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8-03-06 00:00:00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

第一条为了维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秩序,“产活动实行许可管理。但是,专门的武器装备科
加强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安全保密管理,保证武器“学研究活动除外。

装备质量台格稳定,满足国防建设的需要,制定许可目录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会

本条例.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以下简称总装备

Cg国河n
国务院公报2008,11

国务院文件

部)和军工电子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制跋,并选
时调整。许可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当征求国务
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应当在诊叮目录所
确定的范围内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可,不

第三条“未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可,不
得从事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一活动。
但是,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

第四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应当
遵循统筹兼顾、合理布局、鼓励竞争、安全保密
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仕

第五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仕
照本条例规定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
施监督管理。

总装备部协同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
工业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本行政区域
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库活
动,按照国家要求或者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科研
成果和武器装备。

第二章“诈可程序

第二章“诈可程序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
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

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_

氏:;

(四)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交活
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

(五)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六)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
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七)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
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八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

许可目录规定应当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应当目接
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将
申请材料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

第九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
管理的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

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组织对申请单位进行审

查,应当征求中国人民解放军派驻的军事代表机
构(以下简称军事代表机构)的意见,并自受
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将审查意见和
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
门,同时报送总装备部-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受
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日内或者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管理的部门报送的审查意见
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做
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向提出申请的单位颁发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
可证;做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提
出申请的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在做出决定
前,应当书面征求总装备部的意见,总装备部应
当在10日内回复意见.
国务院公报2008,11

国务院文件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

第十二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根
据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布局的要求,按照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实际需要,经征求总装备部
意见,可以对有特殊要求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
可做出数量限制。

第十三条_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

第十三条_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应当载
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许可专业或者产品名
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守。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格式由国务院国防
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妥善保管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诉可证,严格
保密管理,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
明的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
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编寻。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
产许可的单位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
让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可证。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

第十七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业
管理的部门,应当将办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可
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严格保密。

第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

第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并承
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单位,应当接受军事
代表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三章“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第十九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单
位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
点、严格标准、明确责任的原则,对落实保密管
理制度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及时

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可的单

第二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可的单
位应当建立保密管理领导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
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属
行保密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可的

第二十一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可的
单位应当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保密管理人
员。

保密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具备保密管理工作能力,掌握保密
技术基础知识,并经过必要的培训、考核。

第二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可的

第二十二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可的
单位应当与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涉及国
家秘密人员签订岗位保密责任书,明确岗位保密
责任,并对其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培训。

涉及国家秘密人员应当熟悉国家保密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岗位保密责任书的要
求,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词可的

第二十三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词可的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国
家秘密载体,严格控制接触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
范围。…

第二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第二十四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在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
门、部位设置安全可靠的保密防护设施。

第二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叮的

第二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诊叮的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和信息系统札取安全保密
防护措施,不得使用无安全保密保障的设备处
理、传输、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第二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单位举办涉及国家秘密的重大会议或者活动,应
当制订专项保密工作方案,并确定专人负责保密
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必须在有安全保密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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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8,11

障措施的场所进行,并严格控制与会人员的范
围。

第二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叮的

第二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讯叮的
单位在对外交流、合作和谈判等活动中,应当保
守国家秘密,对外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实物样
品,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评可的

第二十八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评可的
单位应当依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跋建
立保密档案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人员的管理、
泄密事件查处等情况进行记录,及时归档,并对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

第二十九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擅自从事评可目录范围内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生亦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
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

第三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交许可的单

第三十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交许可的单
位,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武器装备科
研生产许可证的,处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违法接受并使用
他人提供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停
止武器装备生产活动,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
处违法生丘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
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第三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
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处5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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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
业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
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
理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准予许可的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国防科技工
业管理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
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
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准
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决定
的;`

(三)发现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
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而擅自从事列人许可目录的武
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不及时依法查处的。

第三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第三十五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
下罚款,对直接货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第三十六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
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
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第三十七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

国务院公报2008,11

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被吊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证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
生产许可: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国
“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实施。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

第四十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武器装备科

国务院文件

研生产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武器装
备科研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
起,在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
内,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一
评可。“

第四十二条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词可管

第四十二条军工电子行业科研生产词可管
理,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规余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自2008年4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4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途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目属机构:

国发〔2008]14号

《国务院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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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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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产生的新一届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
法》,制定本规则。

二、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
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科学发
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
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

廉洁政府。

三、国务院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
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
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国务院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子
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
廉洁。

五、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国务
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