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
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
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
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
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核
素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
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
第三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及
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
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
缝、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
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
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
不再回取的活动。
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处理,是指为了能够安全和经济
地运输、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通过净化、浓
缝、固化、压缩和包装等手段,改变放射性废物
的属性、形态和体积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贮存,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临时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进
行保管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处置,是指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
放射性固体废物最终放置于专门建造的设施内并
不再回取的活动。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第四条“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管理,应当坚持
准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次安全的原则。
B吴木一志
准量化、无害化和妥善处置、永次安全的原则。
B吴木一志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
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全国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责放射性
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负
责本行政区域放射性废物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放射性废物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
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
物.
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
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
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
物.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
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
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
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
全管理技术.
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全国
放射性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国家鼓励、支持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的科学
研究和技术开发利用,推广先进的放射性废物安
全管理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
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
郡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
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情况
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贯开
第二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贯开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交生的不
第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将其交生的不
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
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芸取得
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
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
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
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
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诊
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能回收利用并不能返回原生产单位或者出口方的
废旧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旧放射源),送芸取得
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
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除废旧放射
源以外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
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
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并及时送交取得相应诊
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
第十一条“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对其产生的
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
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
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
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目
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
位处置。
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转变为
放射性固体废物。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
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
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目
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
位处置。
第十二条“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
第十二条“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
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词叮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
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
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
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
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
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
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
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
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
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
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
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词叮证: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贮存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
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
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
核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接收、贮存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
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
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
纲、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
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
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
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
请领取贮存许可证.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
第十三条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
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
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单位.
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条件的证明材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
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
发许可证,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
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务院其他有
关部门的意见。技术评审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
申请单位.
第十四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
第十四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应当
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载明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
第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变更单
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
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
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
k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
可证.
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
之日起20日内,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
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需要变更许可证规
定的活动种类、范围和规模的,应当按照原申请
k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程序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许
可证.
第十六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
第十六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的有
效期为1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
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效期为10年.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
位需要继续从事贮存活动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90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
出延续申请。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效
期届满前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对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
第十七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
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
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
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
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
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
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
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札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
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
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第十八桧“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
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辑射环境监测计划,
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图
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
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
数据,发现安全隐悟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
卞酮引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
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
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
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
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
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
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
置、清洁解控、送交处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
项.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
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札取必要的防
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
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
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
第十八桧“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
据贮存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辑射环境监测计划,
对贮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贮存设施周图
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监
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
数据,发现安全隐悟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原因,采
卞酮引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
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
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
行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十九条“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
第十九条“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
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
处置时,送芸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
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废物送交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贮存、
处置时,送芸方应当一并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种类、数量、活度等资料和废旧放射源的原始档
案,并按照规定承担贮存、处置的费用.
第三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三章“放射性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条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
第二十条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
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
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
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
废物的处置。,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地质、环境、社会
经济条件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的需要,在征求
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上编制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报国
务院批准后实施。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置场所选址规划,提供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
所的建设用地,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放射性固体
废物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
第二十一条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
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
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
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
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
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施,应当按照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技术
导则和标准的要求,与居住区、水源保护区、交
通干道、工厂和企业等场所保持严格的安全防护
距离,并对场址的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等自然条
件以及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
第二十二条“建造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
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
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不
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不得
批准选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废物
国务院公报2012,1
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
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施,应当符合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
划,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不
符合选址规划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不得
批准选址或者建造.
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废物
国务院公报2012,1
深地质处置设施的工程和安全技术研究、地下实
验、选址和建造,由国务院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
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
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
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
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核
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
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
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
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
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五)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
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
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
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
和应急方案等.
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
(一)有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能保证处置设施安全运行的组织机
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
处置单位应当具有1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
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
至少有3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高水平放射性固
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具有
20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
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核
安全工程师.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接收、处置设施和场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
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
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固体
废物深地质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
安全隔离要求。
(四)有相应数额的注册资金。低、中水平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
3000万元;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a放射性
固体废物处置单位的注册资金应不少于1亿元.
(五)有能保证其处置活动持续进行直至安
全监护期满的财务担保.
