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忌“则
第一章忌“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顾遮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蜂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募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遮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
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顾遮守本条
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
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
第-蜂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募察单位、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遮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
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敏一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
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巾请领取施工许史证
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
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眈
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遮守国家有关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
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
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
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
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
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
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
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
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
-敏一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
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巾请领取施工许史证
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
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
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
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
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
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眈
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遮守国家有关民用爆
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亦的需
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T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选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1十单位应当灵旨】责蕾董谚]罡茧工安全盐皂作和薹防擅【/叠】的裔
要;对涉及胡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定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衍,训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
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订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感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间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
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
时,应当出具检测含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一一__嗝___________一一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卷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
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
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顾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
果负责:
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
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亦的需
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
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
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
T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选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
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1十单位应当灵旨】责蕾董谚]罡茧工安全盐皂作和薹防擅【/叠】的裔
要;对涉及胡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定设计文
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
“衍,训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
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
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订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
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
安全事故隐感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
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
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间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
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
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
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
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
时,应当出具检测含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
及配件。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一一__嗝___________一一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卷施工起重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
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
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
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
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
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
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顾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
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
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
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
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
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单俚螂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
“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货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感,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头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猎施所需费用,应当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悟,应当及时吾
项目货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犬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朋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爆破作业火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东塘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务院公报2004.3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华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井)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i
(六)拆除\爆破工程3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正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
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宙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正单位负
责项目管理的技术犬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_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圭人口
处\施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隆道口、
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
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正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施正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
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
“一诊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
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汀憎职不
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
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掀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
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
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
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
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
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
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
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位置a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朗硫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大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
“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
恩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i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止。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
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
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
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
单俚螂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
“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货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
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
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
全事故隐感,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头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猎施所需费用,应当
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
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
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悟,应当及时吾
项目货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
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犬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
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
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朋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
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
拆卸工、爆破作业火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
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东塘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国务院公报2004.3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
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华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
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井)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i
(六)拆除\爆破工程3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正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
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
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宙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
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正单位负
责项目管理的技术犬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
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并由双方签字确认。|_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圭人口
处\施正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隆道口、
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
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
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正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
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
施工措施。施正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
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
按照合同约定执行3
“一诊
国务院文件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
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汀憎职不
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
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
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掀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
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
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
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
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
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
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
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
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
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人口处设置
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
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
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
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
“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
急措施后撒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
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
国务院公报2004.3
国务院文件
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
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人施工现场
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
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
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
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
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
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
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
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
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
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
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
位置a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
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
朗硫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
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
记人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
格的大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
『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
“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
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
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
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
恩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i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
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
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_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_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
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
1
国务院公报2004.3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王
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
王程是香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
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捂
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
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阿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撒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
牛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
诉。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
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_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
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_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
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
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
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
1
国务院公报2004.3
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王
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
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
王程是香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
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捂
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人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
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阿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撒出作业
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
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
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
牛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
诉。
第六章_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六章_生产安全事故的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国务院文件
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嚣材谊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
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
栾;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
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掉照国
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
负货上报事诉。
第五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床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升二条建诱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国务院文件
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
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嚣材谊
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
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
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
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
栾;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
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
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
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掉照国
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
负货上报事诉。
第五十二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
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床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
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升二条建诱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国务院公报2004.3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
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
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道期未改正的,责
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
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戒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佃'召灵〕f1j袁′甚妄有关规定1昌.究瑟f丨]事责1壬造成损失
丨(C)未挂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文件
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悦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
孜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
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造究刹
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
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拳照安全施工
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
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土3倩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偃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
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伴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
国宁刹租
国务院公报2004.3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
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
目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3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
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
不
国务院文件
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
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
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眈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
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
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国务院公报2004.3
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大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木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
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
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散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火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
国务院文件
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撒职处。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
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
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
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
或者撒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国务院公报2004.3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
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
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
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
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道期未改正的,责
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
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
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余,建设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
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戒重大安全事故,构成
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
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
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
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
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
员,依佃'召灵〕f1j袁′甚妄有关规定1昌.究瑟f丨]事责1壬造成损失
丨(C)未挂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
国务院文件
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
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
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
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
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
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
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悦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
孜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
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
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
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
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
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造究刹
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
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拳照安全施工
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
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土3倩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偃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
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
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伴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
国宁刹租
国务院公报2004.3
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
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
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
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
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
(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
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
目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3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
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
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
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
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
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
不
国务院文件
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
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
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挪用列人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
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
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
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
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
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
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
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眈
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
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
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
国务院公报2004.3
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
责任大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其.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
件在进人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
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木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
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
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
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
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遂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
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散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火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
国务院文件
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撒职处。
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
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
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
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
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
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
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交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发【2003]鳃号
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
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决定成立国务院
g于驾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条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交管理,
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关于成立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
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的决定
国发【2003]鳃号
为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加
快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发展,决定成立国务院
g于驾
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
「直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