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丁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
第一条“为丁维护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确
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
条例。
保广播电视信号顺利优质地播放和接收,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
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
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
馈线、塔桅(杆八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
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拷电
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
(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
收天线、馈线、塔桅t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
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
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跋执行。
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
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
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
馈线、塔桅(杆八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
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拷电
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
(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
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
收天线、馈线、塔桅t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
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
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跋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广播电视
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
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设施的规划和保护纳人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加
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
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所管辖的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工作,
并采取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厂播电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厂播电视
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秦分、截
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厂播电视设施的行
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设施的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秦分、截
留、破坏广播电视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厂播电视设施的行
为,均有权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二章“保护措施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厂播电
第五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厂播电
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厂播电视设施
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视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其正常运行。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厂播电视设施
周围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要求。
第六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
第六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
-
国务院公报2001.1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
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
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
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
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
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
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
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
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
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
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
国务院公报2001.1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者损坏天线、馈线、地网以及
天线场地的围墙、围网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中波天线周围25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25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
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三)在短波天线前方500米范围内种植成
林树木、堆放金属物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建
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500米为计算起点兴建高
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四)在功率300千瓦以上的定向天线前方
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
为计算起点兴建高度超过仰角3度的高大建筑;
(五)在馈线两侧各3米范围内建筑施工,
或者在馈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种植树木、种植高
杆作物;
(六)在天线、塔桅(杆)周围5米或者可
能危及拉锚安全的范围内挖沙*取土、钻探、打
桩、倾倒腐蚀性物品。
第七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
第七条“禅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
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
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
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错、控沙等
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杯、塔桅
(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
1米芋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
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
亏兰米3|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析)、拉线周围1米
汤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
倒腕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晁;
明-
国务院文件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
留、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施的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两侧各5米
和水下传输线路两侧各30米范围内进行铺设易
燃易爆液(气)体主管道、抛锚、拖错、控沙等
施工作业;
(二)移动、损坏传输线路、终端杯、塔桅
(杆)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三)在标志埋设地下传输线路的地面周围
1米芋围内种植根茎可能缠绕传输线路的植物、
倾倒腐蚀性物品;
(四)树木的顶端与架空传输线路的间距小
亏兰米3|
(五)在传输线路塔桅(析)、拉线周围1米
汤围内挖沙、取土,或者在其周围5米范围内倾
倒腕蚀性物品、堆放易燃易爆物晁;
明-
国务院文件
(六)在传输线路塔桅(杆)、拉线上拴系牲
留、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
第八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的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
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
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
碧输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
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
影响的挖据、施工;
(四)在塘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安全和损害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移动、损坏监测接收天线、塔桅(杆)
及其附属设备、标志物;
(二)在监测台、站周围违反国家标准架设
架空电力线路,兴建电气化铁路、公路等产生电
碧输射的设施或者设置金属构件:
(三)在监测台、站测向场强室周围150米
范围内种植树木、高杆作物、进行对土地平坦有
影响的挖据、施工;
(四)在塘测天线周围1000米范围内建筑施
工,或者以天线外100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3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宅全和损害
第九条禁止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宅全和损害
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迹
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债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
(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选行烧荣: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资施
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图
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
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
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
易爆设施。
其使用效能的下列行为:
(一)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500米范围内迹
行爆破作业;
(二)在天线、债线、传输线路及其塔桅
(杆)、拉线周围500米范围内选行烧荣:
(三)在卫星天线前方50米范围内建资施
工,或者以天线前方50米为计算起点修建高度
超过仰角5度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超高的
物品;
(四)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1500米范图
内兴建有严重粉尘污染、严重腐蚀性化学气体溢
出或者产生放射性物质的设施;
(五)在发射;监测台、站周围500米范围
内兴建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煤气站等易燃
易爆设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
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
避开各种干扰源:
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文件
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
避开各种干扰源:
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文件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
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户、字
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遮守本条
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
和卫生标准。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
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户、字
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遮守本条
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
和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
第十二条在标志埋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两
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
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
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侧2米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及平整土
地的,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同
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300米范围外
第十三条在天线、馈线周围300米范围外
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亚木
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进行烧荒等活动,可能危及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的,应当事先通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亚木
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在天线、偷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
第十四条在天线、偷线周围种植树木或者
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逃
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
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补俩。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
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
分。
农作物的,应当确保巡视、维修车辆的通行;逃
视、维修车辆通行,对树木或者农作物造成损失
的,由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给予补俩。
对高度超越架空传输线路保护间距要求的树
木,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剪除其超越部
分。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
第十五条“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收
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
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
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厂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听、收视设备,调整、安装有线广播电视的光分
配器、分支放大器等设备,或者在有线广播电视
设备上插接分支分配器、其他线路的,应当经厂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由专业人员安装。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
第十六条在天线场地敷设电力、通讯线路
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亚在
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讯线路的,
应当事先征得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亚在
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
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
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了以
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厂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
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电、供水、通信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了以
保障。
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厂播电
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重要的广播电视设施
配备备用电源、水源等设施。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
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
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迂
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
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批。
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
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
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
意。
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迂
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
担。迁建新址的技术参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报批。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
第十九条确需在已有广播电视信号空中专
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
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
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用传输通路内兴建建设工程的,城市规划行政主
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同意。
因建设工程阻挡空中专用传输通路,需要建
立广播电视空中信号中继站的,建设单位应当承
担所需费用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章“罚“则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
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
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
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
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
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
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
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
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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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
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火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
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R“
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火件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火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
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
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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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1.1
国务院火件
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
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三)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
置金属构件、倾倒腕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袖、抛锚、拖锚、挖沙、取
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
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
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
(三)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
置金属构件、倾倒腕蚀性物品的;
(三)钻探、打袖、抛锚、拖锚、挖沙、取
土的;
(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
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
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
笠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王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
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
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
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
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
笠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王地的;
(二)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
的;
(三)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
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
(四)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
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
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擅目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擅目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
第二十五条“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城市
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
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规划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
规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广
播电视设施严重损害或者严重影响其使用效能,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
第二十六条“损坏广播电视设施无法恢复原
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
吐干政棋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
国发〔2000]33号
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
央高眠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
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
1987年4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设施
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
吐干政棋措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
委、各直属机构: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发
国发〔2000]33号
展,是我国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
央高眠远瞩、总揽全局、面向新世纪作出的重大
决策,具有十分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为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