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 · 行政法规 · 公布 2012-06-04 00:00: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劳务合作,保障劳务
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司作,是指组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对外劳务司作,是指组
织劳务人员赴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为国外的企业或
者机构(以下统称国外雇主)工作的经营性活
动。

国外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
招收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展对外劳务
合作,提高对外劳务合作水平,维护劳务人员的
合法权益。′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促进对外劳务合
作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服务
体系以及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

第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对
外劳务司作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外芸、公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
渔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月职责范围


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
调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的
相关工作。

第二章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第二章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
企业与劝务人员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

第五条“从事对外劳务合作,应当按照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经省级或者设
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对外
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各作经营资格,应当

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各作经营资格,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二)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
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
国务院公报2012,。17

急处置制度;

(五)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第七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
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
门)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
料。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证明材
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对外劣务
合作经营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
人并说明理由。

申气》莆人空鲨j口亘(〕〔夕卜芦戈苷瑟兮合啧'馨…乡宣〕〈:营资格证书,依法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取得对
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理登记的企业〔以
下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
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
驻外使馆、领馅。

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并办
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

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
亚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
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

第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负责审批
的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缴疝
个低于300〕壹元人民币I售!趸]亘(习^荃7卜壹′′】「畏言′菩〕"作风I鹭叁z〉处
备用金(以下简称备用金)。备用金也可以通过
向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等额银行保国的
方式缴存。

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缴存备用金
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名单名社会公布。

第十条“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第十条“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国务院文件

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
(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

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

(二)依法或者接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
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酗;

C三)依法赌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

(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
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备用金使用后,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俭
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到原有数
频.

备用金缴存、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

第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组织劳务
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

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
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
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
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
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
外工作.

劳务人员应当接受堡训,掌握赴国外工作所
需的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适应国外工作岗位要
求以及安全防范的能力.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

第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
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
是,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约定由国外雇
主为劳务人员购买的除外.

第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

第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
员办理出境手续,并协助办理劳务人员在国外的
居留、工作许可等手续。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应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侠
馆、领馆报告。

第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

第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应

[皋十=
国务院公报2012,、17

当遵守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尊重
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乙惯和文化传统。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不得从事损害
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

第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跟踪了解
务务人员在国外的工作、生活情况,协助解决劳
务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国外
雄主反映劳务人员的司理要求。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同一国家或者地区派出
的劳务人员数量超过100人的、应当安排随行管
理人员,并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中国驻用工项
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备案。

第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

第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制定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国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劳务
合作企业应当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中国驼
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和国内有关部门报
肯,

第十八条_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

第十八条_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
战技、暴乱、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国政
庞作出相应避险安排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
务人员应当服从安排,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

第十九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停止开展对外
劳务合作的,应当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
务人员作出妥善安排,并将安排方案报负责审批
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
应当将安排方案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
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中国驻用工项目所
在国使馆、领馆。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

第二十条“劳务人员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和
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合同约
定或者其他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接受
投诉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
理情况向投诉人反馈.

第三章“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三章“与对外劳务合作有关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

第二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国外
u乏熹sste

国务院文件

雇主订立书面劳务合作合同;未与国外雇主订立
书面劳务合作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
工作:

劳务合作合同应当载明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
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劳务人员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
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务人员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

(四)劳务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纳;

(五)劳务人员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
业堡训和职业危害防护:

(六)劳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和生活条件;

七〉劳务人员在国外居留、工作许可等手
续的办理,

(八)劳务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

(九)因国外雇主原因解除与劳务人员的合
同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

(升)发生突发事件对劳务人员的协助、救
助;

(十一)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

第二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国外雇主
订立劳务合作合同,应当事先了解国外雇主和用
工项目的情况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
相关法律。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企业或
者机构使用外籍劳务人员需经批准的,对外劳务
合作企业只能与经批准的企业或者机构订立劳务
合作合同: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
务合作合同: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第二十三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

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

组织劣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
国务院公报2012,。17

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
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
任: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
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与劳务人员订立的劳动
合同应当载朋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盛保
障相关的事项;未与劳务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
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二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与劳务人员
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劳务合作
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劳务
人员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
向劳务人员明确提示包括人身安全风险在内的赵
国外工作的风险,不得向劳务人员隐瞒有关信息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权了解劳务人员与订立
服务合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个人基本情况,
劳务人员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

第二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
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应当符合国务
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
有关规定.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劳务人
员收取押金或者要求劳务人员提供财产担保.

