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三章“淹没区、安置区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三峡工程淹没区基本建设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
目。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
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
的通知》的规定,在1992年4月4日后建设的
项目,按照违章建筑处理。

第三十条“三峡库区有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
对淹没区的户籍管理,严格控制非淹没区人口迂
人淹没区。1992年4月4日后,按照《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
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的规怡允
许迁入的人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
准入户的,由国家负责搬迁安置;因其他原因擅
自迁人的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迂安置。

三峡库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
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库区的
人口出生率不超过湖北省、重庆市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允许迁人的人口,是指因出
生、婚嫁、工作调动、军人转业退伍和高等院
一194一

行政法

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毕业分配以及刑满释放等
迁入的人口。

第三十一条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
单位和移民,不得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迁;已经
搬迁并得到补偿和安置的,应当及时办理补偿销
号手续,并不得返迁或者要求再次补偿.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已经搬迁的单位和移民,
其搬迁前使用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由当地县级人民
政府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三峡水库消落区的土地属于国
家所有,由三峡水利枢纽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可
以通过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移
民使用;但是,不得影响水库安全、防洪、发电
和生态环境保护。因蓉水给使用该土地的移民造
成损失的,国家不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三峡
工程移民档案加强管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
安全.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移民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移民资金实行静态控制,动态
管理。除价格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和发生不
可抗力外,不再增加移民资金.

第三十五条“移民资金年度计划应当纳人国
家年度投资计划。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根
据经批准的三峡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编制移
民资金年度计划,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
责移民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移
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不得擅目
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移民资金安排应当突出重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保证移民安置进度与枢纽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

移民资金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移民安置
规划安排使用.

有移民安置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移民资金投资包干方案,将移
民资金拨付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由县级
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将移民资金具体落实到各类
移民投资项目。

第三十七条“移民资金应当在国务院三峡工
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目
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专户存
储、专账核算。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移民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包干
方案、移民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和进度及时拨付移
民资金。

第三十八条“移民资金应当用于下列项目:

(一)农村移民安置补偿;

(二)城镇迁建补偿;

(三)工矿企业迁建补偿;

(四)基础设施项目复建;

(五)环境保护;

(六)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
机构规定的与移民有关的其他项目。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
用移民资金。

第三十九条移民资金存储期间的孳息,应
当纳人移民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城镇迁
建工程建设指挥部(管委会)不是一级财务核算
单位,移民项目资金不得经其转拨.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移民资金的管理.拨付
和安排使用实行稽察制度,对管理、拨付和安排
使用移民资金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机构的负责人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行政法
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拨付和安排使
用移民资金情况的监督。

口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负责移民管
王里工作的音丨董丨`〕旦霍z一当灾][I盲′'虽内音B审i1L和监箩荽,怡期向
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移民资金年度
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第四十三条“有移民任务的乡(镇)、村应
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乡(镇)、村移民资
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四条“各级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
门应当加强对移民资金管理、拨付和安排使用的
审计和监察、监督,依法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赋孔的职责。

审计机关和监察、财政部门进行审计和监
察、监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及
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_扶持措施

第五章_扶持措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从三峡电站的电价收人中
提取一定资金设立三峡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和接收外迁移民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于移民的后期扶持.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三峡电站投产后缴纳的税款依
法留给地方的部分,分配给湖北省、重庆市人民
政府,用于支持三峡库区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
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七条“农村移民建房占用耕地,免征
耕地占用税。三峡工程坝区和淹没区建设占用耕
地,按照应纳税额的40%征收耕地占用税;城
镇、企业事业单位搬迁和基础设施复建占用耕
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缴纳的
耕地占用税全部用于三峡库区农村移民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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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第四十八条“三峡电站投产后;应当优先安
排三峤库区用电。

第四十九条国家将三峡库区有水电资源条
件的受淹县、区列为农村水电初级电气化县,予
以扶持.|

第五十条国家将三峡库区具备一定条件的
受淹县、区优先列入生态农业试点示范县,了以
扶持,并优先安排基本农田及水利专项资金,用
于移民安置区农田水利建设。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湖北省、重
庆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建设项目、分
配资金时,对三峡库区有关县、区应当优先照
顾.

第五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
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名
优企业到三峡库区投资建厂,并从教育、文化、
科技、人才、管理、信息、资金、物资等方面对
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

第五十三条国家在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受
益地区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吸收符合条件
的移民就业.

第五十四条国家对专门为安置农村移民开
发的土地和新办的企业,依法减免农业税、农业
特产农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六章_罚“则

第六章_罚“则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余,未经批准,
擅自调整、修改移民安置规划和移民资金年度项
目计划的,由规划、计划的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目将移民
迁建用地的使用权转让或者用于非移民项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
一《886一

行政法

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3借以下的罚
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和收缴的罚款,全部纳人移
民资金,用于移民迁建.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淹没线以
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移民搬迁
和安置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职
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构成违反治安管
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拒绝搬迁或者拖延搬迂的;

(二)按照规定标准已获得安置补偿,搬迁
后又擅自返迁的;′

(三)按照规定标准获得安置补偿后,无理
要求再次补偿的.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照审计、
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非移民项目、偿还非
移民债务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的;

(二)利用移民资金进行融资、投资和提供
担保的;

(三)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其他方式挪用移民资金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务院三峙
工程建设委员会移民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
目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之外的
金融机构存储移民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移民管理机构拳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挤占、截留
移民资金的,由有关审计机关、财政部门依法予
以追缴,可以处挤占、截留移民资金数额1倍以
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二条在移民工程建设中,破坏植被
和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依照环境保护法

行政法

和水土保持法的有关规余处许。

第六十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_附“刑

第七章_附“刑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
施行。1993年8月1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长
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朵例
(C200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公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

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
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亡安全,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
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
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
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
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
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
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
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
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
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
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
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
全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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