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4-07-29 00:00:00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的管理,
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矿交资源勤查秩
序,促进矿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切产
资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
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遮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刊广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

第三条“国家对刊广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
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
纬度1X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
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
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
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
区块。

第四条“募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

第四条“募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
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叮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广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厂
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余的
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库主管部门登
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sax沥“一

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
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
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
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
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
矿权申请人。_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
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募查工作计划、募查合同或者委托勘
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募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
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
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
勋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募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_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

第七条_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
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
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
可证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
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
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
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
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
申请募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
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
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
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
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
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
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人他人依法
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
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
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
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
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

经济法
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
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
c

探矿权人道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勒查
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札矿词叮证有
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
当申请办理札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
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
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
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
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
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
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募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
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
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
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
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
当缴纳国家出资募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
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
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具有矿
业权评似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
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
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
人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
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

一889一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
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
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
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
有俩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余的权限
确定招标区块,发布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
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跋
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词可
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目领取勘查评可证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目领取勘查评可证
之日起,按照下列规跋完成最低勘查投人: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募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
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人高于最低募查投
人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人下一个勘查年度
的勘查投人。′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募查工
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勒
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
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人的报告;登记管理机
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词可证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词可证
一ii0,一

经济法
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
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
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
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
进行募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
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札,经登记管理机
关批准,办理木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募查石油、天然气等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募查石油、天然气等
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
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札1年;需要
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
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募查投人,并可以
在募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
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
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札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
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
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
若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人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
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切
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词可证应当予以
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
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
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募查投人连绩
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
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
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
送资金投人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
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人后,办理勘查许可证
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绩
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撒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
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
人、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瞥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
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
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

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
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
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
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_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
基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
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
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接照国务院地质

经济法

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
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
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余的
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口销
募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
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人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募查项目,满6
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
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诊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诊
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
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
关吊销勘查讽叮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
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4的
湛纳金;道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
查评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余勘查石油、天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余勘查石油、天
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于行政处许。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募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募查许可证
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
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
参、滥用职权、玩忽职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仕法给了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
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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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增刊2016,2

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
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
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
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
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
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
规跋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
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将合同向原发证机
关备案。

附录

经济法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诊
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
领新的勘查许叮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
人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
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喜缴、免缴。

第四十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

第四十条“本办法附录的修改,由国务院地
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目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勘查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1987年12月16日国务
院批准、石油工业部发布的《石油及天然气勒
查、开林登记管理智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矿种目录



石油

油页君
烃类天然气
二氧化碳气
煤成(层)气
地热

放射性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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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金刚石

33“石椋
34“矿沙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