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
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
例:
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
的除外。
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
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市针。
结合的市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
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人本
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
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人本
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
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
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
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
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
意识。
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
意识。
第九条国氦菩〔壹)堇仨励和支亨芽j=草原义〈义户茎预防和擅庸卜
第九条国氦菩〔壹)堇仨励和支亨芽j=草原义〈义户茎预防和擅庸卜
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
扑救技术。
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
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顿防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顿防
“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
国务院公报2008.35
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
国务院公报2008.35
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
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
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
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
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
(五)保障措施。
内容:
(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拳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膑
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
傅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
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
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
统。_
部门和单位,拳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膑
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
傅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
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
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
统。_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
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
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拓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拓
下列内容:
(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三)草原火灾报告程序;
(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文件
(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
应急保障;
(六)人员财产撒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
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
性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
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_
下列内容:
(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三)草原火灾报告程序;
(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国务院文件
(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
应急保障;
(六)人员财产撒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
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
性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
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_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
期,并向社会公布。
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
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
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
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
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
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
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
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
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
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
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
岩挂裁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
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
要的防火措施。
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
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
岩挂裁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
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
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
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濡
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
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
|一1一
国务院公报2008,35
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
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遮守
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濡
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
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
|一1一
国务院公报2008,35
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
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遮守
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人草原存
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
作业活动迹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
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
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愚的,禁止进人
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人草原存
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
作业活动迹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
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
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愚的,禁止进人
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
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
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
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
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
要求,严格管理.
进人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
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
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
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
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
要求,严格管理.
进人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
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
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
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
火灾隐愚,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
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
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悟,履行草原防火
7中
国务院文件
义务。
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
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
火灾隐愚,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
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
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悟,履行草原防火
7中
国务院文件
义务。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
_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
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
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
_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
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
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
预报预警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
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
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
预报。
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
预报预警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
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
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
预报。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
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
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
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朱
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
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
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朱
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
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
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
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
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
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
火灾。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
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
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
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
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
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
火灾。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
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
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
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
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
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
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
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
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
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
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
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
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
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
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
祀会治安维护工作。
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
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
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
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
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
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
祀会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
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
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
投人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
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
灾条例5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
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
投人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
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
灾条例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
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
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
掀施。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
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
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
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
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
掀施。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
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
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
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
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
省、目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
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
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有关现
地,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通知外交部。
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
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
省、目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
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
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有关现
地,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
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
国卑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
国卑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_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五条_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
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章规定的本级人民
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
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章规定的本级人民
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
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
国务院公报2008.35
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撒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
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
国务院公报2008.35
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撒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
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
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
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
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_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八条_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
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侥
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
的发生。.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
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侥
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
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
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
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_′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
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
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
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
业生产牢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图
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
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
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_′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
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
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
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
业生产牢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图
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玟管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玟管
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
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荣
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
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荣
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
疗.抚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
疗.抚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文件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
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
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
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文件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
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
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
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
侵占\捡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侵占\捡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
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人草原防火
管制区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
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人草原防火
管制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
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讥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讥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
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
或者个人承担: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
木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
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
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
业人员不遵宇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
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
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
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讥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讥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
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
或者个人承担: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
木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
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
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
业人员不遵宇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
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
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
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
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
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
部分万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
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
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
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佛日。1月4日
(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
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
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
(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
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3日(星期
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
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
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
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
上班。1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
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
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
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
一掌一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
部分万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
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
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
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佛日。1月4日
(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
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
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
(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
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3日(星期
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
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
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
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
上班。1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
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
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
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
一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