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司同遇有下列情况,
第二十一条“货物运输司同遇有下列情况,
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吴排
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
超过24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目治区、直辖市的主管
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
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辅积压堂
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承运人或托运人免除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或铁路发生重大事故影吴排
空送车,企业发生重大事故以及停电影响装车,
超过24小时时;
二、根据国家和省、目治区、直辖市的主管
行政机关的书面要求停止装车时;
三、由于组织轻重配装或已完成货物吨数而
未完成车数时;
四、由于海运港口、国境口岸站车辅积压堂
塞,不能按计划接车而少装时。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犬相互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犬相互
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
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问承运人要求赔侥或退远运
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丫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
限满期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
民法商法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芸付
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贿侥或补收运
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
费用的次日起算。
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日(要
求铁路支付运到期限违约金为60日)。
托运人或收货人问承运人要求赔侥或退远运
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
一丫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
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
二、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为运到期
限满期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
民法商法
三、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为芸付
货物的次日;
四、多收运输费用,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
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贿侥或补收运
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发生该项损失或少收运输
费用的次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
第二十三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
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
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
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俚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
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提出的赔偿要求,应自收到书面赔偿要求的次日
起30日内(跨及两个铁路局以上运输的货物为
60日内)进行处理,答复赔俚要求人。
索赔的一方收到对方的答复后,如有不同意
见,应在接到答复的次日起60日内提出.
第二十四条“对货物运输司同的纠纷,承运
第二十四条“对货物运输司同的纠纷,承运
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
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
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词。
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
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
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词。
第六节_附“则
第六节_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铁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目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目1987年7月1日起施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1986年11月8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台同,根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路货物运输台同,根据
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有关法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
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泪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
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
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
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
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
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怡。
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泪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
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
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
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
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
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则执行。
军事运输,水路与铁路、公路、航空、管道
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怡。
第三条_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
第三条_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应贯彻优先运
揣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
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
删除)′
揣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
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2011年1月8日
删除)′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_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
第四条_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
摄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
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
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
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
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
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摄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
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
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
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
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
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
第五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
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
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
运计划表代曾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
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
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
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
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
民法商法
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
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
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
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
运计划表代曾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
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
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
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
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
民法商法
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
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
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
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
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六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
第六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具
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
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
积;
五、违约责任;
六、特约条款。
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三、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
明换装港;
四、货物重量,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体
积;
五、违约责任;
六、特约条款。
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第七条货物运单应具备下列内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
体积;
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
明换装港;
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
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一、货物名称:
二、重量、件数,按体积计费的货物应载明
体积;
三、包装:
四、运输标志:
五、起运港和到达港,海江河联运货物应载
明换装港;
六、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七、运费:港口费和有关的其他费用及其结
算方式;|
八、承运日期,
九、运到期限(规定期限或商定期限)
十、货物价值;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
相符;
一37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
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
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
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
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
确余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
费的货物,应填不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
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
宽、高);;
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
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
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
装;
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
标志;
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
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
.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
怡的保价费;
七、国容规余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
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
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
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
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八、按规余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
有关证件;
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
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
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
一、托运的货物必须与货物运单记载的品名
相符;
一37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二、在货物运单上准确地填写货物的重量或
体积。对起运港具备符合国家规定计量手段的,
托运人应按照起运港核定的数据确定货物重量;
对整船散装货物,托运人确定重量有困难时,可
以要求承运人提供船舶水尺计量数,作为托运人
确余的重量。对按照规定实行重量和体积择大计
费的货物,应填不货物的重量和体积。对笨重长
大货物,还应列出单件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
宽、高);;
三、需要包装的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或国家
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
准的,应在保证运输安全和货物质量的原则下进
行包装;需要随附备用包装的,应提供备用包
装;
四、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
标志;
五、在托运货物的当时,按照合同规定的结
算方式付清运输费用;
六、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应提出
.货物清单,逐项声明价格,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
怡的保价费;
七、国容规余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在
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于每件价值在700元
以上的货物或每吨价值在500元以上的非成件货
物,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托
运人可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具体办法另行
规定;
八、按规余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当提供
有关证件;
九、按照货物属性或双方商定需要押运的货
物,应派人随船押运;
十、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的规
定办理,不得匿报品名、隐瞒性质或在普通货物
中夹带危险货物。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九条承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e
民法商法
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
条件的船船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
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英垫
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
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
保证货运质量;′
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
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
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
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
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
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
费;
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
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
的规定处理:
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愚配
装甲板货物;
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
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
定的收货人。
e
民法商法
一、应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调派适航、适载
条件的船船装运,并备妥相应的护货垫隔物料;
但按规定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的特殊加固、英垫
材料及所需人工除外:
二、对承运货物的配积载、运输、装卸、驳
运、保管及交接工作,应谨慎处理,按章作业,
保证货运质量;′
三、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运
输、不计件数的货物,如具备计量手段的,应对
托运人确定的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如不具备计
量手段的,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负责原来、
原转、原交。对按体积计收运输费用的货物,应
对托运人确定的体积进行抽查或复查,准确计
费;
四、对扫集的地脚货物,应做到物归原主;
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应按无法交付货物
的规定处理:
五、组织好安全及时运输,保证运到期限,
六、按照船舶甲板货物运输的规定,谨愚配
装甲板货物;
七、按照规定的航线运输货物,到达后,应
由到达港发出到货通知,并负责将货物交付给指
定的收货人。
第十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第十条收货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
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
区;
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
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
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三、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
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
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
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一、接到达港到货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
同到达港办妥货物交接验收手续,将货物提离港
区;
二、按规定应由收货人支付的运输费用、托
运人少缴的费用以及运输途中发生的垫款,应在
提取货物时一次付清:
三、由收货人自理卸船的货物,应在商定的
时间内完成卸船作业,将船舱、甲板清扫干净;
对装运污秽货物、有毒害性货物的,应负责洗
刷、消毒,使船舱恢复正常清洁状态.
