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文件的办法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50-01-01 00:00:00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 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

“政务院关于中央人民政府,
所属各机关发表公报及公告性
文件的办法0
(一九五Q〇,年发布)

本院于一九四九年十二盯九日颁布了关于统一发布中央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重要新闻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一切公告
及公告性的新闻,均由新华通讯社统一发布。现为进一步加强新
闻发表的效果及其准确性;特指定:凡属中央人民政府及其所属
各机关的一切公告及公告性新闻,均应交由新华通讯社发布,并
由《人民日报?货责刊载;如各种报刊所发表的文字有出入时,应仁.
新华通讯社发布《人民日报》刊载的文字为淮。其办法如下;

一;关于法令者

1.凡公告全国人民周知的重要法令,经政务院核定交新华通
讯社发布后,《人民日报》应按其内容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发表;如
有必要按一定日期刊出者,由政务院秘书厅注明。

2、次要的法令如因6人民日报?篇幅拥挤得增刊发表;其中如
有注明限期者必须如期刊出;未注明限期者,从接到稿件之日起,
必须在一周之内刊出。':

3、仅与一部分人或一部分地区有关的法令,而无普道周知之

@此办法中涉及的组织机构名称蛛有变化,但内容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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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者,除由政务院指定新华通讯社通知有关地方的报纸全文发
表外,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发表或摘要发表。

一、关于报告者:

1、凡政务院指定要《人民日报》发表的重要报告,《人民日报》
应依其内容性质和重要性分别在各版刊载,亘【迳i〕首1…lj】|='j拳蠢其有限期
者,应如期发表。

2、一般的工作总结报告等,系寻由<〈人民日报〉〉擅商要-′'三妄成黄嫂1于闻亘′麾
改为论文等形式发表;但因发布机关的工作需要而提出要求阡,亦
得由《人民日报》在增刊上全文发表。

三、关于任命名单者:

工九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任命名单〈连同履灵三),
《人民日报》应于一周内增刊全部发表。|'
“此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任佐帝单“二舫的不在《人民日报》
上发表;其重要者,经政务院批注,《人民日报》应]噻菅【茎爵正髯害主日]胡歹主舅噩董
闻版或增刊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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