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社会法 · 公布 1997-04-10 00:00:00

第五条下列科学研究机构,自1996年至2000年,适用本规定给孙的免税待遇:

第五条下列科学研究机构,自1996年至2000年,适用本规定给孙的免税待遇:
(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企业(集团〉
技术中心′′

(二)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
心和国家重点实验室:_

(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核定的国家工程技
术研究中心.竹渡绍根动宏标许`

第六条仕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第六条仕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不得擅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刹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七条需要明确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本规定所限定的范围的;由海关总暑会同国务

第七条需要明确进口货物是否符合本规定所限定的范围的;由海关总暑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审定.

第八条海关怠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八条海关怠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支持残疾人康复工作,有利于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条进口下列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一)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托带,矫形器「矫形鞋,非
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

(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盯人阅读器:

(三)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

(四)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进口前款所列残疾人专用品,由纳税人直接在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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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

第三条有关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的下列残疾人专用品,按隶属关系经民政部
“或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并报海关总署审核后,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借狼.涉
费税,.`…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房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趣声
“诊断仪;_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

(五)死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
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是指,

(一)民政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所属福利机构、假肢厂和
荣誉军人康复医院(包括各类革命伤残军人休养院.荣军医院和荼军康复医院);

(二)中国歼疾人联合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直属事业单位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死疾人联合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所属福利机构和康复机构。

第五条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撷自移作他用.

第五条依据本规定免税进口的残疾人专用品,不得撷自移作他用.

违反前款规定,将免税进口的物品擅自移作他用,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按走私行为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论处.'

第六条_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六条_海关总署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七条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木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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