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1-01-08 00:00:00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

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
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
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伟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伟
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乡…1:〈批警{曰霆
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
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
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
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
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
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
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
欧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
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
财厂。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单位主要
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
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

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

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
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
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
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
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
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
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
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
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
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
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
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三章“总会计师的权限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

第十条总会计师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

,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

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者纠正。制止或者纠正

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不同意总会计师对前欲
,att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行为的处理意见的,总会计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

第十一条总会计师有权组织本单位各职能
部门.直属基层组织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和成本
管理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

第十二条总会计师主管审批财务收支工
作。除一般的财务收支可以由总会计师授权的财
会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员审批外,重大的
财务收支,须经总会计师审批或者由总会计师报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批准.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
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表,须
经总会计师签署.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
济协议等,在单位内部须经总会计师会签.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

第十四条“会计人员的任用.晋升、.调动、奖
惩,应当事先征求总会计师的意见。财会机构负
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人选,应当由总会计师
进行业务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任免与奖惩

第四章“任免与奖惩

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_

第十五条企业的总会计师由本单位主要行_

政领导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者聘任;免职
或者解聘程序与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总会计师依照干
部管理权限任命或者聘任;免职或者解聘程序与
任命或者聘任程序相同.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
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

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
少于3年;
(四)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
万根-一-

经济法

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掌握现代化管理的
有关知识;

(五)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
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

第十七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成绩显著,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或者国
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奖励,

(一)在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应用现代化会计
方法和技术手段,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在组织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增收节
支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法行为,保
护国家财产,防止或者避免国家财产遥受重大损
失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四)在廉政建设方面,事迹突出的;

(五)有其他窝出成就或者模范事迹的.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第十八条“总会计师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区别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企业职工
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的规定给予处
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
造成财会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对偷税漏税,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收人,
滥发奖金、补贴,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害国家利
益的行为,不捣制.不制止.不报告,致使国家利益
遮受损失的,

(三)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
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四)以权谋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国
家利益遮受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总会计师有前款所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

,熟悉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增刊

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

第十九条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阻碍总会计
师行使职权的,以及对其打击报复或者变相打击
报复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
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章_附“则

第五章_附“则

第二十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

第二十条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需
要设置总会计师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经济法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
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
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63年10月18日国务院批转国家经济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设置总会计师的
几项规定(草案1iy1978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
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有关总会计师的规定同
时废止。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991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号发布“根

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足》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
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6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坝
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
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
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字。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一
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爻通
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
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第三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
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

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
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

第五条“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
一的方针。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
的义务。

第二章_大坝建设

第二章_大坝建设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

第七条兴建大坝必须符合由国务院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大坝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坝安全
技术标准.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

第八条兴建大坝必须进行工程设计。大坝
的工程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仨承
担。暮澈裴术恩弘,
大坝的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工程观测、通信、动
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设计。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第九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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