第十一条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
第十一条散装液体货物,只限于整船、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
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
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
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
目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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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运输。装船前应由托运人验舱,合格后才能装
运。托运人要求在两个以上地点装船或卸船,或
在同一卸船地点由几个收货人接收货物时,其计
量分劈工作及发生重量差数,由托运人和收货人
目行处理。
第十二条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
第十二条拖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
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
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
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
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
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定提供被拖物的技术资料。承运人应当根据被拖
物的技术资料和航道、气象等条件,调配适当的
拖轮。在航行中,被拖物上的人员应听从拖轮船
长的指挥,配合拖轮保证航行安全。
对于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拖带运输,承、托运
双方必须签订特约条款.
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
第十三条“易腐货物和有生动植物,承、托
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木用冷藏设
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
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目行负
责;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
按规定提供。|
运双方应预先商定容许的运到期限;木用冷藏设
备船舶装运的,应商定冷藏温度。有生动植物在
运输途中需要照料、饲养的,由托运人目行负
责;随带的饲料免收运费,需用的淡水由承运人
按规定提供。|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林取包
第十四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林取包
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
输,造成船期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
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舷亏吨
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木
用包船运输的。
船、包舱或租船运输:
一、由于货物本身性质,需用专船、专舱运
输,造成船期亏吨的;
二、货物的起运点或到达点超出正常的营业
航线,承运人必须指派专船运输,造成船舷亏吨
或排空的;
三、由于其他原因,经承、托运双方协议木
用包船运输的。
第十五条“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
第十五条“在已经开办集装箱运输的水运航
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
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木
用集装箱运输。
线和海江河联运线路上,凡精密、易碎、价高及
其他适于集装箱运输的物品,承、托运双方应木
用集装箱运输。
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
第十六条“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应认
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
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
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门承
民法商法
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
.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
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真进行验收交接。按件承运的货物如发现货物有
异状或与货物运单记载不符,按舱、按箱施封的
货物如发现舱封、箱封有异状,收货人应即门承
民法商法
运人提出异议。收货人在验收交接时没有提出异
.议,并在提货单上签章后,运输合同即终止。
运输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履行合同中发生违
约责任事项的处理。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阿
第四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阿
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
第十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
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
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
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
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
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
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
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
一、订立运输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变更
或取消;
二、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
三、合同当事人一方由于关闭、停产、转产
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四、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使合同履行
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
五、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影响国家计划的
前提下,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应当采用书面
形式(包括文书、电报或变更计划表等),并应
在货物发送前,由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向对方
提出。月度货物运输合同只能变更一次.
