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1989-09-11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管理,促迹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儿
园_,鳗_2.′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三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订幼儿园的发展

“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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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管理工作;i毫!置′))i各刍叉义民迢〔真薯…f堇薯(]茎!笠【育寸行丑〔音1蜇r〕木
′昌F本都'=J「′正文爹′津曹区内憎I{J荃蜇震]l」园′莒F理二工作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二章“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

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旅。

第八条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旅。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

第九条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
员:__|′
(一)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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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牙=[l薹疆曾′士娠」艺兰擎J】目′=育'…|…′聿麝薯卫生′蓦]含餐…`迈]覃′菖【囊k程度,

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三)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四)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兀园工作。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项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

第十条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项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
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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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国家兰7…希了「(囊囊】j!」园登}己乞主i]′}看||寿!度,未经登i己乞主矗丨>瑾\,f壬何单{〗`Z禾丨]'1~人不刁导乙君'妻荽}
幼儿园。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第十二条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
门登记注册。

农)丨慢了叠g)`】I」园耆′(]藿'妻jJ停办y由所在乡、镇人民i亘f【藁i……j`登}己乞主薹丑瑾`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

,第三章“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创设与幼儿的教育和发展相
适应的和谐环境,引导幼儿个性的健康发展。′

幼儿园应当保障幼儿的身体健康,培养幼儿的良好生活、卫生习惯;促进幼儿的智力
发展;培养幼儿热爱祖国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为。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四条幼儿园的招生、编班应当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以
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十六条蚤d]I」园′茎】乙_当以蓄矗蓄…寅【!蠢裘彗′基本箩舌】-萤tl形…【!亡

第十六条蚤d]I」园′茎】乙_当以蓄矗蓄…寅【!蠢裘彗′基本箩舌】-萤tl形…【!亡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f旦不簪导进惹'于违1!甄遭`蠢【′]J[′覆叠j【育

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七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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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制度,防止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的流行。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

第十九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
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

第二十条幼儿园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
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有可能发生危险时,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应
当采取措旅,排除险情「防止事故发生邦

第四章釜套贡]L′园白〈〕行政事务

第四章釜套贡]L′园白〈〕行政事务

第二十二条各省兰歹(盏!jz育行垣【音耶r〕应当贲i】,董晏鏖鲨盂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

第二十二条各省兰歹(盏!jz育行垣【音耶r〕应当贲i】,董晏鏖鲨盂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
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
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工作。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个人聘任,委F向荃蜇丨]J[′园白(]登t己乞主矗皋【}刁|箩l叟怠备r案

,幼儿园的教师、医师、保健员、{,宸盲寸员禾【】其他工作又义员由幼儿园园长聘任,也可由举
技]、荃蜇!]JI′园曲_(]单位玖`“仆`义丨_薯任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素'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可以依据本省、自素'台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幼

,儿家长收取保育费、教育费。

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餐…l…f【…可晕竞唐L{丕】zjF丨]夺`义不刁寻〕熹i】工害!]挪′吾荃St】I′
园经费。′_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幼儿园园舍和设施,不得在幼儿园周
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不得干扰幼儿园正常的工作秤
序-

`复售五章奖励与处认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省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省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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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以奖励:

(一)改善幼儿园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
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
命安全的;-

“C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木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第二十八条违反木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
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
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揩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炜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设。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
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_附“则

第六章_附“则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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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才叠穿I更夜鳢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才叠穿I更夜鳢自1990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国家教委、外交部
关于加强对目费留字人员
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的通知

(1989年9月27日〗`

近年来,我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大量增加。为鼓励自费留学生学成后回国服务,加强对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费留学人员系指在国外正规大学(学院)注册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的人
员。_|

一.自费留学人员在人校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学生证,就近向我驻
外使领馆登记注册;本通知下达前已在国外学习的自费留学人员,应在通知下发之日起半
年内到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各驻外使领馆应加强对自费留学人员的管理。学成回国时本人要求享受公派留
学人员待逼的,应于毕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札人护照、毕(结)业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原注
册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自费留学人员证明》(格式附后),驻外使领馆应从严把关。凡证
件不齐、不符者,不予办理。凡不到驻外使、领馆报到者,]j主绞′丨`{吏领t宫7倡!一槽重乙刁〈>{二′嚏菖;出,乓妾il…
明。

四、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壕每萝怠一一霍綦羲金凭卦瞌驻夕′丨`f吏领t宫麦}=具羁I<](自费留
学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比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验放手续,凡证明与
证件、证书不符的,或者自费留学人员在国外学习期间临时进出境的,或者自毕业之日起
在外滞留时间超过一年回国的,海关返凭其所持护照,另按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五.海关对学成回国的自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比照公派留学人员的管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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