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00-11-05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丁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

第一条“为丁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
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
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
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
馈线、塔桅(杆八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
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拷电
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
(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
收天线、馈线、塔桅t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
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
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
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
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厂播电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厂播电视
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秦分、截
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厂播电视设施的行
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厂播电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厂播电
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厂播电视设施
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

第六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
-
国务院公报2001.1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
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
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
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
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
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
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
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
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
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
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

第七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
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
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
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错、控沙等
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杯、塔桅
(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
1米芋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
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
亏兰米3|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析)、拉线周围1米
汤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
倒腕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晁;

明-

国务院文件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
留、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
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
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
碧输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
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
影响的挖据、施工;

(四)在塘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宅全和损害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宅全和损害
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迹
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债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
(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选行烧荣: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资施
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图
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
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
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
易爆设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
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
避开各种干扰源:
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文件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
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户、字
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遮守本条
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
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
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
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
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300米范围外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300米范围外
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亚木
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偷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

第十四条在天线、偷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
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逃
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
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补俩。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
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
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
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
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
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厂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
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亚在
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
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了以
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厂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
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
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
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迂
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
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
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
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
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罚“则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
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
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火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
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

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火件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
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三)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
置金属构件、倾倒腕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袖、抛锚、拖锚、挖沙、取
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
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
笠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王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
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
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擅目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
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

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
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
吐干政棋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

国发〔2000]33号
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
央高眠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
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