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
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本条例。
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
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
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
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日一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
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仿,或
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3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国务院公报2002.16
济损失的事故。_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日一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
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
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仿,或
者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
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万元以上3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
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
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
国务院公报2002.16
济损失的事故。_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
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溥报、谎报或
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
法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溥报、谎报或
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
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
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
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
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
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
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
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
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
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_事故报告
第二章_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一
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
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
-一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
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文件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广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交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情况。}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
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国务院文件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广监
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交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故情
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
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
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
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目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掀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
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
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目接
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掀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
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
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
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永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永
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
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
-一-一
国务院公报2007.16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
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
场重要痕迹、物证。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
-一-一
国务院公报2007.16
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
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
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
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
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
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木取
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
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木取
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
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八条“安全生丘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第十八条“安全生丘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
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
报。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
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
报。
第三章_事故调查
第三章_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
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
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
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
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
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
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
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
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庙认为必要时,可以
第二十条“上级人民政庙认为必要时,可以
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
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
规怡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
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
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
规怡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
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第二十一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
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
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
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一8一
国务院文件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
-一8一
国务院文件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
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
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有直接利害关系。
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
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指余。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
查组的工作。
查的人民政府指余。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
查组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仿
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跋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
施;
(五)提芸事故调查报告。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仿
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跋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
施;
(五)提芸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问有关单位和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有权问有关单位和
个人丁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
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
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个人丁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
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
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
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
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
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叮以直接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跋。技术鉴跋所需时间不计
人事故调查期限。
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
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叮以直接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跋。技术鉴跋所需时间不计
人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
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
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讽,事故调查组成员
不得擅目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
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讽,事故调查组成员
不得擅目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60日内提芸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
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60日。
日起60日内提芸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
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
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国务院公报2007.16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掀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容:“
国务院公报2007.16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
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
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掀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
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
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
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四章_事故处理
第四章_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第三十二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
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
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
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
30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
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
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
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
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
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
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
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
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
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
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
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
第三十四条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
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门社
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门社
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_法律责任
第五章_法律责任
窜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至80%%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窜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人40%至80%%的
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国务院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
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
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
人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
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
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
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
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408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人80%的罚款。
-一0-
国务院公报2007.16
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
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408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人
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
人80%的罚款。
-一0-
国务院公报2007.16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第三十九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
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
伪证的。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
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撒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
格、股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
事处罚或者撒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
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
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
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
依法暂停或者撒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
格、股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
事处罚或者撒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
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
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
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
第四十一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
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
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国务院文件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
信机打击报复的。
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
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国务院文件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
信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
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
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
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
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
认,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
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
第四十四条“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是社会
影咤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国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影咤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
国容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
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
第四十五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的
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报告和调查处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
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
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
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4
己
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目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
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
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94
己
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目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OO〇七年四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
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