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论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
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若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
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
处理。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论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
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若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
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
处理。
第二章“词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二章“词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
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跋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才一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
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
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
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
标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
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炉定
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
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炳宣y二
(二)申请保全措施;
国务院公报2007.4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余仲裁协议
效力;仁“朋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舷
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冲、裁足
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
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
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勒
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
输、船舷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
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仨,人民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1圣|菩l瓷]不收取
费用。|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
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跋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才一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
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
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
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
标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
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炉定
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
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炳宣y二
(二)申请保全措施;
国务院公报2007.4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余仲裁协议
效力;仁“朋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舷
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冲、裁足
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
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
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勒
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
输、船舷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
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仨,人民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1圣|菩l瓷]不收取
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芸
纳:-野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
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8
英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芸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I售,(〕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毛…'曰丨蜇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I雪'〈〕部分按照
0.8%%交纳;
共同海损理算、设_
国务院文件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5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
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文
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
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
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
元。余|′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
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
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
成立的,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
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元至500元。
2.执刁_一J亓金客页玉…'苜Z者价额不走苴五;|仁l万元的,每
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
照1.5%交纳;超过3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一$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司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
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
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
丘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
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的部分,按照18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
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_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
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
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
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
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
5000元;…
3.申请船舷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3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网限乐根沥吴叶怡八明长李根师症国理渡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
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
撒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
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
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
真。3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
怡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M林一标
国务院文件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
毋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芸
纳:-野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
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8
英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芸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I售,(〕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毛…'曰丨蜇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I雪'〈〕部分按照
0.8%%交纳;
共同海损理算、设_
国务院文件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5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
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文
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
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
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
元。余|′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
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
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
成立的,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
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元至500元。
2.执刁_一J亓金客页玉…'苜Z者价额不走苴五;|仁l万元的,每
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
照1.5%交纳;超过3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一$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司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
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
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
丘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
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的部分,按照18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
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_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
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
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
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
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
5000元;…
3.申请船舷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3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网限乐根沥吴叶怡八明长李根师症国理渡
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
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
撒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
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
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
真。3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
怡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M林一标
国务院文件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
毋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
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
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
费。
中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
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赏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
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
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
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
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
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
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
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
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
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一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教
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
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
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颂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
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
顿爻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国务院公报2007.4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一
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
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论、执行的,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
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火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
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
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足
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三十七
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
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
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
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
费。
中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
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赏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
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
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
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
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
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
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
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
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
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一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教
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
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
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颂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
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
顿爻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国务院公报2007.4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一
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
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论、执行的,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
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火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
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
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足
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三十七
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
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词讼费用的负担
第五章“词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词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1″!′卞
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
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
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失;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
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
国务院文件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
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甲
请撒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
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撒销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申请撰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
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
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
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人诉讼
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
第三十八条本交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
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
中请人负担,申请大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
费列人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
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艾L昊王「庸灵…身1」定7j′吒定_…耆丑】请
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供
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
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人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
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船船载
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中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追
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甲
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抱;
(五)设立海事赌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
-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国务院文件
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
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
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
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
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
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
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
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
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
第二十九条词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1″!′卞
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
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
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失;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
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
国务院文件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
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甲
请撒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
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撒销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申请撰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
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
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
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人诉讼
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
第三十八条本交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
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
中请人负担,申请大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
费列人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
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艾L昊王「庸灵…身1」定7j′吒定_…耆丑】请
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供
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
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人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
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船船载
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中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追
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甲
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抱;
(五)设立海事赌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
-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国务院文件
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
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
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
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
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
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
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
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
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
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
或者免交诉许费用的司法救助。
诅论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贺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饯
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
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
用:
(一)因目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囱
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
为继的;'
一8-一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
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
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
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
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
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
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
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
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
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度。人民法院炜弛遵矩关山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
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
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
或者免交诉许费用的司法救助。
诅论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贺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饯
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
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
用:
(一)因目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囱
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
为继的;'
一8-一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
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
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
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
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
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
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
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
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
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度。人民法院炜弛遵矩关山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
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诈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诈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
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
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
上缴财政,纳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
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
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
国务院公报2007.4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
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
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大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
收取诉论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敌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芸
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
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
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
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
国妾言′鹿…1董文件
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
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
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
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
上缴财政,纳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
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
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
国务院公报2007.4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
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
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大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
收取诉论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敌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芸
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
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
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
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
国妾言′鹿…1董文件
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
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
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
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
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
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祀伟
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
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
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
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
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
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
酮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
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
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
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
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
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
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
国办发【2006】101号
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
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
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
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
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
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
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
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
理的重床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
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
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
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艮
一9一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
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
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
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
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祀伟
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
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
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
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
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
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
酮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
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
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
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
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
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
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
国办发【2006】101号
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
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
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
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
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
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
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
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
理的重床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
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
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
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艮
一9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