(六)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
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
纲、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
和应急方案等.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的
国务院文件
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评可
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国务院文件
申请、变更、延续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及评可
证的内容、有效期限,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
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
第二十五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
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
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
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
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
物进行处置.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
体废物处置情况记录档案,如实记录处置的放射
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放位置等与
处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情况
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
第二十六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
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
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
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
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
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厚因,木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
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劝《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
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根据处置设施运行监测计划和辐射环境监测计
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并对处置设施
周围的地下水、地表水、土壤和空气进行放射性
监测。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如实记录监测
数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周围环境中放射性核素
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立即查找厚因,木
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和核工业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构成辐射事故
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劝《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规定进行
报告,开展有关事故应急工作。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设计
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
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
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
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仨
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公报2012,1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
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
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
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
位承担。
服役期届满,或者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已达到
该设施的设计容量,或者所在地区的地质构造或
者水文地质等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处置设施不
适宜继续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法办理
关闭手续,并在划定的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关闭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处置单仨
应当编制处置设施安全监护计划,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国务院公报2012,1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
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关闭后
的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
单位因破产、吊销许可证等原因终止的,处置设
施关闭和安全监护所需费用由提供财务担保的单
位承担。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
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
“检查。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放射性
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门铃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
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人袖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
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
者后续处理报告。
钰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门铃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
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二)进人袖检查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检查
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
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
者后续处理报告。
钰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
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
业务秘密。
第三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第三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
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
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
范掀施,亘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
咤s乏…一二
国务院文件
练。
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
放射性废物危害的大小,建立健全相应级别的安
全保卫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和人员防
范掀施,亘适时开展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应急演
咤s乏…一二
国务院文件
练。
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第三十一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
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
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
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
该项工作。
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
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
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
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
该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第三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
物京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
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
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
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
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
物京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
置等情况。
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
31日前,向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核工业
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报告上一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
接收、处置和设施运行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
第三十三条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
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或者擅目处置。
禁止无词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
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以、处置活动。
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或者擅目处置。
禁止无词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
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
以、处置活动。
第三十四条“禅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
第三十四条“禅止将放射性废物和被放射性
汛染的物品输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
署、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竟法律责任
汛染的物品输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经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
署、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竟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负有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余,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目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
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
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讯
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为。
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余,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目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放射性固体废物
贮存、处置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不符合选址规划
或者选址技术导则、标准的处置设施选址或者建
造的;
(三)对发现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的;
(四)在办理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讯
可证以及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收受他人
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行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核设施营运
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
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广
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丘生
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节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交
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爻贮
存、处置的。
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
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的,指定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代为贮存或者处
置,所需费用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位承担,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广
生的废旧放射源送交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丘生
的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节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其交
生的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爻贮
存、处置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
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札取治理措
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芸无
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
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
擅目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贯
存、处置,或者擅目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
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评可证的
单位处置,或者擅目处置的。
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
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札取治理措
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核设施营运单位将废旧放射源送芸无
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将其他放射
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处置,或者
擅目处置的;
(二)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贯
存、处置,或者擅目处置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将废旧放射
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评可证的
单位处置,或者擅目处置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札取治理捂
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
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开、
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之一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
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札取治理捂
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
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
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活动的;
(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期限从
事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开、
处置活动的;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
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贮存、处置废旧放射源或者其
他放射性固体废物的。
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
第三十九条“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
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z嘴恩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万元以下的罚欲。
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按照规
定进行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
z嘴恩
国务院公报2012,1
国务院文件
万元以下的罚欲。
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第四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
佣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道期不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欲。
佣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
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道期不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欲。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碍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皙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监督
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皙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第四十二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
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
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
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中华人民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输人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
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
物或者袖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
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竟附“刑
共和国境内输人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
物品,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放射性废
物或者袖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由海关责令退运
该放射性废物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并处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竟附“刑
第四十四条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
第四十四条军用设施、装备所产生的放射
伯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
性汛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伯废物的安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
性汛染防治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废物运输的安全管理、
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
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放射性废物造成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以及劳动
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废物造成的职业病防
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
已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了公布,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恺_理“温家宝
e命丨工林江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
已
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了公布,目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恺_理“温家宝
e命丨工林江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制定本条例。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