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
第三十六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
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国务院文件
定,实行罚款欧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
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_
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国务院文件
定,实行罚款欧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
和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_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5日
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目2002
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锴基
一J江年十买士和
祯止使用童工规跃
起施行。2001年4月3日信息产业部、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互联网上
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已经2002年9月18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目2002
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锴基
一J江年十买士和
祯止使用童工规跃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
本规定。|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宪法和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
不j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
经营活动。
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
不j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
经营活动。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
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
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
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
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约核查被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约核查被
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
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
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
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
astmeg)nn
国务院公报2002.31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
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
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
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
astmeg)nn
国务院公报2002.31
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
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
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
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
交通和食後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_
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
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撒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
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
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
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
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
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
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
交通和食後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_
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
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
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撒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
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
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
分。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
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
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
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
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
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
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
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
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
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
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
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
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
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
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
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
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撒销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国务院文件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
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偃金
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
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撒销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国务院文件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
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偃金
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
第十一条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
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
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
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
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迭劳
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
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
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
严重伤残的,依照刑法关于拐卖儿童罪、强迭劳
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
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
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
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
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
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撒职或者开除的行政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止
使用童工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使用童工的情
况,不予制止、纠正、查处的;
(二)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规定发放身
份证或者在身份证上登录虚假出生年月的;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申请
人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仍然为其从事个
体经营发放营业执照的。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
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屹
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
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
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
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
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
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
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屹
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
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
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
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
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
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
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
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禅止使用
童工规定》同时废止。
行。1991年4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禅止使用
童工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