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6-12-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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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刀l立妻薯i「蓁{夕『j)`…'}子矛葱(的】菖矗1葭更′荀等学校是擅=旨以1甬〕亡工国瑟[责董鹳定曰'叁丨专丨”〕人学灵蒙1玉贬I蕾'言]高叁蔓乞
E'谭】学阜亏菖!业学生贵妻又主要i音彗′幕寅【〕`重j}更的全日斋t…1]大学蓦虫立}翌Z罩曰'曹〕三`半]′二【蓦寿′;禾〔丨霹'蠡等与】r学亓F鸟t学校高睾【圭耳蔓亳

业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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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三条国氦亨〈莒【置【`盲委员'〕喽菩/三、Z当才畏拖匡乡歪箩贤宁建}爱和刁【土差`翼~发展的需要人才^萝]更的动苔Jr学予页
测和办学条件的实际可能,编制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调整普通高等教育的

“结构,署`」茎善蚩I晕玉处理发展普1甬田葛睾【′虽…堇更育同笋」艺展′5」它义义F荀等垄(z育[亩嚎道】穹"【墨=专业邑j!J更育和基刁訾矗!矗垄仕育庄丨售〕

“关系,合理地确定科类和层次。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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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凡1勇〕亡{f王T′郦′有翼菖萼1臣召高彗【虽=学才B芝的扩大招生、i〕首骐玉召Z专业接受委盏[l三土害『】【寻熹斋联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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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达到大学本科毕业文化水平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还应当配备

专职思想政治工作和系科、专业庄'兰]董'1责人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歹贝芍一j安下歹穸U规定酉己备*与学校I壬'勺专业妻三窃乙置圭学生/义娄鹭

第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歹贝芍一j安下歹穸U规定酉己备*与学校I壬'勺专业妻三窃乙置圭学生/义娄鹭【才君)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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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合格教师。

(一)大学及学院存建桉招生时,铀寸公共必修课程和专业基础必修课程,至型〉应-
当分别配备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二人;各门专业必修课程,至少应当分别配备
具有讲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具有-皇_‖亭绶[壬贻受珥【!荨戛妻胥馋[上I雪'叟〕专{壬莒!里丈师义委j【,应当不何于_胡

“本校(院)专任教师总数的10%

(扁葛等专矛`「[学4…芝丕乏高等【虽…耳萝戛业学才〕'艺在建藿B芝击`召生丨i一」卜名r丨惶]公三矗…l…必f彦】}锥君呈牙妾t]专业基荷丑矗`′′_…'′…

“永修课程,至少爪立当分}二瀑u配备r)昌<有l卖鲈师镶赃夏多`臭j」l上曰l兰]专任皇I!j[师一人;各门主要专业课程至,

邳>应当分晏千昱U酐玉备具有l妻…麝师耳F戛妻/…r以[上I曰'叟】专'庄辜彗z师A具有富‖望'旦仡茎[受耳买夏妻}〕[上酋l<〕专'压亘j重j[师人

2数,′垦`Z当不低于又l置才苎(乏专'压亨鳌I师`津j【娄丨[I墨'鲁]5%

(三)大学及学院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栾(院)专任教师大数的四分之
一;高等专科学校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高等职业学
塔的兼任教师人数,应当不超过本校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一
3少委!〔童t曼置′区亘&吏4酷′j菅歹】仨三丨【`Jr茎'叁曰'官j】]昌萼1甬F荀刍"鲁【学才B艺薹墓1B`…聋蘑z1畜生具有刹教提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达
不到(一)、(二)项要求的,需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

第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和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
保证教学、生活、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普萼1甬F荀刍_'『虽=学藿三餮芝I…'言]占地面蓦〕谭宴及】丨三蓄乏舍建′
筑面积,参照国家规定的一舫高等学校校舍规划面积的定额核算.`
…昌雇】罩甬F蒿鱼'「j=^手}藿三<堇l菅l〈〕/B*乏4全#可登蚤]胡歹′墓『p曼但】莫可{墓妻f吏用I曹'含J校舍面积应当保1I}…各聋毒!…度擅…召生.′
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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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_妻i惶]甬召高菩夸学】丨B芝在建】丨蜜芝擅曰叠髻生E'〕`大学及学院'疆〈〕i重用图与I丐'文科、政法、财经

“院校应当不少于八万册;理、工、农、医院校应当不少于六万册。高等专科学校及高等
“职业学校的适用图书,文科、政法、财经学校应当不少于五万册;理、工、农、医学校
应当不少于四万册。并应当接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置必霁的仪器、设备标本、,

