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4-12-10 00:00:00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民的生殖健康权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
育技术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遮守本条

的管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障公“例。
国务院公报2005.4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
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
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

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
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了
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
助。

第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国务院卫生行政等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由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组成,并纳人区域卫生规划。

国家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
量,鼓励研究、开发、引进和推广计划生育新技
术、新药具。|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
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
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
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
随访;

(三)对已经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
(精)管复通手术的,提供相关的咨询、随访。

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与计划生
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

国务院文件

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三)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
复通手术;

(四)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
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

第九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在
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下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

(二)取出宫内节育器

(三)输卵(精)管结扎术;

(四)早期人工终止妊娜术。

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上述全部或
者部分项目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所在
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由
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
根据其申请的项目,进行逐项审查。对符合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批准,并在其执业许可
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项目。

第十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开
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


(一)具有1名以上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其中,申请开展输卵(精)管结扎术、
早期人工终正妊娠术的,必顾具备1名以上执业
医师;

(二)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诊疗
设备:

(三)具有与申请开展的项目相适应的抢救
设施、设备、药品和能力,并具有转诊条件:

(四)具有保证技术服务安全和服务质量的
管理制度;

(五)符合与申请开展的项目有关的技术标
准和条件。′

具体的技术标准和条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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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5.4

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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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
政部门应当定期互相通报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
临床医疗服务的审批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八条、
第九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应当依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请、登
记和执业。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
当闯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
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
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
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
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
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向公民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和药具应当安全、有效,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
术标准。′

第十四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编

制并发布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目录,指导列人目
录的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推广和应用。
第十五条“开展计划生育科技项目和计划生

育国际合作项目,应当经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_

门审核批准,并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
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
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
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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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进行非医学
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
娜。

第三章_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章_机构及其人员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
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二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必须符合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
准。

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
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
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
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
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医疗机构
内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
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
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
有医疗机构,需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从严宙
批。

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
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审查批准,并报国务檬-'拿「妻十戈‖生言『行逗仡]'…苓膏荃丨`〕和国畏言′
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公报2005.4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
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
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
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
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
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每三年由原批准机关校验一
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明文件不得买卖、出借、出租,不得涂改、伪
遍招人去止诗-佐数炳竖怡训8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执业许可证
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
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二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并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的医疗技术常规和抢救与转诊制度。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
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避孕药具流通管理制
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
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
定。

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
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
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
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
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
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国务院文件

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
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跋。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
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
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算理

第四章“监督算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
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
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
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
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
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
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
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疙和计划
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
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
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
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
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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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5.4

国务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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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汇总、分析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
艮反应的数据,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国
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公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

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
现的不良反序,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时公布和通报本行政区域内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
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

第五章罚“则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
疙、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规跋,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
仆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
医疗器械;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
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
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
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
些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5000
兀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
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
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
sa育A

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
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
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
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
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
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
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
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
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
暹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
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
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
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
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
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明
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
国务院公报2005.4

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
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
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
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与计划生
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或者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
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对该部门的正职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降级或者撩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仕照本条例的规定,乡级计划

国务院文件

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
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由计划生育行政
部门行使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
由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受理、交由负责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跋和赔俚调解的职
能;对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该机构及其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国务院关于修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施行之
日起6个月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已经获得批准开
展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项目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机构,依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重新进
行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
开展相应的项目,并收回原批准文件。

第四十五条在乡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或者乡村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
务的人员,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可以经认定取得
执业资格;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
院的有关规跋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冢生物技术研究
开发与促进库业化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促进库业化
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
促进产业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
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至立“国务委员

国办发【〔2004]88号
科技部部长
国务院副秘书长
发展改鞍委副主任
教育部剖部长
科技部副部长
财政部部长助理
农业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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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组长:徐志华
陈进玉
张晓强
:赵沁平
李学町
张少春

张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