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原防火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8-11-29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
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
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市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
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人本
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
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
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
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
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
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
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
意识。

第九条国氦菩〔壹)堇仨励和支亨芽j=草原义〈义户茎预防和擅庸卜

第九条国氦菩〔壹)堇仨励和支亨芽j=草原义〈义户茎预防和擅庸卜
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
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
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顿防

第二章草原火灾的顿防

“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
国务院公报2008.35

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
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
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
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

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
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一)草原防火规划制定的依据;

(二)草原防火组织体系建设;

(三)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

(四)草原防火物资储备;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
部门和单位,拳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膑
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
傅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
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
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
统。_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
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
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
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拓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拓
下列内容:

(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三)草原火灾报告程序;

(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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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
应急保障;

(六)人员财产撒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
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
性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
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
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_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
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
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
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
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
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
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
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
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
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
岩挂裁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
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
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
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濡
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
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
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

|一1一
国务院公报2008,35

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
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遮守
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人草原存
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
作业活动迹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
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
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愚的,禁止进人
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
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
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
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
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
要求,严格管理.

进人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
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
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
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
火灾隐愚,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
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
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
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悟,履行草原防火
7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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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

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

_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

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
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
预报预警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
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
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
预报。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三章“草原火灾的扑救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
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
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
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
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朱
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
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
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
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
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
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
火灾。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
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
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
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
案。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
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
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
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
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
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
疏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
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
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
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
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
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
祀会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
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
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
投人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
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
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
灾条例5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
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
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
掀施。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
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
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
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
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
省、目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
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
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有关现
地,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并及时将有关情况
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
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
国卑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
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_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五条_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
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章规定的本级人民
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
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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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撒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
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
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_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八条_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
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侥
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
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
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
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_′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
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
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
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
业生产牢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图
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玟管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玟管
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
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
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荣
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
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
疗.抚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

国务院文件

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
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
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
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
侵占\捡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
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仪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
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
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人草原防火
管制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
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
下讥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
下讥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
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
或者个人承担: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
木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
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
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

(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
业人员不遵宇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
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
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
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
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
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
部分万假日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
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
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
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
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
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

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

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佛日。1月4日
(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
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
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
(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
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3日(星期
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
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
调至1月29日(星期四)、1月30日(星期
五)。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
上班。1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共3
天。其中,4月4日(星期六、农历清明当日)
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4月4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4月6日(星期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共3
天。其中,5月1日(星期五、“五一“国际劳
一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