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

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
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
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
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
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
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
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劳务合作合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载明必备事项

国务院文件

的,应当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补正.

第二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

第二十七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负责协
助劳务人员与国外庭主订立确定劳动关系的合
同,并保证合同中有关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的条款
与劳务合作合同相应条款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

第二十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劳务人员
应当信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自的义


第二十九条“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

第二十九条“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
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协
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外雇主履行约
定义务、赔偿损失;劳务人员未得到应有赔偿
的,有权要求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协助劳务人员向国外
雇主要求赔偿的,劳务人员可以直接向对外劳务
合作企业要求赔偿。

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的权益不符合用工
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对外劳务合
作企业应当协助劳务人员维护合法权益,要求国
外雄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赔偿损失

因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
虑假信息等原因,导致劳务人员在国外实际享有
的权益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四章“政府的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第三十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信息收集、通报制
度,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信
息服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风险监测和评估机
制,及时发布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的评估
结果,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做
好安全风险防范;有关国家或者地区安全状况难

r一英.一
国务院公报2012,。17

以保障劳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上述国家或者地区工作.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统计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统计制度,及时掌
握并汇总、分析对外劳务合作发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国家财政对劳务人员培训给予

第三十三条国家财政对劳务人员培训给予
必要的支持.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务人员培训的指导和监
督.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
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
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
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
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
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
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

当加强对服务平台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中国驻外使馆、领馆为对外劳
务合作企业了解国外雇主和用工项目的情况以及
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提供必要的协
助,依据职责维护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
在国外的正当权益,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及时通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劳务人员可以合法、有序地向中国驻外使
馆、领馆反眨相关诉求,不得干扰使馆、领馆正
常工作秩序: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
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劳务
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由组织劳务

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月

国务院文件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劳务人员户籍所在
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协助处置对外劳务合作
突发事件.'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有关部门建立对外劳务合作不良信用记录和公
告制度,公布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国外雇主不履
行合同约定、侵害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以
及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
员赴国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
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商务、公安、工商行
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在
职责范围内及时处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工商
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防范和制止非法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第三十九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
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缢办
法》的规定查处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第四十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
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
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
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
情活动相关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本条
国务院公报2012,17

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由商务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
营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
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
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
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三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
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
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
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

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

作;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与未经批准的国外

雄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司同,组织
劣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四)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
同,隐睹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五)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

(六)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
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

第四十四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
服务合同的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不符合国家有关

国务院文件

规跋,或者门劳务人员收取押金、要求劳务人员
提供财产担保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价格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跃。|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
务人员收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合同法》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第四十五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
要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
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
案;

(二)组织力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
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
未依照本条例规余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宙
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未制跋穷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
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不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

合同、劳务司作合同副本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合同未载明本条例觊定的必备事项,或者在合
同备案后拒不按照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补正合同

必备事项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
训。′

第四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
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行为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
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中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对外劳务

-一11一
国务院公报2012,17

合作经营资格申请予以批准;

(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
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组织劳务人员赴国
外工作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
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按照

第四十八条有关对外劳务合作的商会按照
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发
挥目律作用。

第四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

第四十九条“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赴
国外工作的管理,依照《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
例》以及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的规跋执行。

外派海员类(不含渔业船员)对外劳务合作

国务院文件

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本条例的有关
规定另行制跋。

第五十条“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

第五十条“组织劳务人员赴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工作的,参照本
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务务人

第五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组织务务人
员赴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外芸等有奂
部门确定的特定国家或者地区工作的,应当经国
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批准从事对外劳务合作的企业,不具备本条
例规定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跋
的期限内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道期达不到本
条例规定条件的,不得继续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12年8月1日起
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关于
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指导意见的途知

国办发[C201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外交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部门
《关于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计王轰二月工木四月