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
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
取得使用词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
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
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
足、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人学或者
在寄宿制学校人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
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
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林取措施,发展
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
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
a“cuzT李cr八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人学,并且公共交通不
能滢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札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
口
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
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
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
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
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
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绕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
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工领导、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
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
国务院公报2012,。11
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
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
息共享机制。沥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
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
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一品质量保证
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备
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
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
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
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丘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
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司,方便群众举
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
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
门处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
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
取得使用词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
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
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
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
足、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人学或者
在寄宿制学校人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
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
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林取措施,发展
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
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
a“cuzT李cr八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人学,并且公共交通不
能滢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应当札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
口
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
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
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
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
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
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
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
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
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绕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
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
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
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工领导、组织、协调有
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
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
国务院公报2012,。11
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
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
息共享机制。沥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
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
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一品质量保证
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备
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
厂、销售。
第七条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
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
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
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丘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
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司,方便群众举
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
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
门处理。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
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菅
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
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国务院文件
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
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
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
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
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
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
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
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
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
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
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
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菅
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
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
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
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
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
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
国务院文件
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
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
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
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
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
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
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
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
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
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
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
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
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跋
取得许可:R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
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振站
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
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心渡一
国务院公报2012,。11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
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
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
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
孔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吕
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
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
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
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
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
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
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
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艮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
卫星怡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
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曹一
国务院文件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润
除安全险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
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
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爻通运辆主
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
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跋
取得许可:R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
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振站
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
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心渡一
国务院公报2012,。11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
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
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
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
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
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
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
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
孔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吕
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
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
事项.
第十七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
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
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
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
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
第二十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
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
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
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艮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
卫星怡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
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曹一
国务院文件
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润
除安全险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
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
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爻通运辆主
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
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四章“校车驾驶人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
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
周罗;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
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
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
重节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癌症、
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
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芸
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
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讽明
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
国务院公报2012,。11
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
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
机关节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_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巳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
鸵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竟“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尺量避开急
弛、陡坡、临雕、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
开的,道路或者芸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
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
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_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
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以在芸通安全隐患的,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
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跋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吕校车标
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
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目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
情形的阿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文通
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
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具交通专用车道以
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辅通行但允词公共爻通车辆通
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
答站点停算;未设校车停探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
共交通站台停算。
国务院文件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
照标准设置校车停探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
炎标牌,施划校车停振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
应当探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
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
道的道路上停算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
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
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邹机动车道
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彼,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
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
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
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
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_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
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
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
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
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弛、陡坡、窄路、桐桥
以及冰雪、泥汛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
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
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
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
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亢通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
路芸通安全违法行为,跋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
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公报2012,11
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
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
周罗;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
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
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
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
重节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癌症、
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
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
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
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芸
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
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
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讽明
理由。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
国务院公报2012,。11
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
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第二十六条“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
机关节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第二十七条_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
安全法律法规,巳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
鸵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五竟“校车通行安全
第二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尺量避开急
弛、陡坡、临雕、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
开的,道路或者芸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
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
速标志、警告标牌.
第二十九条_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
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以在芸通安全隐患的,当
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
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
公安部门规跋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吕校车标
志灯。
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
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目然灾害、
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
情形的阿外。
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文通
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
优先通行。
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具交通专用车道以
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辅通行但允词公共爻通车辆通
行的路段行驶。
第三十二条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
答站点停算;未设校车停探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
共交通站台停算。
国务院文件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
照标准设置校车停探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
炎标牌,施划校车停振站点标线.
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
应当探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
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
道的道路上停算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
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
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邹机动车道
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彼,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
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
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
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
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十五条_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
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
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
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
其规定。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弛、陡坡、窄路、桐桥
以及冰雪、泥汛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
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
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第三十六条“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
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
驾驶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亢通管理部门应当加
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
路芸通安全违法行为,跋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
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国务院公报2012,11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_
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_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
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
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学生上下牛时,在十下引导、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质格,饮酒、
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竿
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
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
驶人吕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仨
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
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剖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字生
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禅止除驾驶人、随转
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
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名、外部照明、弟
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廿在安全隐患的校
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
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仿。
一侯一
国务院文件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
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
应当将学生撒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
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
谐|
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
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
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
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
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
责:
(一)学生上下牛时,在十下引导、指挥,
维护上下车秩序;
(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质格,饮酒、
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竿
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
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
驶人吕动校车;
(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仨
等危险行为;
(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
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四十条校车的剖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字生
乘坐。
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禅止除驾驶人、随转
照管人员以外的人员乘坐。
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
驶前,应当对校车的制动、转名、外部照明、弟
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廿在安全隐患的校
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
油,不得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
仿。
一侯一
国务院文件
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
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的,随车照管人员
应当将学生撒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校、校
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
谐|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
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
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
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
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
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
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
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驹
国务院公报2012,。11
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_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元认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
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确跋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
算站点停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
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鸵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
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
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骈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
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
毋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
机关节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
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
安机关爻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并依照道路亢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
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
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
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
跋,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国务院文件
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
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羔责令
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欣.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
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_
作出许可冯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俭
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
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侬
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
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
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
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
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
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公报2012,。11
第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
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
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
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
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
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
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
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
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
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
营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
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
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
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驹
国务院公报2012,。11
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_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元认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
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
确跋的线路行驶;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
算站点停筠;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
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四)鸵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
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
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
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校车骈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
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
毋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
机关节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在机动
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
安机关爻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
并依照道路亢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
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
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
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辆.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
跋,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国务院文件
2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
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羔责令
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欣.
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
由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聘
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
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_
作出许可冯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俭
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
牌.
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侬
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
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
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
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
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
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
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
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
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务院公报2012,。11
第八章_附“则
第八章_附“则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人园.
人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
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
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
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
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
国务院文件
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
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
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
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目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
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军人口发尸|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L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_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
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C2006j】22号)精神
制定,旨在闸明“十二五“时期国家人口发展的
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指导未来五
年我国人口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
门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
二,口狱一-
(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成就.
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穗定。人口计生工作思路
方法不断创新,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
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稳定低生育水平长
效机制基本建立。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
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
“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人推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
规划幼儿园布局,方便幼儿就近人园.
人园幼儿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
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
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当
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
用校车,遵守本条例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
国务院文件
法。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
务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应当自本条例施
行之日起9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取得
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本条例施行后,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
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在省、自治区、目辖市
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限内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
牌的其他载客汽车.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军人口发尸|
“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发[L201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_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
本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
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C2006j】22号)精神
制定,旨在闸明“十二五“时期国家人口发展的
基本思路、发展目标和工作重点,是指导未来五
年我国人口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各级政府和部
门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十二五“时期人口发展形势
二,口狱一-
(一)“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的成就.
生育水平继续保持穗定。人口计生工作思路
方法不断创新,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服
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稳定低生育水平长
效机制基本建立。以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
度、“少生快富“工程和特别扶助制度为主体的
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初步形成。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和生育关怀行动普遍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
“动、关爱女孩行动和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深人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