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
第十八条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允
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
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
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
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
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
时费用;
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
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
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
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
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
管部门核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目然灾
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
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
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人
的变更条款办理。
许按下列规定变更或解除运输合同,
一、货物发运前,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
同意,可以解除运输合同。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
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输费用,并付给托运人已发
生的货物进港短途搬运费用;托运人提出解除合
同的,应付给承运人已发生的港口费用和船舶待
时费用;
二、货物发运后,承运人或托运人征得对方
同意,可以变更货物的到达港和收货人。同一运
单的货物不得变更其中的一部分,并只能变更一
次。对指令性运输计划内的货物要求变更时,除
必须征得对方同意外,还必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
管部门核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由于航道、船闸障碍、海损事故、目然灾
害、执行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货物不能运抵到
达港时,承运人可以到就近港口卸货,并及时通
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提出处理意见。
合同中订有特约变更条款的,应按双方商人
的变更条款办理。
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五章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第十九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司同,承
第十九条“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司同,承
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
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
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
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
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
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
承运人的违约金。
运人在履行时未配备足够的运力,应按落空的运
量每吨偿付违约金1元;托运人在履行时未提供
足够的货源,应按落空的货源每吨偿付违约金1
元;运量与货源均有落空时,应按对等数量相互
抵销违约金,偿付差额。
由于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所规定的情况
变更或解除月度货物运输合同时,免除托运人或
承运人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
第二十条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
货人或依照规余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余赔俩: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陀的货物,由承运人和
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侥。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
人按声明价格赔俚,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
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
物的实际损失赔俚。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
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
怡。
货人或依照规余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下列规余赔俩:
一、已投保货物运输陀的货物,由承运人和
保险公司按规定赔侥。
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由承运
人按声明价格赔俚,但货物实际损失低于声明价
格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三、除上述一、二两项外,均由承运人按货
物的实际损失赔俚。赔偿的价格如何计算,由交
通部商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规
怡。
第二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火失、
第二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火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俩
责任:
一、不可抗力;
货物的目然属性和潜在缺隋;
、货物的目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
-诉一
日昱[
民法商法
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五、标记错制、溥制、不清;
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萍、凑
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
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俩
责任:
一、不可抗力;
货物的目然属性和潜在缺隋;
、货物的目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
-诉一
日昱[
民法商法
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
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
五、标记错制、溥制、不清;
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萍、凑
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
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
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
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
第二十二条“如果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损失
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阿按规
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
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则承运人阿按规
定赔偿实际损失外,由合同管理机关处其造成损
失部分10%到50%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
第二十三条“由于承运人责任发生货物错
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余的到达港,芸给
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
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运、错交,应无偿运回合同规余的到达港,芸给
指定的收货人。如由此发生逾期运到,应按本细
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承运人未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
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
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
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一、目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等候通过船闸;
、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
11
H巫
六、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道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道期天数的长短,按
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到20%偿付。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
规怡。
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
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将货物运抵到达港,应按规定向收货人偿付违约
金,但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引起的滞延时间应从实
际运到期限中扣除:
一、目然灾害或气象、水文原因;
、参加水上救助或发生海损事故;
、政府命令或军事行动;
、等候通过船闸;
、应托运人要求在起运港预收保管的时
11
H巫
六、其他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延误.
道期运到违约金额,视道期天数的长短,按
照每票货物的装卸或运费的5%到20%偿付。
对于海江河联运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另行
规怡。
对于代办中转货物的运到期限责任,按承、
托运双方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五条“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
第二十五条“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故,以致船船、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
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
人负责赔侥: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陀
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陀
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
污染、腐蚀等事故;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
起汛染事故;
三、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
机倾翻、货件据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文
衬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
志错制、漪制,引起摔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故,以致船船、港口设备或波及其他货物的损
坏、污染、腐蚀,或造成人身伤亡的,应由托运
人负责赔侥:
一、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匿报危陀
货物品名,隐瞒危险货物性质,或其他违反危陀
货物运输规定的行为,引起燃烧、爆炸、中毒、
污染、腐蚀等事故;
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流质、易腐货物,引|
起汛染事故;
三、错报笨重货物重量,引起船体损伤、吊
机倾翻、货件据损、人员伤亡等事故;
四、货物包装材质不良、强度不足或内部文
衬不当等缺陷,以及外包装上必须制作的指示标
志错制、漪制,引起摔损事故.
第二十六条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
第二十六条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下列情况
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
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火失、短
少、损坏的;
二、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
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火失、短
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三、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目行押运的
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汛染、损坏或
其他损失。
之一,应由托运人负责处理:
一、自理装船的货物,卸船时船体完好,舱
封完整或装载状态无异状,而发生货物火失、短
少、损坏的;
二、自行装箱、施封的集装箱运输货物,箱
体完整,铅封完好,拆箱时发现货物火失、短
少、损坏或内容不符;
三、除证明属于承运人责任外,目行押运的
货物所发生的灭失、短少、变质、汛染、损坏或
其他损失。
第二十七条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
第二十七条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责任发生
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
费用或违约金:
一、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
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
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目行处理该项货物,亘应承
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
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跋
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
民法商法
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门承运人
支付落空货源每吨1元违约金,但由于目然灾害
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已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
三、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
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付迟
交金额的滞纳金.