模型。

理二3夕z蠹乏卜蓦宅】丨B吏应当有必需I雪t叁】孝直′〔学箩…刁工厂亘~吏农(林)土汤者曰[丨固定的生产实二]基地,
师『〉f互丨骞…宁:校应当有|灞f〕`属l墨'趸〕实理夏砦』羞学】'3艺亘′吏固定|售r′〕实二〕学/′盏茎,医学丨置〕亏`=校至少应当有j…叉于I箩1吏f属医p蓦亏;′
和适应需要的教学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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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才B芝′…)于需I…'(〕基本建}曼投资矛锢芎墨歹【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

第十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才B芝′…)于需I…'(〕基本建}曼投资矛锢芎墨歹【育事业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
切实曰l〈〕{〉鬟1L正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三章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

第十一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
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第十二条_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二条_称为大学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一)在文科(含文学、历史、哲学、艺术)、政法、财经、教育(含体育)、理

“科、工科、农林、医药等八个学科门类中,以三个以上不同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和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

(四)全日磊盲丨j7庄校学生}十〕它']贲辜爷]'虞刁岂膏…五干/义以[上但】Z雹远地区或`_有妻|萼蕾苄蔓}!耙丨已吾言要经国家“

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三条称为学院的,歹真町宁要」′芒合-丨蓁歹讶U萝凄鹳定g′…`

第十三条称为学院的,歹真町宁要」′芒合-丨蓁歹讶U萝凄鹳定g′…`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_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
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四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四条“称为高等专科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1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十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
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第十五条_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第十五条_称为高等职业学校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高等专科层次的专门人才;
(二)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一十人以上。但边远地区或有特殊需要的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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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万B林止限t一余吴

第四章审查`=正〕[:芸喹^收

第四章审查`=正〕[:芸喹^收

第十六条国箩责〔彗重及【育委员l差`翼~每薹茴丨…第三荨…度歹〕\珥旦气}盈Z`】…昌萼i甬一r

第十六条国箩责〔彗重及【育委员l差`翼~每薹茴丨…第三荨…度歹〕\珥旦气}盈Z`】…昌萼i甬一r言._…鬟′′【虽=学校的′I…苜宁i】I:手″冕言荬设置
…'普通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申请,选期则廷至下一年度审_
批时间办理。〉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薯婆Z分〉至7审壬贻|〕I:量l彗建末口审′虔=ti二正

第十七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一】薯婆Z分〉至7审壬贻|〕I:量l彗建末口审′虔=ti二正式建校家】喜呈昼
两个阶段、完全具备建桉招生条件的,也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招生。

第十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

第十八条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由学校的主管部门邀请教育、计划、人才需求
_预潢夏‖劳动人事、财政、基本建设等有关部门和专家共同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班2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学科门类、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目标、规模.领'荨'j毒
体制、招生及分配面向地区!「招沥

.(二)人才需求预测、办学效益、高等教育的布局!

(三)拟建学校的师资来源、经费来源、基建计划.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_

第十九条“凡经过论证,确需设置普通高等学校的,按学校隶属关系,由省、自治_
区、直^车害市义义民政′嘈萼】【取`_国妻昱`卜'豪亏′:有关部丨刁向国箩了更彗巨JZ育委员l尝`蘑~步」…罡出筹建…]'望膏巳1匿一'盲'_…筝『菩罄学校申]着『〔】享,
并附交论证报告.

国妻菖′【~…青:有萝怠菅"…[S丨刁申L青套音建…】墨'z1甬「r言′言等学校还应当附交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书。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擅=鏖〕匕箩匡之日i薹三`茎应当不少于年,但最长不

第二十条普通高等学校的筹建期限,从擅=鏖〕匕箩匡之日i薹三`茎应当不少于年,但最长不
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一来经批准筹建的普通高等学核,凡答台本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拳学校
“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荨谬纫寓市义义民政真薯姜j【亘L吏国妻言r丨寡妾己有叟怠音[5丨`才向国箩丁蹇惹【育委员l尝蘑`羞宅宴…'出正王吏…-

建校扭雳召生申1…毫'芗I苷舍'并附交筹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热国家教育委员会在接到筹建普通高等学校申请书,或正式建校招生申
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筹建或正式建校招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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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的办学质量,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
机构,对新建普通高等学校第一扁毕业生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
.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
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

第五章′才冥令^查处理'史′萼

第五章′才冥令^查处理'史′萼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蓼芳〔芎臣JI育委员尝蘑`区美蠢U1`亨膏7J耆壬责后
其调整、整顿、停止招生或停办,
,(一)虚报条件,筹建或建立普通高等学校的
(二)擅自筹建或建校招生的;
(三)超过筹建期限,未具备招生条件的;
(四第一届毕业生经考核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7EL【T擅萝{!定墓朝[攀艮内,达不至u′审】更量一二白'兰]1慢十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的。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

第二十六条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
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王丁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