
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
建设
,
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
文明城市
、
文明村镇
、
文明单位
、
文明社
区
、
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
应当将家
—
7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
国家支持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
、
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
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
,
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
—
6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导服务工作规范和评估规范
。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
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
,
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和网络课程
,
开通服务
热线
,
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监督管理
,
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
校外培训负担
,
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
,
推进学
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
部门组织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专业队伍
,
加强
对专业人员的培养
,
鼓励社会工作者
、
志愿者参
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
合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
,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确
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对辖区内社区家长学校
、
学校家长学校及其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进行
指导
,
同时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
服务人员队伍建
设和培训
、
公共服务产品研发
。
第二十九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及时向
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
。
对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存在一定困难的家庭
,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当根
据具体情况
,
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
提供有针对
性的服务
。
第三十条
设区的市
、
县
、
乡级人民政府应
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
,
对留守未成年人和困
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档立卡
,
提供生活帮扶
、
创业
就业支持等关爱服务
,
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创造
条件
。
教育行政部门
、
妇女联合会应当采取有针对
性的措施
,
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
引导其积极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状况
、
加强亲情关
爱
。
第三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
育指导服务活动
,
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
教育培训
。
第三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构和收养登记机构
应当通过现场咨询辅导
、
播放宣传教育片等形
式
,
向办理婚姻登记
、
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宣传家
庭教育知识
,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三条
儿童福利机构
、
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安排的寄养家庭
、
接受救
助保护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
庭教育指导
。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
,
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
导
。
第三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
华民族家庭美德
、
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
用
,
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
,
通过家庭教育指导
机构
、
社区家长学校
、
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
,
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
。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
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
政府补贴
、
奖励激励
、
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
,
培
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
教育
、
民政
、
卫生健康
、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
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
依法对家庭教育
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位
、
群
团组织
、
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
建设
,
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
文明城市
、
文明村镇
、
文明单位
、
文明社
区
、
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
,
应当将家
—
7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
第四章
第四章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可以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
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
构组织面向居民
、
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
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
。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应当将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
,
作为教师业务培训
的内容
。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
家长学校等方式
,
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
点
,
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
动
,
并及时联系
、
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参加
。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应当根据家
长的需求
,
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
、
知
识和方法
,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
动
,
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
、
幼儿园
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
为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
支持
。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
违反校规校纪的
,
应当及时制止
、
管教
,
告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发现未成
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
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早期教
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
、
孕产期保健
、
儿童保健
、
预防接种等服务
时
,
应当对有关成年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
宣传和指导
。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纪
念馆
、
美术馆
、
科技馆
、
体育场馆
、
青少年宫
、
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
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
开发家庭教育类
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
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
,
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
理念和方法
,
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
律管理
,
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
,
组织从业人员
培训
,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社会协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
、
村民委员会可以
依托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
设立社区家长学校
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
,
配合家庭教育指导机
构组织面向居民
、
村民的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
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
导服务
。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应当将家庭
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
,
作为教师业务培训
的内容
。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可以采取建立
家长学校等方式
,
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特
点
,
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
动
,
并及时联系
、
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参加
。
第四十一条
中小学校
、
幼儿园应当根据家
长的需求
,
邀请有关人员传授家庭教育理念
、
知
识和方法
,
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
动
,
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
。
第四十二条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校
、
幼儿园
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
,
为家庭教育指导
服务站点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供
支持
。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
违反校规校纪的
,
应当及时制止
、
管教
,
告知其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发现未成
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
按照有
关法律规定处理
。
第四十四条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早期教
育服务机构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提供科学养育指导等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
第四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婚前保健
、
孕产期保健
、
儿童保健
、
预防接种等服务
时
,
应当对有关成年人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开展科学养育知识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
宣传和指导
。
第四十六条
图书馆
、
博物馆
、
文化馆
、
纪
念馆
、
美术馆
、
科技馆
、
体育场馆
、
青少年宫
、
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
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
、
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
开发家庭教育类
公共文化服务产品
。
广播
、
电视
、
报刊
、
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
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
,
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
理念和方法
,
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
第四十七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
律管理
,
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
,
组织从业人员
培训
,
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
、
村民委员会
、
妇女联合会
,
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
,
以及中小学校
、
幼儿
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发现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拒绝
、
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或
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
,
应当予
以批评教育
、
劝诫制止
,
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
教育指导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
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
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
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
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
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
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
或者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
,
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予以训诫
,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
8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
门
、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
一
)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
(
二
)
截留
、
挤占
、
挪用或者虚报
、
冒领家
庭教育工作经费
;
(
三
)
其他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
弊的情形
。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
中小学
校
、
幼儿园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早期教育服
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
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
(
一
)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
(
二
)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
假
、
引人误解宣传
,
产生不良后果
;
(
三
)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等法律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
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
会
、
村民委员会
、
妇女联合会
,
未成年人的父母
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
,
以及中小学校
、
幼儿
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
,
发现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拒绝
、
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
或
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
,
应当予
以批评教育
、
劝诫制止
,
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
教育指导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
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
,
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
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
适用前款规定
。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
、
人民检察院
、
人民
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
,
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
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
,
或者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
年人合法权益的
,
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予以训诫
,
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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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
7
第五十条
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
门
、
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其上级机关或者
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
一
)
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
(
二
)
截留
、
挤占
、
挪用或者虚报
、
冒领家
庭教育工作经费
;
(
三
)
其他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
弊的情形
。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
、
中小学
校
、
幼儿园
、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
早期教育服
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
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
;
情节严重的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
第五十二条
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拒不改正或
者情节严重的
,
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
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
:
(
一
)
未依法办理设立手续
;
(
二
)
从事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或作虚
假
、
引人误解宣传
,
产生不良后果
;
(
三
)
侵犯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的
,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等法律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
,
构成违反治安
管理行为的
,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
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
和立法过程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
,
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
,
也关乎国家发展
、
民
族进步
、
社会和谐稳定
。
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
族的优良传统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习近平总书记
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
,
向
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
、
注重家教
、
注重家
风的动员令
,
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
强调
“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
家长是孩子的
—
972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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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
行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教育法(草案)》的说明
———
2021
年
1
月
20
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
何毅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我受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
,
作关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法
(
草案
)》
的说明
。
一
、
制定家庭教育法的必要性
和立法过程
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
,
关乎未成年人的终身发展和家庭的幸福安宁
,
也关乎国家发展
、
民
族进步
、
社会和谐稳定
。
重视家庭教育是中华民
族的优良传统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习近平总书记
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
,
向
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
、
注重家教
、
注重家
风的动员令
,
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
,
强调
“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
,
家长是孩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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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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