下列情况之一,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承担有关的
费用或违约金:
一、货物运抵到达港,承运人发出到货通知
后,收货人拒绝收货或找不到收货人,承运人应
通知托运人在限期内目行处理该项货物,亘应承
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如托运人在限期内不
予处理的,承运人可以按照无法交付货物的规跋
对该项货物就地处理;
二、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未按运单
民法商法
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应门承运人
支付落空货源每吨1元违约金,但由于目然灾害
影响货物按期托运的以及已按本细则第十九条规
定承担违约责任的货物除外;
三、托运人或收货人未及时付清运输费用及
其他应付的费用,应按规定按日向承运人支付迟
交金额的滞纳金.
第二十八条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
第二十八条由于货物本身原因或应托运人
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蔚
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
疫、薰蒸、涓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要求,需要对货物、船舱、库场进行检疫、蔚
蒸、消毒的,应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办理检
疫、薰蒸、涓毒并承担有关费用。
第二十九条“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
第二十九条“承、托运双方对拖带运输的责
任划分如下:
一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
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
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承运人应支付清漂费和必须
的重新扎排费,未能全部清回的,应按照本细则
任划分如下:
一木(竹)排在拖运途中,属于木(竹)
排本身原因造成的散失,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
轮责任造成的散失,承运人应支付清漂费和必须
的重新扎排费,未能全部清回的,应按照本细则
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俩;
第二十条规定承担实际短少部分的赔俩;
二、拖带船船或其他水上浮物,属于拖轮责
任造成被拖物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运人负责;
属于被拖物本身原因造成自身、拖轮或第三者损
失的,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和被拖物双方责
任造成彼此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损失,按双方应
负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对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舷及其他大型
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和责任划分,可以由双方签订特约条款
另行规定._
二、拖带船船或其他水上浮物,属于拖轮责
任造成被拖物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运人负责;
属于被拖物本身原因造成自身、拖轮或第三者损
失的,由托运人负责;属于拖轮和被拖物双方责
任造成彼此的损失以及第三者的损失,按双方应
负的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对钻井平台、浮船坞、工程船舷及其他大型
水上装置的特殊拖带,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权利、
义务关系和责任划分,可以由双方签订特约条款
另行规定._
第三十条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
第三十条由托运人自理装船或收货人自理
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
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
遣和湛期奖罚办法.
对工矿企业自备船船运输经申交通部门管辖
港口装卸的货物,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由当事双方
签订船舷速遣和滞期的奖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卸船的货物,可以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签
订装卸合同,商定装卸时间和条件,实行船舶速
遣和湛期奖罚办法.
对工矿企业自备船船运输经申交通部门管辖
港口装卸的货物,可以按照上款规定由当事双方
签订船舷速遣和滞期的奖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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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
第三十一条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彼此
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
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
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俩要求的次
日起60日内处理。
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
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规跋办
理.。
之间要求赔偿的时效,从货运记录交给托运人或
收货人的次日起算不超过180日。赔偿要求应以
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在收到书面赔俩要求的次
日起60日内处理。
承、托运双方相互索取各项违约金、滞纳
金、速遣奖金或滞期费的时效,按有关规跋办
理.。
第六章_争议处理
第六章_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
第三十二条“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在履
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
民法商法
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诅.
第七轨_附“刑
行货物运输合同中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
民法商法
不成时,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诅.
第七轨_附“刑
第三十三条“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
第三十三条“对行驶国际航线,香港、澳门
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
的船体、船〉冒】亘盘艺货物I售】′〕〕更多凭损坏事故,不选用
于本细则。
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
的船体、船〉冒】亘盘艺货物I售】′〕〕更多凭损坏事故,不选用
于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1987年7月1日起
施行。
刍二`量菅燮蘑′萝亓有带l]工业"业文熹包
经营责任制智行条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的决定》符
施行。
刍二`量菅燮蘑′萝亓有带l]工业"业文熹包
经营责任制智行条例
(1988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0年2月24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
的决定》符
第一章_总则
第一章_总则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第一条“为发展和完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
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以下简称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
机制,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抒企业的
第二条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抒企业的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
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
盅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
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
盅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行承色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
第三条实行承色经营责任制,必须兼顾国
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
一闻区长-
于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
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
活。
家、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利益,调动企业经营者
一闻区长-
于条例〉第二十一条
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
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和生产者积极性,挖掘企业内部潜力,确保上交国
家利润,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改善职工生
活。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
第四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当按照责
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
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切实落实企业的经营管理自
主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
第五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按照包死基
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
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确定国
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
第六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的监督。
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