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
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
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
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
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
医祥万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
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
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
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
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
基础设施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森林防火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
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
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
国务院公报2008.35
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
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
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
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
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
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
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
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
医祥万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
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
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
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
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
基础设施建设纳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森林防火经费纳人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
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
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
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
国务院公报2008.35
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
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
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
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
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
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
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
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
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
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
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
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些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国务院文件
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
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
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
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
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
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
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
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
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
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
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
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
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
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
命英招
国务院公报2008“35
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
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
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
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
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
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
塘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
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
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犬民政府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
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
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根据景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
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
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
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
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感。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
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人
医亢
国务院文件
瘀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
他紧急任务需要进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
志,并对进人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
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人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
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
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
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
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
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
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
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
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人森林高
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
“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
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顾
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十三条_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
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
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
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
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
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
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
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
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
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
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
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
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
些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
国务院文件
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
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
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
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
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
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
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
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
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
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
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
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
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
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
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
命英招
国务院公报2008“35
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
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
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
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
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
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
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
塘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
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
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犬民政府应当根
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
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
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
当根据景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
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
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
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
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
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感。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
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
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
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人
医亢
国务院文件
瘀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
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
他紧急任务需要进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
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
志,并对进人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
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人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
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
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
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
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人森林防火区的车辆
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
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
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
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
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人森林高
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
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
“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
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顾
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
国务院公报2008.35
国务院文件
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
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
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
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
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
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
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
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
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
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
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
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
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
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
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
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椒林火
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椒
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
救。医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
救,及时疏散、撒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
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
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
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宿
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
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敏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
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
瘀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
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
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标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
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
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
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椒林火
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
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
木标浩
国务院公报2008,35
“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
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林取开
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文
通管制等应急掀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节通
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
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
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俩。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
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
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叮撒出看守人古。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
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
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
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
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
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
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
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
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
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
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
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
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
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
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
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
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
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椒林火
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椒
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
救。医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
救,及时疏散、撒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
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
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
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宿
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
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敏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
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
瘀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
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
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
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标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
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
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
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
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椒林火
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
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
木标浩
国务院公报2008,35
“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
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林取开
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文
通管制等应急掀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节通
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
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
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俩。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
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
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
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叮撒出看守人古。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
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
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
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
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椒林面积在1公
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
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
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
心
国务院文件
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
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
绅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_
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
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
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
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门社会
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
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
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怖。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
工补贴和生活表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跋的
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
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
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
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朱取更新造
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国务院公报2008.335
国务院文件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
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
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
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
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椒林面积在1公
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
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
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
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
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
心
国务院文件
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
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
绅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_
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
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
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
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门社会
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
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
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怖。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
工补贴和生活表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
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跋的
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
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
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
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
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朱取更新造
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国务院公报2008.335
国务院文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司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
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
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
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
兀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认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
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人森林防火区的机
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人
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
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
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
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司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
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
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
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
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
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
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
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1万
兀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
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认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
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
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
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人森林防火区的机
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人
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
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
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
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
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
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
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
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
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
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
第五十四条“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
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五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发
生的森林火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有关
国家政府签订的有关协定开展扑救工作;没有协
定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国家政府协
商办理。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