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 公布 2006-12-19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论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
规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
用的除外。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
的若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
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
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
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照对等原则
处理。

第二章“词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二章“词讼费用交纳范围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
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跋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
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
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一才一

第七条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
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
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
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
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
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
标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
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
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炉定
再审的案件。

第十条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
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
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
炳宣y二

(二)申请保全措施;
国务院公报2007.4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余仲裁协议
效力;仁“朋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
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舷
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冲、裁足
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
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
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
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工本费。

第十二条“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勒
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
输、船舷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
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
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仨,人民
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
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1圣|菩l瓷]不收取
费用。|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芸
纳:-野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
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
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8
英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
1.5%芸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I售,(〕部分按照
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毛…'曰丨蜇分按照
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I雪'〈〕部分按照
0.8%%交纳;

共同海损理算、设_

国务院文件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
0.7%%5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
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文
纳。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
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
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
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
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
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
元。余|′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
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
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
成立的,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
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
(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
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
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
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
元至500元。

2.执刁_一J亓金客页玉…'苜Z者价额不走苴五;|仁l万元的,每
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30万元的部分,按
照1.5%交纳;超过3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

一$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3.符司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
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
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
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
丘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
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
的部分,按照18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
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
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
元。_

(五)申请撒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
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
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
超过30万元。

《七)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
纳:

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每
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2.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每件交纳1000元至
5000元;…

3.申请船舷优先权催告的,每件交纳1000
元至3000元;

4.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每件交纳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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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每件交纳1000
元。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
撒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
纳案件受理费。

第十七条“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
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
真。3

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
怡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M林一标

国务院文件

第十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
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
毋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四章“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
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
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
费。

中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
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
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赏
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
交纳。'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
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
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
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
退还。

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
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
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
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
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
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
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一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
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教
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
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
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
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
颂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第二十四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
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

顿爻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国务院公报2007.4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一
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
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
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论、执行的,
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
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火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
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
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足
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
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
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白三十七
条规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依照本办法规定已交纳
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词讼费用的负担

第五章“词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十九条词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1″!′卞
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
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
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
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
讼费用数额。

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
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
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失;协
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
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
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负担。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
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第三十三条“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

国务院文件

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
定。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甲
请撒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
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撒销具体行政行
为,原告申请撰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
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
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
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
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
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人诉讼
请求:

第三十七条公示催告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
担。〉

第三十八条本交法第十条第(一)项.
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
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
法院决定。

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
中请人负担,申请大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
费列人诉讼请求。

本办法第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申请费,
由人民法院依照本办法第二十艾L昊王「庸灵…身1」定7j′吒定_…耆丑】请
费的负担。

第三十九条海事案件中的有关诉讼费用供
照下列规定负担:

(一)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
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就有关海事请
求提起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人诉讼请求;

(二)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申请费由
申请人负担;'

(三)诉讼中拍卖、变卖被扣押船船船载
货物、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发生的合理费用,由
中请人预付,从拍卖:变卖价款中先行扣除,追
还申请人;

(四)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甲
请债权登记与受偿、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的
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抱;

(五)设立海事赌偿责任限制基金、船舶优

-一~
国务院公报2007.4

国务院文件

先权催告程序中的公告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
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
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
负担。

第四十一条“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
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
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
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
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
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
15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
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计
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六章“司法救助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
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
或者免交诉许费用的司法救助。

诅论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
用:`

(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二)追索贺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饯
金的;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
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
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
用:

(一)因目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囱
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
为继的;'

一8-一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
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
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
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
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
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
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
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
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
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
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不予批准
的,应当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审
查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
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

第五十条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
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
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
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
度。人民法院炜弛遵矩关山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减交、免
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

第七章“诈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诈讼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
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
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
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全额
上缴财政,纳人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缴
费凭证,当事人持缴费凭证到指定代理银行交
费。依法应当向当事人退费的;人民法院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诉讼费用缴库和退费的具
国务院公报2007.4

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制
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基层巡回法
庭当场审理案件,当事人提出向指定代理银行大
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基层巡回法庭可以当场
收取诉论费用,并向当事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敌票据;不出具省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芸
纳。

第五十三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
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
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
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
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

国妾言′鹿…1董文件

人。

第五十四条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
收费管理的职责分工,对诉讼费用进行管理和监
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照法
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五十五条“诉讼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
位。以外币为计算单位的,依照人民法院决定受
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率换算成人民币计算交
纳;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按照
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之日国家公布的汇
率换算。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
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强民办高校规
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维护祀伟
和谐与稳定,针对当前我国民办高校的实际情
况,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的重要
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民办高校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大
成绩,成为高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
于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多样化需求,为
国家培养各类适用人才,以及深化高等教育办学
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同时,必须清
酮看到,一些民办高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
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近一段时间
来,有些地方的民办高校相继发生因学籍、学
历、收费等问题而导致的学生群体性事件,经过
地方党委、政府和高校的努力,这些事件已经平
息,正常的教学秩序已经恢复。这些事件的发
生,既是民办高校发展进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是

国办发【2006】101号

民办高校深层次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集中反映
了一些民办高校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
体制不健全,法人财产权不落实,办学行为不规
范,也反映了一些地方政府对民办高校疏于管
理、监管不到位。这些问题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并
及时解决,势必影响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和
社会稳定。各级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
关于引导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全面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
例,把规范管理民办高校、促进其健康发展,作
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二、依法规范民办高校办学行为和内部管理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
理的重床是:

民办高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
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严格按照国家
规定标准充实和完善办学条件。健全教学管理机
构,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
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
充保险,为教师全身心投人教育教学活动创造艮

一9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