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管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5-02-15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监管,规范电力监管
行为,完善电力监管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

第二条电力监管的任务是维护电力市场秩
序,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司
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跋
运行,促进电力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

第三条电力监管应当依法进行,并遵循公
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
能;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
法职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和国
家有关电力监管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电力监管机构
和政府有关部门举报,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
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对举报有功
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监管机构

第二章“监管机构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

第六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
一才-

′′首、理温家宝
二O〇Q五年二月十五日

管朽例

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
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
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员,应当具备与电力监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第八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
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在电力企
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

第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监管责任制
度和监管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

第十条“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从事监管工作的
人员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当予以配合和伊助-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

第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接受国务院财
政、监察、定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三章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

第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
制定并发布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国务院公报2005,10

国务院文件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

第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
务院有关规定,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的比例
实施监管: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广并网、电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对发电广并网、电
网互联介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中执行朋关规
章、规则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申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

第十六条“申力监管机构对电力市场向从事
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歪视开放的情况以及输
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情况供法贷施监管: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

第十七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力
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情况,以
及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执行电力调度规则的情况实
施监管: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接照国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供电企业接照国
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
供供申服务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具伽货责电力安全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具伽货责电力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经商国务院发冗改革部
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后;制订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建立
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敌应惑建罪制度-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楚主管部门“国功院电

第二十条国务院价楚主管部门“国功院电
力监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
定,对电价实施监管: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

第二十一条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

,责的需要,有权要求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

构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如宗提供
有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建立

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应当接照国务
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将与监管相关的信息系统
接入电力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

第二十三条电力监管机构有权责令电力企
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
章;规则的规定如实拨露有关信恩.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电力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迹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进
行检查;

(二)询问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的
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文件、资料
予以封存;

一(四)对检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
才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火员

第二十五条依法从事电力监管工作的火员
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未
出示有效按法证件的,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
机构有权拒纱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

第二十六条发电厂与电网并网、电网与电
网互联,并网双方或者互联双方述不成协议「影
唷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进行
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述成协议的,由电力监管机
构作出裁沛:

第二十七桧;电力坩业发生电力生产安全事
故芸应当及时标取措施;防正事敌扩大,并向电
力监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电力监管机构
接到发生重犬电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
照重大电力生产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及时札取处
置措施.'

电力监管机构接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或者
加电力生产安全事详的调查处理:

-一3一
国务院公报2005.10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

第二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电
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有关电力监管的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损害社会公
共利益的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仕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跋颁发
电力业务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行
为,不依法进行处理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
举报后,不及时进行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电力监管机构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在电力企
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兼任职务的,由电力监管
机构责全改正,没收兼职所得;拒不改正的,子
以辞退或者开除。.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诊可

第三十条“违反规定未取得电力业务诊可
证擅自经营电力业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
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第三十一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政正;拒
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电力业务诊
可证:

(一)不遮守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的;

(二)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不遵守有关规
章、规则的;

(三)不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
视开放电力市场或者不按照规定公平开放电网
考研

国务院交件

的。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足的

第三十二条“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足的
电能质量和供电服务质量标准向用户提供供电服
务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电力调度交易机构违反本条例
规定,不按照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组织交易的,由
电力监管机构责后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
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工作人员泄露电力交易内
幕信息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给
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_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第三十四条_电力企业、电力调度交易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阻碍电力监管机构及其伊事
监管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隐睿重要事实的文件、
资料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电力监管规章、规则
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的。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和没收的违
法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
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缴纳电力监管
费。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5年5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